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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赵琳琳 《唐都学刊》2006,22(6):89-93
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活动的起点,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起诉、审判等程序。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现场勘查的工作是比较粗糙的。此外,现场勘查中所采集到的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等问题也有待立法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认为确立口供补强规则是发现真实、保障人权的需要、通过口供补强规则的三个特征 ,对其必要范围以及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证明程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本文立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补强规则,从口供补强规则的概念出发,简要说明了口供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应当如果对该规则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15.
当前补强证据规则已经具有不再局限于刑事法领域的整体意义和价值了,但学术界对补强规则所内含的基本内容之理解还极其混乱,并影响了对补强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制约补强规则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补强规则理论依据的研究,直接影响对补强规则之属性的理解,从而成为理解补强规则具体内容的基础.通过分析英美的具体补强证据规则,可以断言补强证据规则的依据都是特定的社会政策,社会政策可以为立法概括的属性,决定补强规则应当是证据能力规则.  相似文献   
16.
宋亮 《现代妇女》2013,(10):52-52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范畴之一,一直被许多学者潜心研究。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更是值得学者倾入更多的心血。通过对其研究,发现其具有减少死刑冤案的发生及从程序法的角度限制死刑的适用等意义。本文从其研究意义入手,并对“合理怀疑”进行解释,进一步研究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判断股东资格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须以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理论为依据。当实质证据和形式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若属当事人之间的股东资格争议,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实质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形式证据,而若属当事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东资格争议,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形式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实质证据。当实质证据之间或形式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须对外公开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不须对外公开的形式证据,须对公司外部公开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仅须在公司内部公开的证据,特别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普通书证,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证。  相似文献   
18.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存在真实性认定难、关联性确认难和权益平衡难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应结合不同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可以从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两个层面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是对电子证据有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而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则是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和充分性(与待证事实内在联系程度的大小)的审查。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实务中出现了证明责任分配混乱、证据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证明力难以准确把握的窘境。对此,应以规范说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由主张积极事实或者积极权利的一方,承担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结果意义层面的证明责任,明确区分“抗辩”与“否认”。在真实性的认定上引入直接认定、间接认定、推定和当事人自认等规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在合法性的认定上注重运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关联性则要求电子证据与借贷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关联性。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着重考察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复制件的认定不必恪守原件标准。  相似文献   
20.
书证的证明力由两部分构成: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前者指书证与某人存在特定的联系,后者指书证的内容对案件事实产生某种效果.电子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和书证一样,都是由载体和内容构成,且都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参照书证证明力的分类,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也分为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真正成立之时所存在的证明力,主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实质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的实质内容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主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关联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与其证据能力都有着本质的区别.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主要经过三个阶段:证据能力—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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