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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部门法理论革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部门法的划分在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基础上,还有必要强调主观的先导性.同时法要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要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部门法体系的高度契合一致,具体做法就是将部门法界定为调整人们特定领域的社会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除了以法所特有的功能与作用、立法宗旨、法所调整的人们从事社会行为的特定范围、法的调整方法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实质性标准外,还要把法的调整原则、对应的集中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典、对应的程序法、法的调整机制等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参考标准.另外,部门法的划分还要遵循法律逻辑学中的相应相称、子项外延互相排斥、划分的层次清楚、按同一标准进行划分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社会保障法和行政法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关系十分密切.作为社会法部类和公法部类相应的组成部分,它们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上表现出的复杂程度不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包含着行政法的内容,这在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中是颇具特色的.社会保障行政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本法律规范的实施.  相似文献   

3.
我国海洋经济法律已有一定的积累,但尚未在法律上形成统一范畴,体系化程度较低。海洋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消解在部门法体系下的各个法律部门规范和单行法中,不利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体系化方法对法学研究和实践有重要意义,海洋经济法律应以融贯性要求为标准,在理论层面构建其体系理念,整合现有海洋经济法律。在现实层面,以综合立法模式为路径,推动海洋经济法律内部要素的体系化完善。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5,(6):56-59
确立老年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老年法的理论研究和进一步发展完善。传统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缺陷的存在。由于老年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老年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独有的特征以及待解决问题的紧迫性等,说明了其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是同一层次的、由宪法统帅之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鉴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划分的现状,我们还应当关注确立老年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与相关部门法的冲突问题。因此,老年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是相对的。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只涉及单一社会关系的活动,老年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并无清晰的权限划分边缘,但是其在调整涉老社会关系以及解决问题的价值方面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可替代的。  相似文献   

5.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是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基础,传统的关于部门法划分的标准在经济法理念的作用下应当有所发展,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要求经济法对组织内部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这既是经济法发展的客观结果,也是经济法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6.
海商法、海事法的概念,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根据需要灵活使用。狭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应定义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其他特定社会关系",广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海商法律关系、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又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海事行政关系、海上刑事法律关系。广义海商法含有多个部门法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准确理解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属性有利于解释相关理论争议,解决有关法律实践问题,促进海商法研究与教育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是宪法救济的重要原则之一。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对于发挥各部门法的功能,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稳定,树立宪法权威等具有重要的作用。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在实践中具有多种适用情形,但其均遵循“穷尽”之逻辑,同时该原则在适用中面临着原则的识别与把握及宪法规范的内在逻辑等诸多难题。  相似文献   

8.
立法实施是宪法实施的重要路径,宪法在公法、私法场域不同部门法中的实施路径不甚相同。宪法在部门法中的实施既要确保宪法对部门法的价值统合,又要维护和尊重部门法自身的体系完整,还要维护和实现部门法之间,尤其是跨法域部门之间的较为妥当的衔接。目前,宪法在部门法中的实施总体向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宪法与民法的衔接通畅问题、公法与社会法场域诸部门法单方面推进对宪法统领效果的稀释问题、宪法对部分性质定位不清的法律的统合问题等。这些问题是由法域分化时期划分标准的变迁冲突、作为顶点的宪法制度结构性不均衡以及部门法彼此之间的衔接不顺畅造成的。完善宪法在部门法中的实施路径,需以部门立法为着眼基点,明确法律部门划分的逻辑,确保宪法和部门法及部门法体系之间的衔接沟通。  相似文献   

9.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法律后果界定为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不仅与法律规则和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相矛盾,而且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相冲突。法律后果中应包含奖励,有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后果。规范适用的条件应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法律后果要素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只由规范适用的条件(或称为假定)和行为模式(或称为处理)构成。  相似文献   

10.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法律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法律对于当代环境问题的反应,最早体现为民法、宪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的不断"绿化"。部门化、体系化的环境法律部门不仅具有规范、强制、引导、矫正等全方位的法律功能,而且能够推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形成。环境法律部门因而成为应对当代环境问题的基本法域和环境法治的中心内容。对于当代环境问题的法律回应绝不是环境法一个部门法的任务,而应当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在针对环境问题的对话、沟通与互动基础之上形成的协同性回应。  相似文献   

11.
国际经济组织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经济组织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其价值目标包括秩序、效率和公平 ,其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兼顾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等。博弈论是国际经济组织法的重要理论基础。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有其特殊的内容体系  相似文献   

12.
法治概念是法治理论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前提.对法治概念性质的不同理解,内在地包含着对法治建设内容的不同规定,甚至内在地规定着法治建设的不同模式.从性质上讲,不能把"法治"概念局限在法律自身范围之内而仅仅将其视为一个纯粹的法学概念,法治内在地包含着道德价值追求和基本政治原则,甚至包含着对法律的热忱和信仰.法治应该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而法治建设也就是一个融政治建设、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工程.  相似文献   

13.
论高等教育法治化的观念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等教育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法治。教育领域长期存在的非法治思想,严重影响着高等教育法治化的进程。当前中国教育法治的一项基础工程,就是要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等手段,推进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夯实高等教育法治的观念基础。  相似文献   

14.
民族法是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保障,对民族法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将有助于民族法的发展。在我国传统法学中,民族法一直处于宪法的次部门法地位,但实际上民族法具有独特的调整方法和独特的价值追求,且目前民族法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民族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使其能够而且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族法虽巳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结构体系,但民族法的建设远未完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主要应从加强经济性立法,教育性立法,以及树立其权威性、强制性入手完善民族法。  相似文献   

15.
法律的功能是在法律规范内在属性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内容的设计所体现出来的法律在调整社会现象时所具有的内在功用和效能.民事法律规范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性格.虽然侵权法的功能在其历史发展中迭经变迁,因时而异,因国而不同,但同样受法律规范自身属性的制约.基于《侵权责任法》具体规范的考察,作为裁判规范的侵权法具有保护民事权益的功能,作为行为规范的侵权法发挥着预防侵权行为的功能.  相似文献   

16.
商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理应以特殊的规范进行规范。对商行为的科学界定及商行为的独立性的注重,对于一个国家商法的定位关系重大,对我国而言,更是关系到《商法通则》的存在价值。我国将来的《商法通则》应摒弃现行的各国基本上均将商法视为民法特别法的错误理念,强化商行为的独有价值,并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科学地构建我国的商行为立法。  相似文献   

17.
航空法应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存有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是国际法的新分支。航空法有天然的国际性, 但不等同于航空法即是国际法的分支。航空法内容的综合性、多学科性、较多技术规范性和国际航空公约适用的条件限制性, 决定国际航空法无法包容航空法的全部内容和特性。航空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不仅可从航空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规数量上寻求到自证自洽的缘由, 而且中国民航强国战略、低空开放、航空立法新变化和海峡两岸直航也都是巨大的驱动因素。应该从夯实航空法学自身理论根基、加强航空法学与各学科知识的融通、修改法学学科分类办法等方面推动航空法独立。  相似文献   

18.
在营销传播领域中,艺术品这个独特的对象,本身兼具很强的伦理色彩,其社会责任、道德价值,法律与规范等问题的探讨极为重要.艺术品营销传播模式带来的不应该是艺术品审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沉沦,也不应该丧失其伦理体系成为纯技术市场的附庸.艺术品的精神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艺术品营销传播不能只趋从于市场的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  相似文献   

19.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The revival of natural law theory)继承了以往自然法学(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的传统,追求法律的道德价值,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但是,在研究重点和以往自然法学有着很大的不同。 以往自然法学研究的重点是一种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上的外在道德价值目标,即法的目的的道德性,追求实体正义(external morality of law)。富勒的新自然法学的研究重点则是国家制定法本身所具有的内在道德价值目标,即手段的道德性,追求程序正义(inner morality of law),并明确提出符合程序正义的八项具体法律原则或标准。 研究重点不同,其方法也就不同。富勒的研究方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把法律作为一个过程来研究,强调手段与目的的整体性和过程的内在健全性;另一个是在坚持追求法律道德根本目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达到法律目的的具体标准,将抽象的价值观变成非常具体和具有高度实践性的事业,强调应该与实际的结合,以及具体与抽象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各国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与立法基准,往往会给商法概念不同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们对商法本质的理解。我国学界多以商事关系来作为商法概念界定的基础,但是,由于对商事关系内容的不同理解,又使得学界对商法概念难以有一致的理解。同时,当代还有许多理论企图通过解构商法概念的方法来否定商法的独立性与私法性,因此,对商法概念的研究应该引起学界同仁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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