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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志强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人性假设是一切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从人性假设出发审视公共行政思想演变是阐释公共行政发展史的重要视角。以公共行政学科建立为界限,公共行政思想演进历程可分为前公共行政学时期和公共行政学时期。从人性假设出发,可以了解前公共行政学时期在性善论影响下的中国政治与行政思想的内控型特征,在性恶论影响下的西方政治与行政思想的外控型特征,以及公共行政学时期以性恶论为基础的经济人假设、以性善论为基础的社会人假设、以人性善恶二重性为基础的复杂人假设对公共行政思想中管理主义、宪政主义及其二者整合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
传统"法与金融"理论认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在于对外部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投资者保护水平的跨国差异导致了各国多样化的金融发展模式和金融发展水平,采用跨国数据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法律起源是影响各国投资者保护程度的重要因素。从宪政视角看,法律起源于普通法还是大陆法并不重要,金融市场投资者法律保护机制是否有效,真正有价值的是一个在更广阔意义上理解的执行机制,这样的执行机制就是宪政体制。宪政框架下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约束,立法中立、司法独立、信息自由流通,投资者权利才能真正受到尊重和保护,从而使金融市场顺利发展。构建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的三重契约框架是解决中国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现实困境的有效变革之路。 相似文献
3.
在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布坎南的宪法理论发生了明显的奥地利学派化,他淡化了“维克塞尔模式”的内容,而扩展了“哈耶克领域”的因素。布坎南将知识理论引入了自身的研究纲领之中,试图与原有的契约论方法形成互补。契约理论与知识理论的结合产生出了一个混合的宪政经济学研究纲领。由于布坎南坚持使用理性方法来解决立宪时的知识问题,新的研究纲领存在内在的紧张。实质上,紧张源于在规则问题上两种进路——“休谟-哈耶克”式的不可知论与“康德-罗尔斯”式的理性主义——之间的冲突。康德传统所代表的进路强调以理性来设计规则,而休谟传统所代表的进路则主张规则的自发演化。哈耶克和布坎南的工作都是综合性的,相对而言,哈耶克更偏向休谟,而布坎南则更接近康德。 相似文献
4.
1994年分税制改革极大改变了当代中国的经济、政治乃至社会生态。超越财政而从宪政视角审视分税制,应从四个方面实现改革的宪政转型,即价值目标从财权转向人权,逻辑定位从分财转到分权,制度建设从法制转到法治,改革程序由民主替代集中。要实现分税制改革的完政转型,必须积极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入宪,确认地方税收立法权,建立完善的财政法律制度和健全的财政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5.
宪政是防止公共权力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的最高制度设计,是一切规则中的元规则。财产权是公民除生命权之外最重要的权力之一,现代文明国家都把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纳入宪法之中。税收作为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共政策行为,必须纳入宪法之中,并依照宪法的规定,在与公民参与的对话平台上实现税收政策的合宪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6.
王雪梅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16
时下,宪政民主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焦点。民主从本意上讲就是人民的统治,宪政的本质是对权力进行限制,两者并非天然地结合在一起。英国通过对中世纪传承下来的宪政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使之与人民主权论相结合,实现了宪政和民主的联结,也构建了有秩序的现代政治文明;而中国近世,在理性主义的引导下,移植西方政治制度时无视英美宪政民主,推崇法国模式和纯粹的民主政治,结果将社会转型引向歧途。因此,在社会转型的今天,要警惕理性主义,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宪政和民主的联结是英国"自发演进"的结果;另一方面,由于在无"文化亲缘性"的国度进行制度移植具有失败的必然性,我们应重新审视我们的传统,从中发展出与宪政民主功能相同的制度。 相似文献
7.
童建华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83-85
我国现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立基于对改革的宪政基础的准确认识。在准确把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前提下,户籍制度改革的宪政基础在于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尊重与落实。 相似文献
8.
牛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8)
民国后期,选举争讼案件大量出现。在控诉书中,控诉人表现出对宪政和选举制度的认同、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强调以及对不法势力和权力滥用的依法抗争。与此相对,控诉书描述的违法行为显示了部分候选人和选举管理人员的违法舞弊行为及法律意识的单薄。相关资料还显示,处理选举争讼的政府官员有的能依法处理案件,有的则包庇违法行为。选举争讼的相关档案资料,展示了民国后期政治生态的复杂情况,也反映了民主选举实践的曲折与艰难。 相似文献
9.
在现存的“春秋决狱”事例中,只有一例是董仲舒直接以儒家经义对抗君主命令做出的超越法律的判决,而仅此一例又可证明中国古代自然法思想的践行,其他五例都是运用儒家经义解释实在法律,进而深化或细化法律规定、纠正法律的偏颇或者弥补法律的缺失。中国古代“引经决狱”的事例展现给我们的,不仅不是枉顾法律、非法司法的司法恣意,相反,却是一个依凭“高级法”理念,通过运用解释技术进行司法造法,进而试图以司法制衡立法、限制行政的“能动司法”图景。“春秋决狱”中内含的“司法审查”因子能为我们提供一种传统法律资源,为破解社会转型期产生的“良性违宪”或“公民不服从”难题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中共自信的实力,来源于中共政权本身的合法性。中共执政的合法性有三个维度:一是理论合法性。中共的理论合法性只能寓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中。抛弃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中共理论合法性的优势将荡然无存。二是道路合法性。道路目标的确定性决定了道路在逻辑上所具有的内在一致性,保证了中共执政的道路合法性。三是制度合法性。中共执政的制度合法性绝不能以所谓"宪政"为标准,而应当以"立场"为标准。这个立场,就是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坚守和贯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