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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位置。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条件,提出我们在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同时,应当注意良好诉讼观念的培育,应当在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下对调解的社会价值观和诉讼价值观进行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22.
袁梅  李玉 《经营管理者》2006,(11):23-23
我与前夫曾共同经营过一家针织厂。2006年1月,我们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规定双方对外债权中,某公司欠厂里的9万元货款归我所有。后我依此告知了该公司债权的分割情况,并要求其履行。但该公司却以仅同我前夫发生过业务往来。要钱也得由我前夫办理为由拒绝。而我前夫早已离开本地,且不知去向。请问:我该怎么办?——肖蔚  相似文献   
23.
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其解纷机制应满足形式灵活多元、合意性较强、跨国执行便利、专业水平高等需求。仲调结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更能满足以上需求。目前,仲调结合主要存在“先调解后仲裁”与“先仲裁后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为了优化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丰富仲调结合形式与设置具体操作规则,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解纷人才培育,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克服程序质疑,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订立多边条约与承认互惠关系以优化跨国执行等。  相似文献   
2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在理论界还存在分歧。但无论是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各国的实践选择来看,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优势都使其适用具有妥当性。不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调解具有有限性,这主要体现在调解的启动时间、调解人的配置、调解的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选择职权主义模式,反映在调解适用中,就是强调调解的司法控制,包括允许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明确法院对调解过程的主导、强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加强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25.
面对著作权纠纷的增多和审判压力的加大,我国各地对专业调解机制进行了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仍存在设置主体、组织定性、管理体制、人员结构不一,规则不健全等问题。直接和表层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定位不明,深层的原因则是理论上对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及其纠纷解决功能认识不足。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是纠纷解决的群众自治性,著作权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城市开放型社会现代性纠纷解决而产生的新型群众自治性调解组织形式。因此其应归属于人民调解的法律范畴,通过《人民调解法》的修改,为之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其机制设置。  相似文献   
26.
古代社会解决纠纷的途径多种多样,调解作为其中一种主要方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介绍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类型及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传统调解制度对于古代封建社会的价值所在,认为其虽然存在一定的缺点,但是其有益的部分对我国当前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7.
曹利兰 《现代妇女》2014,(5):114-115
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强化,民事调解原则的缺陷逐渐暴露,其中的法理困境和对司法实践造成的误区最为典型。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革民事诉讼调解原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28.
章正璋 《江海学刊》2012,(1):222-227
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无效是相对无效,也就是可撤销。买方不撤销合同的,合同有效;买方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买方有权要求无权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利人在出卖他人之物以后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其原先签订的无权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无权买卖合同,买方如为善意则可主张即时取得。善意购买人占有和用益购买的标的物如果受到侵扰或者追夺,出卖人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不动产,除了适用即时取得外,还适用时效取得。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涉及有效、无效、可撤销、缔约过失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善意取得、时效取得以及权利表见等多项制度,构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严密的效力体系。  相似文献   
29.
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或股东进行的不符合法律、章程或出资人协议约定的货币或非货币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出资、未足额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表现形式。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0.
近年来,我市根据社会管理创新总体要求,以全面加强大调解效能建设为着力点,依托大调解综合平台,在相关区域与行业不断探索建立专门调解组织、专业调处机制及专职调解队伍,有效构筑起"一综多专"的大调解新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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