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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在维持生态平衡,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的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供给存在一定差异.《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工作须依赖理论上对自然保护地的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对应型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因此,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供给的空间差异,可以将当前相互重叠、缺乏体系的自然保护地划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小区等四种类型,搭建"1部基础法律+4部类型化条例(或法律)"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并可以通过体系化公法、私法制度工具强化自然保护地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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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其对提升成渝地区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现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在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的四个维度出发展开协同治理,能够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并显著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其中,协同治理既需要注重多元主体参与,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协同治理的尝试,还需要重视地方性法规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中的作用,以期增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具体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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