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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清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91-94
解读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上可能存在证明对象难以明确、证明标准难以厘清以及证明方法难以把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与传统"绝对真实"的证据真实观话语、司法者繁简难分的裁判认知习惯以及高度抽象的证明标准规范有重大关联。因此,需要在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针对认罪认罚从宽重构一种适中化、具体化的刑事证明方式并建立以程序和证明方法为主导的证明实现机制,同时还需要完善保障机制,以防范该证明体系带来的错误定罪副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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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大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5):84
文章采用规范分析法,对认罪答辩的程序性效果进行了研究。我国语境下的“认罪”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同时包含了有罪供述和认罪答辩。认罪答辩的程序性效果在于规避审判,而有罪供述只能够简化审判。换言之,“承认指控”是否会产生规避审判的法律效果,直接决定我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认罪答辩,而速裁程序是规避审判的典型例证。实现规避审判的路径在于:通过协商程序获取认罪答辩,同时解决定罪量刑,消除诉讼争点,并最终确保认罪协议对法官的拘束力。规避审判遵循以效率为导向的结果主义进路,即虽绕过审判但应当达到与审判相同的效果,使刑事司法系统在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之间建立新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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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该制度的确立对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修复以及检察机关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均起到促进作用。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其监督制约仍然存在监督标准不易把握、监督制约不全面、监督制约机制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困境。面对该困境,应当从强化事前监督意识、事中监督制约、事后正负激励三个方面,通过对检察人员岗位廉政教育、查找廉政风险点,形成相对不起诉风险防控措施,以严明相对不起诉认定标准、严格相对不起诉办理、公开、报备、衔接、救济等程序方面,加强相对不起诉裁量权运行中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案件评查、监督巡查、能力考察“三查”方式,着力提升敢用、善用不起诉裁量权的能力,以期不断完善相对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