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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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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加坡与中国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上,同为后发型国家。新加坡开展刑事司法改革已四年有余,除在“高盛案”中适用过“有条件警告”制度外,新加坡当局始终保持着谦抑审慎的态度,迟迟未激活暂缓起诉制度,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伴随着暂缓起诉而存在的“两极分化的司法体系”以及缺乏司法制衡的检察裁量权对于该国法治有着潜在威胁。鉴于新加坡的相关经验,我国在后续的企业合规改革中,在警惕刑事合规万能主义之余,还须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观照,加强对检察裁量权的制约。具体来说,应作好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模式选择与协调衔接,审慎推进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明确法院在刑事合规中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2.
企业合规制度在试点中反映出来立法空白与激励机制的缺失问题,只有在程序法上予以回应,实现法律依据的补足,并且形成有效地适应中国本土需求的企业犯罪合规处理程序,才能实现刑事合规治理企业犯罪的价值和功能。通过程序法的补足,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个独立的企业刑事合规处理程序,通过对启动、考察、决定、监督等程序规定,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良好运行,并且妥善处理其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衔接关系,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合规处理程序的良好构建。  相似文献   

3.
刑事合规的初衷是预防和监控单位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经全面进入我国理论与实践的视野。企业刑事合规对于企业犯罪预防与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凸显企业在犯罪预防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有效缓解刑事法对企业犯罪惩治的不利影响。但是,刑事合规理论与实践面临诸多困境。从国际上看,存在着有效刑事合规标准不统一、无法满足全覆盖要求、刑事合规负面影响遭忽视等问题;从国内来看,存在着组织体责任冲击传统的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试点不顺畅等问题。当前,应当通过构建相对统一的合规标准、适当调整合规计划具体要求、切割单位与成员的刑事责任等措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4.
目前在最高检主导下,我国出台了相关制度文件明确了第三方独立监管人模式,但仍无法有效避免合规监管中无效监管的发生。为了使合规监管切实发挥实效,建议根据案件性质,从合规的作用以及实效性出发,限定第三方合规监管人制度适用范围,从立法层面统一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准入条件,使监督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法可依。通过对第三方合规监管人的义务来源探析,明确其角色定位,进而明确合规监管人的权力边界,确保其地位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同时加强对第三方合规监管人的制度保障,包括合规监管工作的依据、原则、方式、平台、经费等,最大限度发挥企业合规监管人制度优势,为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5.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为多机关共同推进的制度,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作为机制,有助于明确后期立法思路,推动企业刑事合规高效运行。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中应采取“主导为主、协商并重”的基本理念。一方面,检察机关基于制度与职能定位、合规质效的保障,在企业刑事合规中应当重视主导机制的作用。另外,检察机关基于能力圈范围、职能差异、激励效果保障、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等实践约束,在企业刑事合规中也不能忽视协商机制。在企业刑事合规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与协商机制需要在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中进行制度展开。  相似文献   

6.
刑事合规计划的首要功能在于预防企业犯罪。诸多的企业合规失败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刑事合规计划的质疑: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与其基本功能存在冲突、合规沦为花钱免刑腐败机制、表象特征极易被模仿、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等。当前的合规失败多源于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仅形式有效而实质失效。实质有效是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核心。在外部监管无力保证实质有效的情况下,从企业内部激发合规内生动力是防止书面计划失效的有力举措。要实现这一目标,需着眼于对实质有效性更具影响力的企业非正式规范。此外,明确刑事合规计划效用边界与程度划分标准,是企业在外部监管环境下必备的生存之道。  相似文献   

7.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内涵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启动、监管和验收评估;二是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合规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三是行政机关接续合规监管,推动行业合规发展。然而,并非所有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能像在合规典型案例中那样配合默契、衔接流畅,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贯彻合规从宽和接力合规监管方面均面临困境。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在保障合规质效和实现合规激励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此,应当立足于理念、实体和程序三个维度构建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理念之维,打破“检察机关主导”的思维旧式,开辟行政、司法、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新格局;在实体之维,重塑企业行政违法责任的归责模式,破解合规从宽处罚的法治困境;在程序之维,以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为契机,实现由“结果认同主义”向“过程参与主义”的转向。  相似文献   

8.
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发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存在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困难、经营过程刑事风险较高、刑罚及诉讼的影响难以承受、程序法障碍亟须破解等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条件、优化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法规定、保障合规计划和认罪认罚的有效性、完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体系等建议,以期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9.
2021年6月和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督促和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实践探索。为保障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公平适用和合规考察的顺利进行,应当对合规不起诉考察程序的启动设置一定条件。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应当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涉案企业应当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积极配合侦查并进行内部自查,采取相关恢复或补救措施。其次,企业应当具有合规能力,能够正常经营,保证合规考察的顺利进行和稳步推进。最后,企业应当作出合规承诺,承诺进行合规整改,加强合规建设,积极配合合规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10.
刑事合规立法模式应当采用融入认罪认罚的并合式,还是构建刑事合规特别程序的独立式,已是当前刑事法学界与实务界聚焦的前沿课题。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之间的重合为融入认罪认罚的并合式提供了立法可能的空间,但立法技术的局限、归责原则的冲突以及发展趋势的背离,使得并合式不能充分发挥刑事合规应有的价值,因而遭到否定;两者之间的溢出使得构建刑事合规特别程序的独立式立法模式得到推崇,构建刑事合规特别程序应当考虑单位犯罪组织体责任论的归责模式、片段性集中的立法技术以及轻缓化的处理方式等现实基础。同时,鉴于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关系,从单位责任论出发实现从刑事合规到认罪认罚的衔接,从个人责任论出发实现从认罪认罚到刑事合规的衔接。  相似文献   

11.
我国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改革中不断探索着第三方监管人制度。我国的企业合规监管人制度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监管模式、行政机关监管模式、第三方监管人监管模式。本文主要对我国各地的第三方监管人的名录库、职责和权力、监管费用、监管期限、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在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立足于解决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问题。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实质不仅是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现。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具有客观、中立、专业等优势。在第三方监督评估过程中,第三方组织承担审查合规计划、监督合规计划实施以及评估合规整改情况的职责,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履职进行组织、指引及监督。目前在制度层面,仍需进一步优化第三方组织的责任承担形式,平衡检察机关主导地位与第三方组织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并从回避机制、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争议解决以及程序公开等角度完善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运行程序。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企业合规改革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但相关研究对其中的民营企业合规治理这一专门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民营企业从事合规经营有利于企业实现治理法治化和国际化,也有助于政府实现有效监管,还能够帮助建设清廉法治营商环境。为激励民营企业参与合规,目前实践中主要采用给予涉案企业合规宽宥、为部分企业设置合规义务、对积极落实合规的企业给予奖励、引导其余企业防范风险四种方式。但是,当前激励民营企业参与合规仍然存在相关部门之间未形成合力、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相关配套机制不成熟等问题,未来应当通过建立多元激励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等方式进行应对。  相似文献   

14.
当前,以刑事法学界领衔的学术圈所热议的企业合规多以大型企业乃至跨国企业为出发点和归宿口,这与司法实践所触及的企业主体类型产生反差,亟需合规改造的无疑是风险更甚的中小微企业。我国中小微企业合规建设面临欠经验、欠能力、欠动力的实践困境,难以套用传统企业合规的法理模型、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以恢复为主的补救式罪后合规建设在实践中已取得长足进展,基于我国中小微企业犯罪类型的集中化倾向,还应探索以预防为主的规范化事前合规建设。具体而言,通过横向合规解决中小微企业合规激励不足的问题,纵向合规解决合规成本高昂以及不同行业的专业性问题,点面结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中小微企业建立事前合规体系。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深厚的刑法学基础。在犯罪论维度,企业刑事归责二元模式使企业刑事责任从个人刑事责任中脱离出来,企业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不是企业特定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而是企业组织管理是否合规。从刑罚论上讲,经过合规整改,涉案企业既实现了有效的犯罪预防,也使遭受侵害的法益得到了全方位修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行模式应当采用检察官裁量模式,并以其中的暂缓起诉协议模式为蓝本进行设计。在适用范围上,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于法益不能修复或者难以修复的犯罪,也不能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至于能否将免受起诉的优遇及于个人,不能简单地看涉案企业规模大小,而应在对企业和个人刑事责任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判断。  相似文献   

16.
发展理念的转型呼吁企业环境犯罪治理效能的优化提升,但目前我国企业环境犯罪治理存在着刑事立法上的供给不足与刑事司法上的正当性危机,亟须建立一种能够有效平衡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并能切实起到预防企业环境犯罪效果的治理模式。企业环境犯罪专项合规的建设不仅能够回应该领域的刑事法不足,还能提升企业的整体价值,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尽管是舶来品,但刑事合规与我国企业环境犯罪治理的理念相契合,将其引入企业环境犯罪治理并不存在规范上的障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企业合规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前对于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呈现出研究视角片面化、碎片化的固有局限,亟需以更具整体性特征的预防性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制度运行的理论基础进行理性追问,剖析面临的多维困境。基于预防性司法理念所蕴含的社会本位和事前积极预防特征,刑事立法与司法当以制度本体的合规化再造为要旨,在适用范围上祛除涉企案件类型限制,在考验期限上延长合规建设时间跨度,在监控主体上构建合规协同监控体系。同时,以内生议题的统筹性安排为依托,助推刑事司法理念的范式更迭,发挥刑事激励机制的实然功用,明定不同程序之间的顺畅衔接,从而构建出中国式企业犯罪治理模式的基本轮廓。  相似文献   

18.
历经两年半的企业合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衔接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我国已出台多个促进司法一体化的政策文件,在某些领域也取得长足进步,但适用于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文件却略显不足。因此,对于企业合规改革而言,需要重点从程序启动、合规考察、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把握,要以检察机关为引导,推行行刑衔接小组制度和联席听证会议制度,有效实现企业犯罪的去源头化、去违法化,在处理结果上遵循手段配合原则、结果互认原则,形成事前协议制度,进一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19.
企业刑事合规是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整体,刑事合规是在刑法这一初级规则之下的,针对企业犯罪的二次法规,为企业犯罪创设了从归责到预防的规则理念的转向。刑事合规从本质上看并不完全隶属于刑事法的范畴,其研究的起点应当以法秩序的整体为基础,实现法益的单一评价向多元法益和双边法益的评价,以比例原则为限度,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本体价值,实现法秩序整体价值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0.
合规制度是企业为依法依规经营,防控企业风险,获取法律激励所建立的治理机制,是特殊的公司治理方式和政府管理工具。社会企业除承担社会使命外,与普通企业面临相同的公司治理问题,包括企业合规问题。然而,社会企业具有不同于普通企业的特性,在适用传统的企业合规制度时会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社会企业内部存在着组织目标、治理结构、运营资金匮乏与适用传统企业合规制度的矛盾;另一方面,社会企业外部面临着政府规范合规“滞后性”以及“无差异”的问题。对此,应结合合规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社会企业的基本特性,从以下两层面进行解决:公司治理层面要培育多元化的董事会,培养基于价值观的合规文化,吸纳利益相关者参与合规构建过程,选用崇尚使命的员工队伍;政府管理层面要广泛开展社会合作,识别企业合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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