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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少年“依法犯罪”案件频发导致了社会的愤怒与焦虑,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此起彼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民意予以积极回应,并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处理。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关系到多学科的科学评估和理性探讨。在我国应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根据刑罚的局限性、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性、救济措施的多元性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律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作为应对犯罪低龄化的主要手段。在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下降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合理适用教育惩戒措施,增加监护人刑事监督责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边界,才是法律层面应对犯罪低龄化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2.
我国竞技体育赛场中的恶意犯规频繁出现。从2010年至2019年中国篮协与中国足协作出的133个“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若抽离出竞技体育赛场,部分恶意犯规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而行为人却并未承担刑事责任,这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了错误的宣示效应,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刑法的缺位源于刑法理论的错误适用及竞技体育行业的过度自治。恶意犯规的本质为故意伤害,对恶意犯规的认定要在具体竞技体育项目的语境下进行。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刑法的介入应当以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只有满足相应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限度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才具有正当性。在《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原则、促进全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的背景下,建立事前预防、事中介入、事后处罚的长效机制才是惩治竞技体育恶意犯规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3.
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却忽视了对被告人隐私权的保障。这不仅给被告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更违背了基本的法治理念。从法理逻辑上看,被告人平等地享有隐私权。虽然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告人隐私的公开是不可避免的,但对隐私在庭审外的公开是可以控制的。因此,要在继续坚持审判公开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规制法院、新闻媒体与自媒体在公开审理案件中的公开行为入手,保障被告人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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