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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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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定罪中,应根据飙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飙车犯罪被告人,即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一般也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把握。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害结果且达到交通肇事罪条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对公共安全不论是造成实害还是仅有危险,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应当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包含较大的立法风险,应当对其进行限制性适用.  相似文献   

3.
盗用燃气类违法犯罪相较于一般盗窃违法犯罪具有其特有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此类行为的犯罪构成时,不仅应注意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注意具体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或者构成二罪;对单位盗用燃气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提供窃气设备的行为,区分提供者是否明知接受者将设备用于盗窃燃气,不知者不构成犯罪,明知者以盗窃犯罪共犯论处;盗用燃气量的计算应区别盗用手法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犯罪数额应按照认定的盗用燃气量乘以盗用当时当地执行的燃气价格计算确定;对于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盗用燃气行为应同时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大量出现的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仅仅依靠行政和经济制度对其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来打击这些非法牟利者,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为非法牟利而不惜危害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的恶劣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为用于销售或用于经营性服务而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在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中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然而该罪的"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语义甚为模糊没有具体化,这是一个立法的漏洞,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处理困难和理论的重大争议。通过着重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进行建构性的分类,并且对其分类行为分别予以定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应当定性为故意,一方面是基于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和更为有利地保护公共安全和被害人的利益。只是在对逃逸行为的具体定性上又区分两种情形,在单纯的逃逸中,应当对行为人定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在移动的逃逸中,应当对行为人定交通肇事罪和直接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我们村上的王某在自己承包的果园围墙上私设了电网防盗,结果使一名偷苹果的小孩触电身亡。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宁夏惠农县:陈国民陈国民同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水力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  相似文献   

8.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仅有主观故意缺乏客观危险的不能犯不宜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立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要对危险方法严格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仅是结果产生的一般可能,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迫的危险严格区分。  相似文献   

9.
论公害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害罪是一种危害环境的犯罪。我国刑法典首次对该种犯罪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公害罪可分两类,一类是污染环境类犯罪,一类是破坏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其主体多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客观方面则往往把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适用“推定原则”;破坏资源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其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客体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客观方面除要考虑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外,有时还要考虑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  相似文献   

10.
论间接故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之一,区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主要根据意志因素而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亦可称为放任故意。放任是间接故意的核心,又有积极放任与消极放任两种类型,而无论行为的实施还是结果的放任,都是行为人在明知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自觉决定的,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而属于犯罪故意的一种,也是明知故犯。  相似文献   

11.
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关键看是否存在作为义务。任何人都要遵守刑法规范设定的义务,一旦破坏规范,只有承担刑事责任,而无义务再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加重犯中的重结果是在主观意志之下的产物,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也是主观意志之下的不作为,以不作为的主观方面与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是否对应来判断成立结果加重犯,还是成立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12.
犯罪主观要件结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的,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以及其他说明行为危害性的有关心理状态。犯罪主观要件具有法定性、危害性、主观性、时间性、必要性等特征,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特定目的、特定动机、特定明知、排除特定目的等要素。其中,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必备要素;特定目的、特定动机、特定明知、排除特定目的等是犯罪主观要件的选择要素。就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来看,有的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相似文献   

13.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14.
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构成中,国家不应成为犯罪主体,从主观方面看,应包括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看,应增设过失危险犯.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认定,一是划清污染环境类犯罪与过失投毒罪的界限,二是追诉期限应从法定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三是要注意查明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5.
在高压触电侵权案件中,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高压电设施经营者承担了较重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高压电设施经营者可以免责、减责。目前,在高压电设施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中,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实务界处理高压触电侵权案件时存在对受害人故意内容的认定不统一、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的判定标准不统一、对受害人故意和过失的界限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今后,应不断完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办案思路,判定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时,不能仅以受害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在判断受害人的过错状态时,除非有特别事由,否则仅应在受害人过失范围内依据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等级判断其过失程度;对于受害人有预谋的自伤自杀、不顾明显警示和他人反复劝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16.
间接故意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间接结果必然发生而分为积极间接故意和消极间接故意,可根据间接故意的放任意志是否产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而分为预谋的间接故意和突发的间接故意。在认定间接故意罪的社会危害时,要首先考察追求结果的性质,当追求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时,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要此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大。在考察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时,应根据其追求结果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7.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常常具有"期权化"的特点,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不断加大,其日益成为职务犯罪中预防和打击的重点.面对此类新型受贿方式,司法实践困境的"症结"在于过度重视客观的危害结果,而有意弱化甚至忽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对于双方不存在"事先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是否成立受贿罪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及行为人是否具备受贿的故意,避免客观归罪.具体操作上,为避免不当扩大打击范围,需区分事先有无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并且对受贿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严格解释,以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相结合.  相似文献   

18.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质为危害公共安全,不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须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且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仅以不报、谎报行为而认定成立本罪.确定本罪的主体应当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本罪罪过形式为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态,对行为人应以相应的故意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均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同时还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每一商业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却积极追求并希望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商业行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在商业活动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商业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用职务换取财物。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刑法中实质的故意概念之下,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目的”无法纳入到故意之中,是和故意并列的主观要素。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目的”应例外地被承认为主观的违法要素。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共犯问题应依据客观违法论“违法是客观连带的,责任是主观个别的”的基本立场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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