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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为解决当前法院审判活动中“执行”难的问题,文章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的措施:一、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二、改一户多行为一户一行;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执行”监督;四、建立律师“执行”程序代理制度;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62.
江苏常州“毒土地”案又被称作“天价诉讼费案”,两级法院对原告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不同认定,致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结果出现巨大反差,这对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界定、证成和诉讼费用的承担机理非常典型。案件诉讼费的调控、引导、教育、衡平功能表达是司法资源优化、价值引领、行为规制和成本追溯的产物,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更是发挥着正诉激励、滥诉预防和行为矫正作用,对促进环保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成本投入高、收益低、责任风险大,若用普通民事诉讼规则来调整和规制,激励性远远不够。基于此,对环境公益诉讼诉讼成本分摊制度设计便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二审法院将环境修复诉求认定为非财产性案件且属优先诉求并据此计算案件受理费,将承担修复费用认定为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且在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的前提下,判决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一方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用环境司法实践有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司法中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但立法等层面仍有不足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6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高度相似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本文拟从基础理论和法律性质两个层面辨析两诉异同,分析两诉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竞合表现,在此竞合关系下,二者的衔接适用易产生一案两诉浪费司法资源和衔接程序不当、威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留等问题。以类型化思维处理两诉关系是当前二者衔接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规避现有制度弊端的基础上,考虑将两诉进行适当调整后仍保持独立,发挥各自制度的优势以达到救济目的;待制度发展成熟后可通过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厘清两诉的分工和衔接,以更好完善衔接路径,发挥制度合力,共同救济环境损害。而从根本上解决两诉衔接的制度问题,需要在民法生态化背景下,结合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发展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相似文献   
64.
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采用了并行模式。并行模式关注于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差异性,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利益维护。这虽然看似诉讼目的明确,符合环境权益救济需求,但其实际忽视了环境的整体性特征,不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梳理,而且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面对并行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强制合并、混合并存、另赋实体请求权、诉讼信托、诉讼担当等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模式,上述模式分别从诉的合并和诉讼实施权融合两个方面对融合方式进行了探讨,但是其中仍存在当事人诉讼选择权忽视、公私益失衡以及责任重复认定等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质量,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日渐增多。基于环境问题的关联性、潜伏性特征以及环境侵害发生的阶段性机理,环境诉讼中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叉使得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成为应然趋势。在尊重环境整体性特征的基础上,以追求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为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以具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作为枢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构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新融合模式,将有利于诉讼目的实现。新融合模式强调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效能,争取将同一事实产生的公私益诉求在同一时段提出,并依据诉的合并将两者合并审理,继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关注公私益交融之处,实现责任公平分配。新融合模式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责任的重复认定,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提升了诉讼效率,不失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理想选择。当然,该模式尚处于理论初探阶段,要想真正具备实践性还需要在自诉讼制度、监督机制以及协作配合等多个层面进行建设构想,从而为环境诉讼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65.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活动。从两种诉讼解决的争议、立法宗旨、对救济手段的选择原则、当事人地位是否特定、诉讼证据、诉讼程序、诉讼执行等方面对两种诉讼活动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领会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参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6.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近年来最高检公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3年初,两高和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的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成为这项司法改革的法律依据。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就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立法背景、改革所起作用、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问题及其完善等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67.
我国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当事人程序选择和程序救济的实现,也妨碍了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包括程序步骤的灵活性、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审理时限的灵活性等三个方面。在尊重程序安定的基础上保持诉讼程序适度弹性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也是弥补审判程序内在局限以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辩证统一的需要。增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应当强化法官案件管理,促进案件适时审理;完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契约,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灵活实施诉讼行为;健全诉讼程序的类型化,促进了程序的多元化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68.
“夫妻共同债务”与 “连带债务”在债务发生原因和债务履行上存在差别,对其进行诉讼时,诉讼形式应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当债权人仅起诉名义举债人一方时,可能构成诉讼被告不适格。借鉴德日诉讼要件理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职权调查”,但所采用的诉讼资料应遵循“辩论主义”。在此基础之上,应明确法院的释明权适用情形,即通过对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释明来改变诉的不合法状态。若因法院在此审判阶段释明权适用不到位,而最终不合法的诉获得了无法顺利执行的实体判决,债权人想要获得圆满救济仅能依靠再审。  相似文献   
6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在理论界还存在分歧。但无论是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各国的实践选择来看,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优势都使其适用具有妥当性。不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调解具有有限性,这主要体现在调解的启动时间、调解人的配置、调解的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选择职权主义模式,反映在调解适用中,就是强调调解的司法控制,包括允许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明确法院对调解过程的主导、强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加强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70.
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性问题是电子诉讼发展过程中的"源头性"问题。电子诉讼背景下,外观主义的程序法准入,既有域外立法经验可资借鉴,也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理念、"诚实信用原则"和电子诉讼特点相契合,在解决诉讼参与人真实性问题上不仅可行而且必要。电子诉讼中的外观主义适用,实际上是"表见代理"制度的诉讼法渗透。这一渗透过程因为人民法院"公权力"的介入而呈现出"严格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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