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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蔡家华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9-52
风险刑法是与传统刑法相区别的现代刑法,是基于风险社会时代背景而产生的刑法理论体系。风险社会是对当代社会的客观现实描述,传统刑法向风险刑法的运作模式的转变是时代的必然要求,刑法成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风险社会的客观存在对刑法提出的挑战是风险刑法产生的基础原因,而刑法内部的诸多传统理论也应当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发展进步,这种理论叙述的调整满足了“理论解释刑法运作”的要求,风险刑法理论的出现具有必然性。 相似文献
52.
德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包括禁止驾驶,担任公职资格、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丧失,吊销驾驶证和职业禁止命令四项内容.我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刚刚设立,存在性质定位不明晰、范围界定不明确、相关程序制度缺失和相对确定期限太短等问题.借鉴德国的刑事立法,对比研究我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刑事职业禁止的性质为保安处分;其次,认定职业禁止制度的范围不能太宽;最后,建议我国刑法引入相关的程序法比较适宜. 相似文献
53.
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的宏观关系体现为刑事政策应纳入刑法体系之内,刑事政策通过危害性概念这一"连结点"被导入刑法解释中。刑事政策属于论理解释之"理",符合刑事政策之理才能体现立法的精神,因此刑事政策应成为检验各种解释方法的最后标准;实质解释与刑事政策的价值内涵相一致,以形式解释为基础,再进行实质解释符合法治国的发展态势。在我国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影响刑法用语的"射程"范围,语词的扩张与限缩都离不开不同时期刑事政策的指导。 相似文献
54.
本文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性质、救济路径、入罪的背景进行分析、考察、解读,并反思后提出一些制度调整优化举措,从而否定刑法的盲目扩张。 相似文献
55.
张祥宇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1):67-72
比例原则作为限制国家公权力的重要原则,其主张国家权力的设置与执行应当具有正当的目的,在履行公权力之时,要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然而,作为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武器,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通过对比例原则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比较,比例原则无论是立法还是在司法过程中,无论是整体上的公正还是在实现个案正义上都应当具有更为重要、更为全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56.
付立庆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49-64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强调保障国民主权的新宪法,成为构建其战后刑法学的原点。战后刑法学出现了主观主义退潮、基于后期旧派而吸纳某些新派主张的见解有力化、立足于前期旧派自由主义的思考方式强势化等动向,而马克思主义刑法学打破禁忌拥有一席之地,也成为战后日本刑法学中的一道风景。在犯罪论领域,团藤说和平野说的全面对抗成为战后数十年间的基本旋律,人格责任论和机能主义刑法观各领风骚。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也替代新旧两派的"学派之争"而占据了主要战场。对新型犯罪的应对、对处罚的早期化和重罚化等立法现象的态度,都考验着刑法学者的立场和智慧。各理论之间从对立走向扬弃与融合,从纯粹的理论对抗转化为如何对于具体的立法现象或者司法实务予以说明,是当代日本刑法学的大势,也是学说史研究留给我们的启示。 相似文献
57.
通过介绍刑法变通权的概念与类型,刑法变通权在我国的行使依据和现状,提出刑法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施行的现行制度缺乏可行性与合理性。同时强调刑事和解具有变通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又能避免现行的刑法变通制度固有的弊端,且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契合,应作为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施行的主要途径。伴随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制度化确立,通过刑事和解实行刑法的变通将不再只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权宜之计,而应视作顺应刑事法律制度变革趋势的创新之举。 相似文献
58.
李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8(3)
近年来刑法修订引发的社会公众参与热情不断升温,刑事立法的公众参与对于提升立法公信力、促进刑事法治的良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刑事立法中公众参与不是要求立法者一味依从民意冲动立法,因为谁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命题尚需解答。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的参与反映了其对刑事法律的期待,但是,这种期待能否转换为法律则需要立法者以高度的理性来面对,必须考虑这种期待是否符合刑法原理、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刑事立法的专业化、精英化与民意表达的大众化存在着紧张关系,应当维护立法权威,加强刑事立法的体系化,刑事立法公众参与应当具有一定限度。1 相似文献
59.
随着我国法律对人权日益重视,笔者决定尽自己所能探讨一下非法拘禁罪,以求弥补我国刑法学对非法拘禁罪部分情形研究不足之现状。我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还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60.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
我国《民法总则》颁行后,对刑法现实适用的影响与未来立法的导向不容忽视。一方面,刑法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的内容对规范适用予以现实调适,具体包括:区分性质不同的虚拟财产予以具体的定性指引,秉持"扩张与收缩"并举的态度重置个人信息的保护区间,促成刑法上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等,这有助于刑法规范发挥社会保护作用的科学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最新立法理念与社会价值亦可以形成对未来刑法立法的导向指引,应当考虑适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落实胎儿利益的刑法干预,继续环境本位的刑法探索,实现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刑法保护等,这有助于刑法规范发挥社会保护作用的时代性与前瞻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