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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祁红光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4):356-361
从章公祖师佛像跨国追索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切入,分析佛像的法律性质,探讨涉案物权准据法的确定及适用问题。该案原告应由阳春村全体村民担任。涉案佛像属于文物,建议村民在荷兰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受案法院应当适用物权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即可能适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或荷兰法律。被告在购买时应当对涉案佛像来源产生合理怀疑,因此不构成“善意”;原告应尽可能搜集证据证明《荷兰民法典》规定的20年消灭时效因起诉而中断。依据《香港货品售卖条例》和中国内地物权法理论与实践,被告均不能取得系争佛像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2.
在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存在职权主义诉讼与当事人主义诉讼两种模式之争,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说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模式。在四川井盐生产历史过程中,保留了丰富的盐业契约档案,这些契约规范着各类的盐业生产经营活动,调解着复杂的盐业诉讼纠纷盐业契约以其突出的自由性、合意性以及遵从习惯等特点,在过去有效地调节着复杂的经济关系,我们探析其中有价值的成分,对于思考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应更多地引入当事人主义模式一定会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涵义和特征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提出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革新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律地位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振玲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3):52-53
由于我国民诉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 ,以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的认识分歧较大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实施的统一 ,更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正确认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对其参加诉讼的程序加以理顺。 相似文献
5.
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志远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5(2):62-65
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几乎成为众口一词的铁律,究其原因是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高权性及命令性。本文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问题从理论及实践角度进行思考,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中应建立调解制度,并在借鉴国外诉讼调解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6.
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是行政诉讼立法的重要原则——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
我国《行政诉讼法》亟须作出适当修改,在修法过程中应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注重研究解决如下制度创新与改进的课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作为行政诉讼立法的首要目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坚持司法最终性,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和行政诉讼救济范围,行政诉讼立法应兼顾公平与效率,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公益诉讼的程序难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永琴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36-38
分析公益诉讼的败诉现象,可将其归于观念和法律制度原因,这两个原因使公民无法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本文提出应针对不同类别的公益诉讼分别适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同时赋予公民和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8.
欧卫安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6(2):149-153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同时具备的当事人角色与实质证人角色之间的冲突,是所有当事人证据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不足以否定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的适格性。由于被害人在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并不具备独立的控诉职能,因此相关之角色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构筑封闭式的证据分类体系的情况下,人证及当事人证据在分类逻辑上的要求,决定了被害人陈述不仅是适格的诉讼证据,而且构成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 相似文献
9.
张德瑞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86-90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会对民事行为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这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定往往成为民事诉讼审理和裁决的先决条件。对于这一问题如何解决,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众说纷纭。法院必须走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观念误区,并对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0.
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采用了并行模式。并行模式关注于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差异性,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利益维护。这虽然看似诉讼目的明确,符合环境权益救济需求,但其实际忽视了环境的整体性特征,不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梳理,而且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面对并行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强制合并、混合并存、另赋实体请求权、诉讼信托、诉讼担当等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模式,上述模式分别从诉的合并和诉讼实施权融合两个方面对融合方式进行了探讨,但是其中仍存在当事人诉讼选择权忽视、公私益失衡以及责任重复认定等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质量,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日渐增多。基于环境问题的关联性、潜伏性特征以及环境侵害发生的阶段性机理,环境诉讼中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叉使得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成为应然趋势。在尊重环境整体性特征的基础上,以追求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为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以具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作为枢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构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新融合模式,将有利于诉讼目的实现。新融合模式强调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效能,争取将同一事实产生的公私益诉求在同一时段提出,并依据诉的合并将两者合并审理,继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关注公私益交融之处,实现责任公平分配。新融合模式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责任的重复认定,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提升了诉讼效率,不失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理想选择。当然,该模式尚处于理论初探阶段,要想真正具备实践性还需要在自诉讼制度、监督机制以及协作配合等多个层面进行建设构想,从而为环境诉讼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