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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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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理论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与通行的诉讼理论和迄今为止的审判实践均未完全构建起既判力理论体系,使既判力理论在我国面临诸多困境,我国的再审制度与之冲突更为明显。既判力理论作为诉讼终结点的理论,对于如何认识既判力以及缓和或解决该理论与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矛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从民事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既判力的确立有其积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适用导致既判力效力的不确定性。研究二者的关系,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加以改造,对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维护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现代民事再审原理论——兼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再审作为既判力原则的法定例外,是对法院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以纠正在诉讼程序上有重大违法或裁判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的确定判决和生效裁定,为当事人提供最后的诉讼救济机会。民事再审原理包括民事再审的本质和目的、民事再审之诉的标的、与既判力原则的关系、再审之诉的要件和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等。  相似文献   

4.
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民事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既判力的确立有其积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适用导致既判力效力的不确定性。研究二者的关系,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加以改造,对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维护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不论是职权主义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现代国家基本都把当事人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我国理论及实践中尚存在误区,将"职权进行主义"与"超职权主义"混为一谈,混淆了当事人主义的内涵。这种混乱的典型体现就是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该程序最大的问题就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理念,由于其启动主体具有多元化、职权化的特点,造成诉讼程序混乱,司法权威不彰,终审既判力不定的局面。因此必须取消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确立当事人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  相似文献   

6.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深入改革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判力的引入与明确适用势在必行,基于既判力理论的影响,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也动摇了社会司法权威的应有尊重;但是,既判力的引入与明确适用并非是绝对排斥民事再审的,而是相对适用,允许有条件提起民事再审有其合理性,并是既判力适用的应用之义。将提起再审的制度置于既判力适用的前提之下,才能科学地审视和改革之。  相似文献   

7.
论刑事既判力原则的例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既判力原则存在已久,其基本价值在于对诉讼效益的提高和人权的保障。法理分析证明,刑事既判力原则不绝对排斥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应从既判力原则出发进行重构。刑法的溯及力与刑事既判力存在价值上的暗合,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应扩展到既定判决。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关于民事扩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理论主要有五种:一是赋予审判理由以既判力。这种理论直接扩张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但混淆了判决主文和审判理由之间的基本区别,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是赋予审判理由以争点效。这种理论不能有效防止当事人重复诉讼,且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违背辩论主义的基本精神。三是依据诚信原则赋予审判理由以拘束力。这种理论的不足之处类似于争点效理论,另外还面临适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四是通过扩张请求权来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此种理论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待请求,很难与传统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兼容。五是通过引入默示的中间确认之诉来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这种理论存在着产生前后矛盾判决的极大风险。比较分析上述五种理论,我国可以通过扩张判决主文内容、将与判决结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纳入判决主文的方式来解决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究其根源还在于其理念基础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在改革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摈弃现存的一些错误观念,确立正确的理念。为确保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最终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必须在既判力、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民事再审之诉之间求得一种衡平,并确立有限再审、有限纠错的理念。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释[2011]2号)彻底否定了民事判决确认债权之受让人的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但其据"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两种立法体例所作的基础性论证不能成立,其所谓"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及维护诉讼顺利进行的立场出发"提出的理由亦不成立。因为,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之有无的原理性判断标准是某一民事主体是否属于该生效判决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而据既判力之主观范围扩张理论,受让人属既判力标准时后之利益继受主体,应为既判力之主观范围所扩及,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1.
现阶段我国属于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未来应当以构建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为目标,并着重从确立民事诉讼价值论和目的论、改革诉权制度、落实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革新证据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结构性变革。  相似文献   

12.
论民事再审与既判力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司法本质上起着重要作用。它有着纠错、救济、保障和监督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则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和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来平衡两者的冲突,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从民事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既判力确实有其积极作用;从民事诉讼公正的角度考虑,再审制度也确实有其积极作用。协调二者存在的冲突,对推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维护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诉讼理论对辩论原则的内涵的界定存在缺陷 ,应当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辩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相对立的 ,是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 ,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确认辩论主义原则 ,是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普遍做法 ,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体制运行的普遍规律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辩论主义的原则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为了研究中国的民事再审指导思想,应用对比论证和民事诉讼法理分析方法,研究中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结论认为:这一程序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职权主义,忽视当事人处分权,加之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终审不终,反复再审现象严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受到挑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应从民事再审制度指导思想误区入手,在当代中国建立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为核心的再审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16.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启动应受启动理由严格性、有利于被告、不告不理等原则限制。我国的再审程序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既判力在我国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请求启动主体错位,启动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启动次数“无限”、时间“不限”、范围“不限”等方面。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应对传统的“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使再审程序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的可操作性程序。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是一条能够有效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途径,其有效性主要体现在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上,尤其集中体现在生效确定裁判之既判力上。既判力通常情况下仅在当事人间发生作用,此乃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常态,亦可谓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明确了既判力涉及的主体为当事人双方,然而在某些条件下,法院的裁判效力往往会扩及案外第三人,对其相关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鉴于此,有必要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视角下检视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保障问题,以便构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全面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刑事法律的变更对于判决已经生效、甚至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案件的既判力是否会产生影响呢?通过对刑事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对既判力的不同原则进行法理分析,并参考国外和其他地区的相关问题的立法。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我国刑事立法应当抛弃分离主义原则,采用相关主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鉴于我国的法制现状,主张在刑事立法上采取折衷主义原则,兼顾行为人的利益保护和判决效力的连续稳定,促进刑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二元机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在大陆法系,攻击防御方法是民事诉讼言辞辩论程序的核心内容。日本民事诉讼法为大陆法系德国支系之典型代表。攻击防御方法以辩论主义为根据,以程序保障、武器平等、适时提出主义和口头主义为原则,其有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攻击防御方法集中于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其实施和审理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有细致的规定。对于攻击防御方法,我国的理论研究缺失,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相似文献   

20.
再审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再审审理针对的是具有确定效力的终局裁判。但是它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以诉权为程序建构的基础。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使既判力和程序安定价值的有限化,而不是要否定既判力和程序安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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