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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9 毫秒
1.
家事诉讼制度是指家事案件的司法解决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诉讼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家事诉讼制度也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本文以价值分析的视角,拟从拒证权及家事诉讼的设立价值入手,对在家事诉讼中不适用拒证权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2.
家事案件包括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等有关身份关系的争讼案件,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发生的财产争议案件等.我国家事案件数量的绝对增长和家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渐下降,是我国家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社会现实.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民事司法的历史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现状等因素,都说明我国应建立独立的家事案件诉讼程序,家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亦应进行改革,使之符合特殊的诉讼原则和诉讼法理.  相似文献   

3.
日本家事调停制度及其资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拥有相当完备的家事调停制度,以专门的家庭法院对家事案件实施调停,调停不成则以家事案件不同类型而进入不同的诉讼程序.家事调停以遵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最初原点和最终追求.日本家事调停制度设计和有效运行为我国解决一直居以民事案件总量三成以上家事案件提供了有效资鉴.  相似文献   

4.
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传统社会的变迁及家庭结构的瓦解,法律与家庭的互动也有了新的发展,家事纠纷数量激增。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家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对家事特别程序的探索尚属于起步阶段。从长远来看,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和既有审判制度的局限性,我国有必要构建独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导向,实行有限的辩论主义和积极的职权主义,并对立法模式、适用范围、诉讼主体、家事调解以及家事法院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家事纠纷数量逐年递增,传统的家事诉讼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家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因其独特的功能作用,已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考察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可以发现,对家事诉讼特殊程序机制的构建和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培育利用是同步进行、协同发展的。结合我国国情,应当立足于家事纠纷的固有特质,一方面通过专门立法解决家事诉讼程序理念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借鉴域外经验合理培育若干种家事非诉讼解决机制,并做好二者之间的有机协同。  相似文献   

6.
台湾地区为化解家事审判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历经十余年激烈论争,于2012年颁行"家事事件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讼法理,创新家事争议解决程序。其主要特点是:将家事事件类型化并做专门化处理;统合处理家事案件;扩大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引入社工陪同、强制当事人医学检查等辅助制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减少家事争议处理成本。该法案的成效尚待实践检验,但其改革家事司法机制、提高家事纠纷处理效率、加强保护家庭弱者、促进家庭关系和睦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7.
在家事诉讼立法中,要按照凸显宪法权威与宪法监督权的一贯逻辑,借鉴域外检察机关参与家事诉讼的经验,借助检察机关的传统既有优势和当下良好的发展态势,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职业专长.将检察权引入家事诉讼立法,要确立检察机关对家事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全面、依法、谦抑、诚信地行使监督权,侧重对弱势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是否得到落实展开监督.家事诉讼立法,要赋予检察机关主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根据特定案件的需要,检察官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被告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家事诉讼立法,也要赋予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于实际需要,检察官可以参加他人提起的诉讼,到法庭发表意见.基于家事诉讼所需专业人员匮乏的现实情况,检察权还可以适度延伸,由检察人员代行家事诉讼程序辅助人、家事调查员的职能.  相似文献   

8.
家事审判专业化是家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审判机构专业化则构成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核心内容。英国从2011年家事司法审查以来,开始实行家事审判改革,设立了独立家事法院,取代了复杂的家事法庭结构,实现了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进一步推进。独立家事法院在实践中运行良好,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预期效果。推动审判机构专业化是各国(地区)家事司法发展的普遍选择,反映了家事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优化规律。在家事案件大量增加且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推进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改革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家事审判机构改革,推进家事法庭建设,并在条件成熟时探索独立家事法院建设,加强家事法庭的文化建设及配套制度建设,应成为我国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家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不小,其产生于特定的家庭环境之中,一般都牵涉到身份关系的认定,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性调解程序以更有效地解决家事纠纷,也即将此调解程序前置于审判程序之前,强制予以调解。强制性调解程序的性质应为以合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补充的特性。此项制度的构建可以从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机关、调解范围、调解方式等方面作出一些程序的设计。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家事案件数量庞大且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家事裁判文书的系统梳理和具体的实证调查,发现我国家事审判的现实困境集中表现为专业化程度不足,以及具体程序的不完善、不健全,阻碍了家事审判在实践中的推进和落实.为此,完善我国的家事审判程序需要发挥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内在功能;构建专门的诉讼制度;确立以未成年人保护为重点的执行制度;通过多部门的综合联动,不断促使我国家事审判朝着专业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1.
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权利,保障公民实现诉权和防止滥用诉权是我们设置民事司法制度的一种价值目标,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费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正常行使,鉴于此,在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方案,以实现民事主体的程序基本权,建设良性的诉讼费用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设立人事诉讼程序已经成为适应法律与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建构人事诉讼程序有良好的基础,司法改革的进行为人事诉讼程序的建构提供了契机。人事诉讼程序的建构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发展,适应日益复杂的身份关系纠纷解决的需要,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同世界接轨。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权实质是司法救济请求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从权利本位范式出发 ,属于人权的重要内容。一切民事主体生而有之 ,一切法律规定及理论上的构成要件只就诉权的行使而言。依行使诉权时其与国家审判权的结合情况 ,将诉权的行使分为启动诉权的行使与结合诉权的行使 ,从而区别对待诉权、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能力等相关概念。意在促进诉权在现实中的行使 ,提高民众程序权利意识 ,结合当前法律制度为诉权的人权属性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4.
行政机关的居间裁决是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依照法律对民事纠纷行使职权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果当事人对此类裁决不服,如何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在实践中陷入困境。当事人诉讼是日本颇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它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同时行政厅要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具有民事诉讼的特征而不强烈地具有行政诉讼的特色。该制度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在我国原有的诉讼模式的基础之上应该根据实践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当事人诉讼。  相似文献   

15.
依据诉讼法原理,民庭对涉案行政行为只享有程序性审查权,并不享有实体性审查权。应当类型化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划分案件类型的依据应当是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之间的诉讼系属关系而不应是实体法规则。尤其要分别处理行政行为作为先决问题的案件、需要考虑主管权限划分的案件以及仅需要协调判决效力的案件。要求得民事诉讼程序中行政行为的妥善处理,也应当通过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制度来完成。  相似文献   

16.
民事简易程序的域外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从受案范围、启动方式、审理组织、审理方式、裁判形式、小额诉讼程序6个方面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比较,以便了解国外完备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同时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  相似文献   

17.
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现象的一剂“良方”,已成为世界各国逾越法系与国别的一种合理选择。面对日趋激增的民事案件,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是当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改革和完善简易程序制度,是当今司法领域的首要任务。  相似文献   

18.
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成本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作为为社会提供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公共服务的司法裁判应该是免费的。但是在国家财政投入不能满足实现司法救济权利保护普遍化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可以补偿国家财政对司法裁判投入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作为司法裁判的成本补偿,法院确定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应与具体案件所消耗的司法裁判成本密切联系。因此,建立一个依照不同的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展开阶段为标准确立收费金额的收费体系可以更直观地体现诉讼成本的投入变化,并能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19.
就我国现行简易程序立法的司法实践来看,简易机制还很缺乏,其简化尚不充分。因此,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有进一步简化的必要。具体可以从设立专门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机构和人员、实行限制性书面审理、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缩短审理期限、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简化简易案件二审程序六个方面进行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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