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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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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青海土官、土司制度的历史变迁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研究青海地区土官、土司制度的变迁 ,对了解元明清时期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政治制度史具有典型解剖的意义。青海土官制度创始于元代 ,明代得到普遍推行 ,清代演变为土司制度。清代土司制度与明代土官制度大同小异 ,随着时代的进步 ,土司制度日益不合时宜 ,终于走向消亡。  相似文献   

2.
明清对湟水流域土司的管理方略概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明清政府对湟水流域土官土司的改革方略,对了解明清两代统治西北地区的军政策略具有重要意义。湟水流域土司制度始于元代,明代臻于完善,清代虽然在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中实施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但并未根本动摇湟水流域土司制度的根基,可是清代对土司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使河湟地区的土司制度逐渐衰微。  相似文献   

3.
明清时期滇东南地区土司与封建王朝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清两代封建王朝通过土司制度对滇东南地区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土流参治和改土归流,但由于当地土官的势力强大,外来流官实难立足,土官成为了实际的统治者。从中可以看出土司与封建王朝之间存在着一种既联合又斗争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土司制度贯穿元、明两代。元代全面实行土司制度,边疆民族地区出现了一种“土流并治”的格局。但土司制度在封建王 朝统治者心目中,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安抚边疆民族地区的权宜之计。土司制度在明代达到鼎盛时期。明代的土司政权在政 治组织形式上已经被纳入了明王朝中央集权的统一管理,而在土司的统治区域内,在政治、经济结构上仍然保留了地方的民族 特点。明朝中期以后,随着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对西南彝族地区的进一步加强,逐步开始了所谓的“改土归流。”  相似文献   

5.
土官和土司,是元、明、清封建王朝为巩固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而采取的不同于内地的特殊统治措施,即在西南少数民族中任用世袭的地方官。他们世守其土,世长其民,世袭其职,曾给民族地区的历史发展以深远的影响。然而,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其释义等基本问题颇有争议,《辞海》在“土司”条释文后说:“土官,见‘土司’”;一九七九年出版的《辞源》在“土官”条释文中也有“统称土官,也叫土司”之语,此为“土官即土司说”。杜玉亭先生不同意此说,他在《土官与  相似文献   

6.
明清时期湖广土司自署职官初探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通过对明清时期湖广土司自署职官设置的情况及设置源流的探讨,可见湖广土司政权机构划分为行署、旗、峒三级,在宣慰司署那一级又分设为致仕宣慰司署、已袭宣慰司署和经历司署三个系列,它们形成三足鼎立格局。其自署职官分为土官、流官两大系统,内分文武两个职别。自署职官的形成深受明代卫所制度和清代绿营制度的影响,并糅合了以明代军职为主的明清兵制的成份。  相似文献   

7.
一般认为土司司法活动在清雍正改土归流以后逐渐消亡,但从冕宁的司法档案来看,一直到清末,冕宁的土司还在流官的管理下,参与地方的司法活动.活动内容涉及组织土兵维护治安、参与审判与调解、协助缉拿逃犯,但土司的活动受到国家的监控,这是清代少数民族混居地国家通过土司管理民族事务的最好体现,也是流官与土官管理、协助、配合共建社会秩序的现状.  相似文献   

8.
西北土司制度起于元,完备于明清。分布于河湟流域的蒙古弘吉剌部宁濮郡王--岐王系家族入明后分化为众多的土司,延续着其部落式的统治。土司制度在维护中央对民族地区统治的同时,也维系了蒙元后裔的政治文化联系,使“土鞑”这一政治、文化群体长期存在,最终催生了新的民族共同体--土族。永登鲁土司家族的联姻既反映了明清时期西北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政治网络建构的情况,也是“土鞑”这一共同体内部认同的真实写照。  相似文献   

9.
"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是20世纪末提出的概念,此后"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的称谓被广泛使用。通过对明代藏族僧官与土官体系、运行机制、职能等方面的分析,阐述僧官和土官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隶属于不同的体系,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责任,具有不同的机构建置,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兼顾性,但这不能说明僧官就是土官。僧官和土官是两个不容混淆的实体概念。僧职土官是一个不存在的实体称谓。  相似文献   

10.
改土归流是鄂西历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本文对鄂西改土归流的经过及其前因后果作一概述。 据一些史志记载,从元代起,中央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对愿意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采取招抚政策,给以土司官职,以统治本族人民,这种制度,史志上称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元朝统治者在总结了前代封建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基础上,也就是在总结了“以土官治土民”的基础上,制定出承袭、考核、朝贡、征调等制度。土司官职按等级分为宣慰、宣抚、安抚、长官或蛮夷长官。元代在今日鄂西自治州境内仍设施州,除了汉族聚居的清江(后并入州)、建始二县设流官外,在土家族聚居的地方,普遍设置了土司,计有施南道宣慰司等十四个土司。明初中央王朝对待元代土司,凡来归附者即以原官授之。其后为了便于控制,还采取将大化小,遂使鄂西土司数目增加到三十一个。这三十一个是:宣抚司四、安抚  相似文献   

11.
在土司制度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土司学”庞大而专门的概念体系。这些概念术语有力支撑着“土司学”的学科构架,是“土司学”得以逐步形成和确立的重要基石。梳理土司相关术语,大致包括制度层面、土司群体与土司人物、土司时期的相关事件、土司地理、土司地区的社会生活、土司文献、土司文物与土司遗址等七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以容美土司为例,揭示明清时期武陵地区土司与下属官员的交往策略,藉此反映民族地区权力网络的复杂性及土民权力认同的心理基石。容美田氏土司一是用功名利禄调动土官的积极性,二是依靠个人魅力增强认同感,三是利用文化功业与物质利益来维护统治。通过容美田氏土司争袭事件,阐明土官在土司权力运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任何一门专业研究领域,都有它的独特性。舍此,便不能称“学”。土司学的形成,不仅是土司研究长期发展的产物,更在于它有独特的学术内涵。这一独特的学术内涵源于独特的土司制度史。自元以来,土司制度就是西南地区重要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它对西南诸省的治乱兴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研究西南各省之历史,土司制度的研究是无可替代的。土司制度的独特性表现是代表了一种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土司作为世袭的地方官,其承袭、朝贡、征调等规定,也与流官完全不同。特别是作为边疆地区的管理制度,土司制度与明代东北的卫所制,清代蒙古的盟旗制、新疆的伯克制也是差异明显的。而现存众多的土司遗址、土司文化遗产更集中表现了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的独特性。可以说,没有独特性的土司制度,就没有土司学的独特性。  相似文献   

14.
中国历史上历代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的统治特意实行不同于中原内地的一种羁縻政策.自明至清,基本上也是延续了元朝的治边方略,继续实行“封土司民、以夷治夷”的羁縻政策.随着中央政府权力的增加及其实力的巨大膨胀,对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实行的封土司民的“土司制”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因为地方政权或地方势力的崛起或存在,对中央政府始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所以,在中原及汉族地区行之有效的“流官制”最终取代被统治者仅仅作为一种权益之计而不得不为之的封土司民的治理模式,便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土族的土司制度同样也经历了由盛及衰的这一过程.  相似文献   

15.
壮族是广西的土著民族。壮族地区远在秦汉时期就在中原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唐代,在壮族居住的边远地区,建立了五十多个羁縻州县。宋代,壮人侬智高在广源州(羁縻州,今属靖西县)起兵反宋失败后,宋王朝将支持它镇压侬智高的邕州三十六峒的壮族首领封为土司(亦通称为土官),有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同发遣、权发遣等土职,使之“藩篱内部,障防外蛮”。这些“其酋皆世袭”的州、县、峒凡五十余所(参见范成大:《桂海虞衡志》,以下简称《虞衡志》)。同时,还分封随狄青镇压侬智高而来的二十七名将校为土司,也得世袭。从此,广西壮族地区(主要是桂西,包括左、右江及红水河、龙江中游地区)便出现了土司制度。元明两代,土司制度日臻完善。其间,土司的设置也有了一些变化。明代,土官最多时达一百九十多人。  相似文献   

16.
明朝定鼎南京后,鄂西土司陆续表示臣服,积极前往贡马。考察鄂西土司贡马的频率和规模,以嘉靖四年、二十二年为节点,可分为三个特征迥异的阶段。贡马不仅仅是土司履行义务的载体,更是土司开展文化交流和赎罪的工具。嘉靖帝令土司贡马"易银储库"后,贡马数量骤减,也反映明代马政发生显著变化。鄂西土司的贡马未能发展成为"茶马互市"制度或朝贡贸易,原因在于其政治意义远高于经济意义。贡马不仅彰显明朝对鄂西土司的"羁縻"性质,更是中央王朝与鄂西土司互动的媒介,是明朝在武陵山区构建有效统治秩序的象征。  相似文献   

17.
苗疆边墙是明代在湘西苗疆修筑的一项拟军事工程,它在发挥军事震慑功能的同时还具有诸多的社会功能。明代边墙是在萧授兴建“二十四堡”,张岳改建“十三哨所”的基础上,由蔡复一组织修建完成。治理苗疆的政策从表面上看变动十分明显,但若就其实质而言却一脉相承,核心内容都是要对苗民实施招抚和教化,征讨和防御等军事手段仅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之所以能做到这一步,关键得力于明代完善的土司和土官制度。因而,不管是“二十四堡”、“十三哨所”还是“边墙”,都是以土司和土官为依托,军事设防仅仅局限于土司领地的缺口,也就是“滇黔驿路”主干线起点地带的软肋。明代“治苗”决策的调整,其根本动因不是苗民“叛服”无常,而是依据苗疆区域特点与民族文化差异实施地“因俗设置”。  相似文献   

18.
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进行统治的一种政治行政制度,是封建统治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拉祜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基本特点表现为从属性、分散性,交融性。“改土归流”是封建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变革,拉祜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对其社会产生的影响和变化:一是促进了其经济形态的变革;二是引发了其政治制度的变革;三是引起了其社会基础制度的变革。从发展的眼光看,“改土归流”是一种历史进步;但同时也伴随着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的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民族歧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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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贵州的安顺,是夜郎王统治活动的中心地区。嗣后这里为土司土官所统治,直至解放初期。 近几年来,安顺地区所属各县市陆续发现较为丰富的土司土官历史文物,为研究该地区土官土司的情况,提供了珍贵和可靠的物证。对于已发现的土司土官历史文物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不仅能够更正习称的“安顺历史是以汉族为主”的“正统史”的旧观念,而且对于夜郎研究和振兴安顺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安顺地处黔中腹地,历史上其地理地位十分重要,素有“黔之喉,滇之道”之称,是汉  相似文献   

20.
土司制度曾是中国社会的政治制度,元代创建,明朝完备,清代衰落,20世纪50年代彻底终结。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终结了土司制度,具体步骤和措施有三方面。首先,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层面否定了土司制度,自治区政府的建政程序抛弃传统的册封授职作法,土司头人虽在人民政府任职但身份变化。其次,共产党在“走上层”、争取团结及任用民族上层时,也积极培养农牧民出身的干部;新型民族干部成长锻炼,替代旧的土司头人,当家做主,实现干部的“民族化”。最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民主改革”运动,通过民主建政、“‘土’离土”“枪换肩”等,在基层社会消除了土司制度残存的“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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