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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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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理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限制公司经理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控制经理阶层权力的扩张,是现代公司法普遍关注的问题,它要求必须首先明确经理权的概念及其性质。作者在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之后,认为经理权是一种代理权,其实质在于经理对外代表公司的代表权能。在此基础上,针对经理越权行为的各种情形,讨论其法律后果及经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内部对于经理权限的限制,对善意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公司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如经理超越了法律对其权限的限制,则第三人不能以善意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文章最后还分析了中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方式。  相似文献   

2.
现代企业制度将公司经理推上了企业的核心位置,公司经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理阶层控制了公司及经理代理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构建完善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本文在分析公司法规定的经理权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公司经理权法律规范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国有公司作为一个契约,不可能规定契约中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和经理长期竞争的压力是形成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力量.激励和约束经理的逻辑起点是董事会雇佣和解聘经理.经理的人力资本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经理必须享有与其业绩相称的剩余索取权.良法是约束经理的主要力量;充分反映力量对比关系的合同,章程,必要的监察、审计约束也不容忽视;完善的信用管理系统和理智规范的经理市场是约束经理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4.
我国经理法律制度大体上有法可依,但与实践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司经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理念方面对传统企业领导体制的继承;权力配置方面对经理监督不力;经理职权设定方面存在制度漏洞.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公司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最初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到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提高经营效率的压力下,爆发了一场意义重大的"经理革命",专业经理取代公司所有者成为决策者,其权力大大增加.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经理层权力过多,损害公司以及所有者利益的问题.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经理权能的范围界定不清,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经理的身份、权能做清晰的界定,防止公司运行过程中权力膨胀和权力缺失现象的发生,使公司利益和所有者(股东)的利益得到相应保护.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其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的法理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规范配偶权的概况及立法缺陷。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不协调。强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充实和增加规定配偶权的内容。首先,婚姻家庭法中应增加规定新的配偶权类型:应把夫妻间的同居权作为一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婚姻家庭法中应补充完善已经规定的配偶权的一些派生性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改为“夫妻有相互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设立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应当认定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7.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农业转移人口中市民化的主力军,也是最能体现身份转换过程的群体代表。如何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保障好这一庞大群体的宅基地权益,事关我国城乡融合发展与农民市民化进程的稳步推进。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宅基地权益旨在帮助其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根本性身份转变,宅基地资格权正是认定其能否享有宅基地权益的核心要素;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具象化,是成员权权利束项下的具体权利,也是其享受其他宅基地权益的前提;获得财产性权利是新生代农民工行使资格权的结果。梳理历史逻辑、现状逻辑和价值逻辑这三条线索,厘清新生代农民工宅基地权益的法理逻辑和对宅基地权益保障的真实需求。应清晰界定资格权多元认定标准,丰富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分阶段引导新生代农民工逐步退出宅基地权利。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张法院在解释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既要考虑中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特有公司现象,更要考虑到全球公司现象中的一般性,注重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认为,新《公司法》第20条中的“公司债权人”包括劳动者和国家税收债权人;其中的“股东”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东,也包括股东多元化公司中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否认公司人格既适用于上市公司,也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相似文献   

9.
股东权的司法保护,是国家对股东的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即股东的诉讼提起权。我国公司法对此有粗疏之不足。对于股东权的保护,除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外,也可以由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既是我国公司法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也是当今国内经济和法治发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0.
关于配偶权的内容,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配偶权是对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所以配偶权具体内容应包括:同居义务请求权;忠实义务请求权;婚姻住所商定权;相互扶助权;日常事务代理权:配偶生育权。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位权是一种区别于代理权、代位追偿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辗转代位”、“入库规则”等是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功能实现的必要保障 ,我国新《合同法》应予以采纳。同时 ,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经理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无法替代。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做了相对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是我们认识经理法律地位的基础。对经理职权的界定,应当充分重视和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章程的自治需求,把对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认识建立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之上。作为公司机关之一,经理在合理授权下(无论是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获得的职权是其发挥价值的制度基础。我们需要一个现实和有效的制度设计,来发挥经理的积极性和作用,又不至于损害股东、债权人、其他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运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对影响公司经理法律制度有效运作的因素及必须采取的对策进行深入、全面的探讨.这些因素包括是否具备合理的股权结构、成熟的经理市场、理性的资本市场、有效的司法制度、有力的激励机制.并提出应建立、健全对经理的激励机制,调整股权结构,加强市场信用建设,培育经理市场等措施以实现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14.
也论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和立法经历了一个从股东本位主义到利益共同体主义的发展过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正处于这一转变之中。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国有股比例高导致治理效率低下 ,国有股权代表不确定导致国有股权难以得到很好维护 ,对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力 ;董事会性质不明、董事和经理职权不清 ,董事资格规定不明 ,经理职权膨胀 ;监事会的职权软弱不全 ,难以有效行使等缺陷。这些缺陷应在坚持效率优先、利益兼顾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则下 ,得到有效的克服 ,以使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完善起来  相似文献   

15.
“传播权”这一名词术语存在歧义,即到底应该将其理解为“传播权利”还是“传播权力”。从梳理“传播权”在西方国家的源流与发展演变及国内对“传播权”的阐释可见,“传播权”的实质是“传播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在综合传播与人的关系、区分“传播权”与“传播权力”及考虑“传播权”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文章对“传播权”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指出了“传播权”的实践指向。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法人财产权”的提出,对于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思路是一个进步,而对于民法通则即已确认的其它企业(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权制度是一个倒退。现行规定势必破坏我国公司统一的财产基础,使公司的产权关系混同于合伙中的共有制,也为同股同权设置法律障碍。摒弃法人财产权,确认公司法人所有权,从根本上突破我国所有权理论和制度的局限,迫在眉睫。国家与其它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资产,无疑同样全部转归公司所有,全体投资者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并承受其行为结果,而公司的利益即是全体股东的利益,由国家与其它股东一样扶持股比例分享。国有资产所有权股权化后,国家不能既当股东,又仍以“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自居。这并不损害国有资产的权益,在当前还会起到盘活资产存量,积聚财政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救济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是股东权利的保障和损害回复机制。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代表诉讼制度是构成一个完整股东诉讼制度体系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也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构建一个合乎国情的由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组成的制度体系,使股东权成为现实可诉的权利,是我国公司立法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8.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19.
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逐渐由“二权分立”向“三权分置”转变,资格权成为其“三权分置”的关键。通过分析其现实状况及区域特色模式,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应用存在主体认定不明,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不健全,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困境,需要从制度与实践层面完善其主体制度,健全其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明确其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以期促进我国宅基地法律体系的完善,规范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的开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古代就一直存在证人基于一定亲属关系可拒绝作证的法律制度,现代国外许多国家也有证人在涉及自身利益、家庭关系、职业秘密、公共利益四种情形下享有拒证权的法律规定,而我国现行立法却否定证人享有拒证权。构建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习惯和法的最大价值追求,也有利于特定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结合我国国情,证人在自己有受刑事追诉危险、特定身份关系和特定职业关系时可享有拒证权,但这一权利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形下会丧失或被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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