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6篇
  免费   0篇
管理学   2篇
民族学   1篇
丛书文集   13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36篇
社会学   3篇
  2017年   2篇
  2015年   2篇
  2014年   1篇
  2013年   3篇
  2012年   3篇
  2011年   5篇
  2010年   7篇
  2009年   4篇
  2008年   4篇
  2007年   1篇
  2006年   7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3篇
  2003年   4篇
  2002年   1篇
  2001年   3篇
  2000年   1篇
  1999年   1篇
  199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现有研究在遗失物归属等问题上存在争论,中国现行法律确定了不明遗失物的国家取得权,没有支持学者们主张的拾得人取得权。促进财产最佳利用是财产法的基本目的。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不明遗失物的国家取得权,并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遗失物管理网络,通过拍卖发现遗失物的最佳使用者。  相似文献   
2.
孙毅 《学术交流》2003,(11):40-43
在市场经济带来的观念转型大背景下,我国物权立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规定方式,存在着实现道德理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求的价值冲突。从冲突走向交融是遗失物拾得立法过程的基本走向。必须导入现代民法理念,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区别开,并进一步分析法律如何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3.
遗失物制度存在的前提是拾得人所拾得之物为他人之物.这个偏见为道德入法提供了可能.如果回到事情的本原,当拾得人面对一物时,他只能作出他人之物、无主物或者非我之物三种判断.遗失物仅仅是三种态度中的一种.大多数情况下拾得人并不能作出此物就是他人之物的断定,只能认定此物是非我之物,面对一个非我之物,拾得人并无法定义务交还,因此在未被证明为他人之物前可以占有,在不存在时效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确认无主物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基于此,遗失物制度才回到了真正的法律轨道.  相似文献   
4.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搞》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中 ,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 ,其权利有 :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取得权等 ;其义务有 :通知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返还义务等。这里对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分析 ,同时指出其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5.
遗失物与拾得行为的法律认定是遗失物关系中的两大基本问题。对两者的探讨重点应建立在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上。遗失物的构成关键在于对“丧失占有”的认定 ;而拾得物行为的性质界定更是有赖于对拾得人的占有行为作全景式的分析和判断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文义上没有区分受让人主观善意;逻辑上存在概念不周延和矛盾的问题;制度功能上并没有真正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也没有彻底实现。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立法应承认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比较和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历史考察表明,古今中外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既保护遗失人的利益,也重视对拾得人权利的维护;不仅规定了拾得人的必要费用的请求权,也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地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因此,建议我国物权法应顺应时代潮流,转变观念,在为拾得人设定义务的同时,也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以体现法律的平等、正义价值和精神。  相似文献   
8.
遗失物被拾得后,确立其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得过于简单和原则化,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难.我国在遗失物立法上应确立有偿付酬和附条件地取得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从遗失物制度解读我国侵占遗忘物犯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界对侵占罪之遗忘物的界定存在着重大分歧,严重阻碍了侵占罪的司法实践。通过考察国外及我国古代刑法与遗失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可知,民法上的遗失物在适用我国侵占罪中关于遗忘物的相关规定时存在着不合理性。刑法上的遗忘物应与委托他人保管的财物具有相同的地位,拾得人违反其特定的从业要求和生活期待是认定遗忘物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系统治理视野下遗失物追回的立法局限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82-188
我国遗失物追回主要依赖于拾得人主动送还的立法技术缺乏系统治理思维,存在期待拾得人主动及时送还遗失物制度之功能乏力、失主悬赏追回遗失物制度之功能有限、帮助发现及追回遗失物之有效公力救济制度缺失等三大局限。克服局限之路径在于,立足于拾得人的"理性人"基础,回归追回遗失物第一性目的之遗失物追回制度本旨,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公力与私力合作救济模式,私法上增设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公法上新设公安机关行政调查及处罚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