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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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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对小额诉讼进行规定,这在我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小额诉讼,有必要明确以下关系:小额诉讼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程序启动上应实行自动适用为主,自愿适用为辅;审判程序中,在保障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在权利救济上,立法可暂不规定当事人的异议救济权,实行一审终审和申请再审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契合现有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2.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恶意实施诉讼或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利用司法程序获得法院裁判,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外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制多是针对当事人一方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而我国则侧重于防范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惩罚恶意诉讼,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合,特别是缺乏对案外人的程序救济途径,其适用效果会比较有限。因此,立法有必要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保障被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罚款权作为一种最常用的惩罚手段,具有其他惩罚措施难以比拟的程序便捷性和直接威慑性,为社会各类规则制定者所青睐,甚至大量私法主体都在自己的规章里加以规定.然而财产权作为一种与生命权、自由权相并列的基本人权,乃人权实现之保障,罚款权的设定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私权.基于“平等者无强制”的理念,社会上大量的私法主体的罚款权规定是不合法的,而在有契约关系的情形下,罚款也只能被视为违约金.  相似文献   

4.
论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强制措施和无罪推定原则并行不悖。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揭露犯罪、惩罚犯罪 ,以及完成刑事诉讼的各项任务 ,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不可或缺。但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作用远非如此 ,它还通过一系列严格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期限等来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5.
由于法律规定的语焉不详,检察院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强制措施争议极大。非在押的原审被告人在检察实践中确有逃避抗诉审查的情形,各检察院为保证抗诉顺利进行,事实上或直接或变通地适用着强制措施。回应这种实践需求,需要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适用强制措施的事由、种类、时间、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证权力合法运行,避免侵犯人权。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领域通过恶意串通来掩盖不法目的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造成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更有损司法权威性,已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疾.各地陆续出台的防范、查处、打击虚假诉讼的举措,无法全面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程序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但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不足而影响适用.完善虚假诉讼案外人权利救济机制并在律师实务工作中理解运用该救济机制,对案外人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严重忽略了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下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应遵循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尊重当事人对私权纠纷的处分自由、注重权利的操作性与救济性等基本原则;在此理念指引下,明确赋予当事人充分享有管辖异议权、程序异议权、合意选择权、委托代理权、最低限度参与庭审权和审级救济权等基本程序权利,并完善各项权利的具体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8.
虽然我国已存在行为保全制度相关的立法,但其并不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为了更好地进行事前救济,有必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构建行为保全制度。目前国内有关行为保全概念的主要学说,均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行为保全在实质上应是一种程序,不能再将其进行细化归类为诉讼程序或非诉讼程序。我国现行的行为保全制度适用范围小、规定粗略。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应从程序启动、申请条件、担保等具体角度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9.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为主要功能的强制措施,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够,国家公权力任意解释法律规定、越权行使权力以及限制或侵害涉讼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本文以刑事强制措施诉讼保障功能为定位,在分析强制措施产生与演变历史轨迹的基础上,阐述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功能和适用原则,并结合实践中的积极意义与负面效用,指出中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方向。结合当前国内外对强制措施的热议,立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逐一剖析,论述改革与完善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当事人程序选择和程序救济的实现,也妨碍了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包括程序步骤的灵活性、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审理时限的灵活性等三个方面。在尊重程序安定的基础上保持诉讼程序适度弹性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也是弥补审判程序内在局限以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辩证统一的需要。增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应当强化法官案件管理,促进案件适时审理;完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契约,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灵活实施诉讼行为;健全诉讼程序的类型化,促进了程序的多元化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11.
在商业秘密遭受侵害时,行政救济是重要的救济途径。目前,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如:行政救济主体的确定不合理,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性质的认识、运用、执行存在问题,罚款的设置不尽合理。对此,应由专利管理部门主管技术秘密的救济,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界定为行政裁决并具体化,针对不同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设置不同的罚款数额。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修订:战略规划与制度设计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在进行,改什么、怎么改,需要科学谋划和积极推进.此次修法宜以真正确立当事人主体地位为出发点,明晰民事诉讼制度完善路径;以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和将矛盾尽可能解决在基层为功能定位,创新民事诉讼体制;以便民利民、降低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为依归,优化民事诉讼程序;以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为目标,科学配置民事审判权.  相似文献   

13.
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一般规定了缺席登记的救济和缺席判决登记的救济,同时,被告还有权提起附带异议。《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对缺席判决救济的规定很特殊,有三种不同的方式予以救济,并对中间缺席判决的救济进行了规制。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缺席判决的救济理由规定了颇具特色的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14.
缺席审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民事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理论认识和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端正理论认识的基础上,针对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的不同情境,以修改民诉法为契机,分别设置相应的程序,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如:完善民事诉讼体系,采取不同的裁制对策,明确适用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完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地位,不能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应对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扩大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范围、扩大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改进.  相似文献   

16.
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事诉讼体系,并期冀其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两方面加以注意:其一,应当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程序规范来对其予以体现;其二,将此原则的适用主体界定为与案件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将作为审判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法官排除在此原则规制主体范围之外.进而再将诚信原则具体展开,从而真正对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发挥实效.  相似文献   

17.
刑事强制措施兼有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其设置与实施均应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令状原则,并贯彻司法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丰富了强制措施的内容,明确和细化了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程序,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系统性与层次性,总体上符合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立法预期;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与有待商榷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准确领会立法意图,明确细化法律规定,并不断探索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8.
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一般依据原告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或依据民事案件的性质由法院裁量。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经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后,一般不允许任意转换程序。但诉讼程序是为诉讼案件服务的,诉讼程序的每一项形式规则,都应当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两大基本价值联系起来。当事人基于其程序主体地位,合意选择将民事案件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在兼顾程序安定性等要求、在程序转换不致迟延诉讼的情况下,允许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从民事诉讼目的的流变看我国诉讼调解的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同的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不同的民事审判模式,长期以来决定我国"调解型"民事审判模式的观念基础就是不同时期的民事诉讼目的."程序保障"和"保护当事人实体和程序利益"的现代民事诉讼目的,要求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结构性的变革.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民事诉讼目的、诉讼调解和诉讼和解三者进行统合考虑,建议在取消调解原则的基础上,将诉讼调解与和解进行整合,并专章规定"调解与和解".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时代涉网纠纷呈井喷式增长,互联网法院以其专业优势成为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然而,互联网法院以追求诉讼效率作为首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违悖传统司法所注重的程序公正价值,而现行适用的普通民事诉讼机制无法有效平衡两者价值之间的冲突。集中审理机制充实审前准备程序并促进案件分流,最终实现开庭审理的集中高效,有效配置程序保障的公正价值以及高效诉讼的效率价值,较契合互联网法院诉讼程序的改革需求。互联网法院如果引进该审理机制,具体程序构造要求包括诉讼主体的协同促进诉讼、争议焦点的充分有效整理以及审前和庭审阶段的清晰界定。相较普通诉讼,互联网法院推行集中审理机制存在较小的改革障碍,可形成独树一帜的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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