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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一年实践过程中,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已略显成效,但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立案登记制度是否需要审查,其为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何明确立案登记中形式审查的审查标准和范围,如何保持好立案登记形式审查程序与后续的审判与调解程序之间的零缝隙衔接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只有这样,立案登记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理论来源于实践并积极作用于实践的良性诉讼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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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折射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对裁判诚信的期待。《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包括法律宣示意义上的间接适用与裁判援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前者毋庸置疑但不宜滥用,后者看似很美然功能有限。裁判诚信要求依法尽职裁判、禁止突袭裁判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对法院和法官具有诚信引导、解决民诉法"体系违反"、衡平各方诉讼利益、事后惩戒等功能。裁判诚信的本质,是依照法律和程序,在遵循法律原则适用即衡平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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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东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2)
我国陪审制度之“陪”,从清朝末年的引进,发展到如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中内含了多重的语义和价值吁求.现行立法中的“人民陪审员”,既不是英美法系大众化的“陪审团成员”,也不是大陆法系专家化的“参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应当把握人民陪审之“陪”的语义及其折射的伦理价值需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平衡和协调民意监督、政治民主和司法借力这“三重价值期望”,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参与,将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分为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机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册(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实现人民陪审的司法借力和“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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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东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2):193-197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被立法的"监督情结"和国家本位主义扭曲,呈现出审判监督权的过度发达和再审诉权的缺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修订立法时,应当辨正二者之关系,取消由法院内部职权发动再审的"审判监督",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地位界定为当事人申诉案件中的"公权发动再审者"和公益再审抗诉案件中的"中请人或原告",在制度上区分当事人"再审诉权"性质的"中请再审"和"检举控告裁判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性质的"申诉",以期解决现实中"再审无限"和信访成堆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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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东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1):51-53
对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功能的认识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观念瓶颈".当前将惩罚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功能的主流学说是值得商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不是惩罚,只不过兼具"惩罚性"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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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苏联解体到俄罗斯,尽管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变,但其民事检察制度却几经变化又回到了原点,最后基本上保持了前苏联民事检察的原貌,其法律监督的基调仍然未变。深受前苏联监督基调影响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虽势在必行,但无论从宪政还是从理论正当性的角度来看,其法律监督的基调都不应该也不可能予以改变。换言之,未来民事公诉的兴起,并不意味着我国现行民事抗诉监督制度的必然终结。 相似文献
8.
“彭宇案”折射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对裁判诚信的期待。《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包括法律宣示意义上的间接适用与裁判援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前者毋庸置疑但不宜滥用,后者看似很美然功能有限。裁判诚信要求依法尽职裁判、禁止突袭裁判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对法院和法官具有诚信引导、解决民诉法“体系违反”、衡平各方诉讼利益、事后惩戒等功能。裁判诚信的本质,是依照法律和程序,在遵循法律原则适用即衡平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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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践离不开诉讼文化的范导和支持,然而我国传统的城乡分隔导致了诉讼文化的封闭和自缚,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城乡的开放和互通,城市化之路无疑为城乡诉讼文化的互动提供了通道,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外来工”冲击着传统的乡村诉讼文化,同时又给城市诉讼文化带来了新鲜血液,他们是我国城乡诉讼文化互动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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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目的的流变看我国诉讼调解的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东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2):204-210
不同的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不同的民事审判模式,长期以来决定我国"调解型"民事审判模式的观念基础就是不同时期的民事诉讼目的."程序保障"和"保护当事人实体和程序利益"的现代民事诉讼目的,要求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结构性的变革.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民事诉讼目的、诉讼调解和诉讼和解三者进行统合考虑,建议在取消调解原则的基础上,将诉讼调解与和解进行整合,并专章规定"调解与和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