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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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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通过阐述我国公司设立原则的历史变迁和公司设立的程序,认为立法应对设立中公司给予更多的法律调整。设立中公司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法律地位是设立中社团,由于它的过渡性特征,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也应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中应否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立法和理论研究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观点:一是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是有意义的,它可以弥补一些特殊主体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人格地位而形成的主体缺位漏洞,使法律关系难以调整的问题得到解决;二是应纠正现有民法主体理论中存在对权利能力认识的错误,消除“主体间权利能力不平等”的理论悖论;三是应通过立法解决因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而引起的矛盾。  相似文献   

3.
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制度的核心,是法人得以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独立地参与社会交往的理论支撑.然而,权利能力本身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和作用的能力要素,长期以来未能将其区分开来,导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引起了不少争议和矛盾.权利能力分层理论就是将权利能力划分为抽象权利能力和具体权利能力,前者赋予法人以主体地位,后者限定法人的具体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的范围.权利能力、人格与分层理论的关系十分密切,权利能力分层理论可以在公司越权行为、公司人格否认和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等领域适用.  相似文献   

4.
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现行法律未予明确,实务和理论界见解不一.从设立中公司的特殊的团体性构造分析,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种客观存在物.基于对设立中公司的客观存在的能动回应和实现公司法的政策目标的现实所需,中国公司立法应赋予设立中公司民事主体资格,并规定其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化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5.
公司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文对海峡两岸的公司能力从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能力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传统的行政许可性质理论由于没有正确地解决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及其性质问题而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被许可人而言,其获得许可的目的是享有和行使特定的权利,而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又是以享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从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看,行政许可的实质应是“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授予一种特殊的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7.
设立中公司应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存在,其性质属于设立中的非法人社团,其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因此,我国公司立法也应及时修改,引入"设立中公司"这一概念,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使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能够有所归属,从而体现效率和安全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8.
设立中公司应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存在,其性质属于设立中的非法人社团,其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因此,我国公司立法也应及时修改,引入“设立中公司”这一概念,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使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能够有所归属,从而体现效率和安全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9.
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取得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渐次生成”的过程,①而设立中公司就是存在于此期间内的一个客观实体.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关乎着公司的发展和商事交易的安全.首先对设立中公司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通过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理论与实践的考察,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评判.  相似文献   

10.
设立中公司是为公司的最终成立而存在的过渡性组织。为设立公司之必要 ,法律承认设立中公司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而这些能力的行使 ,需要合适的代表 ,在设立的不同阶段 ,其代表不同 :自订立发起人协议至公司董事会产生之前阶段 ,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是发起人合伙 ;而在董事会成立后至办理公司登记前的阶段 ,设立中公司的代表应是公司的董事会  相似文献   

11.
仲崇玉  王燕 《东方论坛》2007,(1):99-104
学界对权利能力一词的运用颇为混乱,要真正揭示权利能力的内涵,必须分析它在民法体系中承担的功能.而要揭示其功能与实质,只能从法律对权利能力的实际运用出发,而非从抽象的讨论出发.从权利能力在制定法中的运用可以看出它的功能与实质--国家组织、调控市民社会的工具,它隐合或者取代了罗马法上的身份制度,从而具有公法性.由于市民社会自身的缺陷,权利能力这一功能定位有其必然性.  相似文献   

12.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社团,理论上一般称之为设立中公司,也有学者称之为筹备中法人。我国公司法对成立后的公司的组织结构、治理机构等内容的调整透彻深入,但却缺乏对设立阶段这种组织体的调整。在公司法中,仅第九十五条概括明确了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一条款过于简单,不足以全面调整公司设立阶段的责任关系,就设立中公司的其他问题虽有所涉及,但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设立中公司的组织和运行,直接关系到成立后公司的运行和发展,关系到整个公司后续发展的稳定性,甚至有着并不次于成立后公司的法律地位,故有必要厘清设立中公司的基本含义,对设立中公司及其性质与地位进行法律解读。  相似文献   

13.
论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民法规定只有出生后的自然人才是人,但出于保护胎儿权益的合法需要,又在实际操作中承认胎儿也是人.从而导致了胎儿既是人又不是人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将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等同,仅仅只采用人格(权利能力)概念来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区别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赋予权利能力不同于人格的含义,授予胎儿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其拥有人格而成为人;同时规定,胎儿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与出生后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同.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平等和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一人公司设立条件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一人公司已事实存在及对其禁止带来的问题 ,应允许企业法人设立全资子公司 ,自然人设立独资公司 ,但要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规制 :禁止原一人公司再设立一人公司 ;同一投资主体设立一人公司数量进行限制 ;一人公司应严格遵循资本确定原则 ;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5.
设立中公司的行为仅指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或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所实施的必要行为和准备行为。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当然继受;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准备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并不当然继受。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其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可以参照合伙的清算规则进行;设立中公司章程对清算办法有规定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则依章程。  相似文献   

16.
公司设立无效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市场经济的简要分析,指出我国《公司法》应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借鉴外国公司法制度,设计我国未来《公司法》中应规定的宣布公司设立无效的主要情形,同时指出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公司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17.
法典上的人格与权利能力含义解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现代民法上,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两个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人格来源于罗马法,而民事权利能力来源于德国民法。从《德国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的比较看,在不同的法典中,人格和权利能力含义不同。  相似文献   

18.
在现代民法上,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两个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学术界对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存在一致说和不一致说。导致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我国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巨大影响的《德国民法典》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含义不同。《德国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只有单一含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有双重含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及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  相似文献   

19.
胎儿的利益保护在我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本文结合实践中的有关案例及民事实体法、诉讼法的有关理论,从解释论的角度对胎儿的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进行分析和解答,认为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胎儿在主张抚养费和损害赔偿方面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而仅具备《继承法》第28条意义上的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   相似文献   

20.
从横向来看,权利能力的起源与发展体现了人的解放过程,权利能力也使人与动物相区别。从纵向来看,二元存在、自我意识、表示意志和现世性是其存在理由。以"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和"利益关联说"解决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问题,以"近亲属利益关联说"解决死者的民法地位问题,使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通说得以维持,有利于民法体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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