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6334篇
  免费   154篇
  国内免费   59篇
管理学   979篇
劳动科学   256篇
民族学   27篇
人才学   196篇
人口学   11篇
丛书文集   1341篇
理论方法论   245篇
综合类   2993篇
社会学   437篇
统计学   62篇
  2024年   23篇
  2023年   83篇
  2022年   73篇
  2021年   116篇
  2020年   110篇
  2019年   111篇
  2018年   38篇
  2017年   91篇
  2016年   118篇
  2015年   173篇
  2014年   484篇
  2013年   411篇
  2012年   441篇
  2011年   495篇
  2010年   452篇
  2009年   465篇
  2008年   506篇
  2007年   410篇
  2006年   341篇
  2005年   362篇
  2004年   301篇
  2003年   252篇
  2002年   217篇
  2001年   172篇
  2000年   153篇
  1999年   61篇
  1998年   24篇
  1997年   21篇
  1996年   12篇
  1995年   9篇
  1994年   6篇
  1993年   5篇
  1991年   2篇
  1989年   4篇
  1988年   2篇
  1987年   2篇
  195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654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平台自治的空间,但是平台自治的需求已经"凸显".免责条款理论表面上能保障平台自治,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归责条款理论是我国的通说,其扼杀了平台自治的空间,司法实践对此虽有调和,但是难以济事.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系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仅仅是行为标准.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非侵权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这一行为标准的违反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仅仅作为主观过错的证据,电商平台可以反证其不具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亦有区别对待"通知—删除"规则的违反和侵权之认定的做法.明晰此点方可保障平台自治,同时亦实现电商平台对用户监管之目的.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8,(1):168-176
国家工作人员在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涉及请托人利益的履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具有受贿故意而构成受贿罪,此时,特定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建筑施工行业的资质挂靠一直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建造师、中介机构及建筑企业之间甚至采用合同来约定彼此关于资质挂靠的权利与义务.这种违法行为可能极大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而以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相关部门应用好社保联网的大数据,通过创新监管措施,加强法律规制与教育,必要时利用刑法打击相关行为,以加强对建造师资质挂靠行为的监管与控制.  相似文献   
5.
6.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网约车平台的信息管控问题受到较多关注。网约车属于服务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更强的人身安全保障需求,以区别于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的商品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网约车平台对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驾乘信息有强大的管控能力,同时也需承担承运人责任。《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平台直接或间接设定了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法》未明确规定或仅做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下,网约车平台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应信息做单独处理以满足乘客、利益相关人和国家机关合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一般情况下,网约车平台需向一般公众提供平台信息与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特别是法律要求的基本信息,而在特殊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仅需要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与运营信息,还需满足披露质量上的即时性和全面性要求。  相似文献   
8.
供应链及供应链管理是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和工商企业管理者共同关心的课题,他们提出了众多分析方法和分析模型,但由于计算复杂,在实际操作中运用较少。实际上,在供应链业务流程中,供应合同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件,合同信息分析能很好地减少不确定性,降低风险。因此,供应商和购货商选择模型应包括以下参数:单位供应价格、定货周期、最小定货提前期、每个周期最小定货量、临时配送补偿系数、定货量小于最小定货量补偿系数。  相似文献   
9.
论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消费者合同多属格式合同 ,且多具有跨境性质。如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制 ,对于树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 ,网络环境并没有改变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 ,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制时应遵循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得到与其他交易条件下同等、有效的保护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现行的有关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仍应适用于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10.
陪审制度的发展并不一帆风顺 ,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陪审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陪审形同虚设 ;不注重陪审人员素质 ;陪审意识淡薄 ;名为陪审实为“陪衬” ,使陪审成为摆设 ,可有可无 ;人民陪审制的作用逐渐被淡化。于是 ,有人主张取消人民陪审制度 ,有人主张照搬西方的陪审团模式。本文就此提出关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