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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4 毫秒
1.
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惩戒事由主要包括司法内不当行为和司法外不当行为两个部分,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惩戒事由除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外,还包括"错案追究"和"业绩考核"。为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未来应当在逐渐扩大司法外不当行为的范围、为法官惩戒设置禁区、消除业绩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度给法官带来的消极影响等几个方面努力,使法官惩戒逐渐从"行为、结果混合主义"转向"行为主义"。  相似文献   

2.
司法共识如何形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作为法律方法在司法过程中运作的起点,源于主体间性的共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例如,它可以防止法官的恣意裁判,等等.司法共识的形成从主体路径上可以分为法官释明和两造协商两种,前者主要通过释明权制度来体现和运行,后者则包括了多种方式和形式,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着不同表现.司法共识的最终目标是提升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3.
法官直接关乎着司法裁判既有功能的发挥,考虑到评鉴对作为个体法官的指挥棒作用,如何对法官的司法裁判行为及其结果进行准确的评鉴就是问题的关键。设置法官评鉴制度必需立足于司法裁判本来的逻辑属性,换言之,也只有在清晰的阐述、证成司法裁判本来的逻辑属性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官一个全面与公正的评鉴,并因此赋予法官最大化的激励、促使其最大化地发挥自己的效用。但当前的法官评鉴制度主要以裁判结果为核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司法裁判的逻辑属性要求对法官采取一种具有内容的程序论评鉴,它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仅仅根据裁判结果来评鉴法官的弊端。  相似文献   

4.
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从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来看,克制主义应该是法官的意识形态。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法官保持克制主义是法制本质中的应有之意;是保障法律自身意义安全性需要。虽然司法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在司法过程中都不是那么纯粹,在历史的长河中此消彼长,但在某一个时期总有一种姿态占据主导地位。我们认为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司法克制主义理论。因为,我们没有经历严格法制主义的熏陶,人们对法律规则还不够尊重,法律至上还没有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因而必须对法官和公众进行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启蒙。实际上,没有严格的规则主义就没有法制,没有司法者等对权力行使的克制就不可能有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5.
从法律适用的理论来看,司法裁判的形成是一个规则与法官共同作用的结果。裁判形成的基本框架为司法三段论模型,但实际上裁判的形成过程却具有多层的复杂结构。法律适用的理论脉络打开了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形式推理和非单调推理的思路。然而,基于数据和算法的人工智能无论从小前提的形成、大前提的建构,还是裁判结论的获致,都无法像法官一样思考。因此,人工智能在裁判形成过程中的意义十分有限,它在目前仅能为法官裁判提供辅助功能,并在未来对司法的介入亦不应呈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6.
"彭宇案"折射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对裁判诚信的期待。《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包括法律宣示意义上的间接适用与裁判援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前者毋庸置疑但不宜滥用,后者看似很美然功能有限。裁判诚信要求依法尽职裁判、禁止突袭裁判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对法院和法官具有诚信引导、解决民诉法"体系违反"、衡平各方诉讼利益、事后惩戒等功能。裁判诚信的本质,是依照法律和程序,在遵循法律原则适用即衡平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审判。  相似文献   

7.
“彭宇案”折射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对裁判诚信的期待。《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包括法律宣示意义上的间接适用与裁判援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前者毋庸置疑但不宜滥用,后者看似很美然功能有限。裁判诚信要求依法尽职裁判、禁止突袭裁判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对法院和法官具有诚信引导、解决民诉法“体系违反”、衡平各方诉讼利益、事后惩戒等功能。裁判诚信的本质,是依照法律和程序,在遵循法律原则适用即衡平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审判。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辩论主义限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强化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针对性,于个案而言,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彻底的辩论主义容易造成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诉讼方向的偏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之以我国没有律师代理的强制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也还很不完善,这对于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完整确立形成了障碍。在辩论主义的确立中,律师代理强制主义的确立和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9.
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推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权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10.
"法官后语"是司法裁判文书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一些学者认为"法官后语"具有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和谐的功能,因此被当作是司法裁判文书创新的典范。但是一系列的收益要考虑成本的增加以及理想中的收益能否转化为现实中的收益。此外,"法官后语"是否符合司法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也值得商榷,笔者重点探讨以上几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证明标准在诉讼中究竟能否解决实务中裁判的精确性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标准实则具有两层含义,一为技术性指标;另一为抽象性目标。前者具有明确的可测量性,后者只具有引导和指向功能。司法裁判中的证明标准不可能具有刚性的测量功能,而只具有目标型性的导向功能。立法与司法应将目光从对裁判精确性的不确定追求转向对可控的公正程序与证据规则的合理关注和构建,从而确保判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2.
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惩罚犯罪是司法最基本的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实现司法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其突破口在法律、体制和机制保障上。应当从任务分配随机化、办案过程公开化、监督环节配套化、裁判文书精致化、法官队伍现代化和裁判执行有效化等方面加以整体配套,形成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整体合力。  相似文献   

13.
域外司法问责以美、法、德、日等诸国最为发达,其制度的核心架构由问责主体、事由和程序来建构,并在规制法官行为与维护司法独立之间实行审慎平衡原则。因而问责主体的设置在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制衡的同时,又突出了司法自治主义;问责事由的确定既要从维护司法公信力角度来对法官言行实行严格标准,又要避免对法官司法裁判的不当干涉;问责程序的选择决定了惩戒的轻重,是以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的方式来进行,可以使不同主体均有机会启动司法问责,在对法官形成有效威慑的同时又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追求正义是人类的普世性原则,是一切法律秩序的基础。司法权委由法官行使,实现司法正义应是法官根本的价值追求;理性裁判是法官实现司法正义的有效载体;发现法律是法官理陛裁判的科学路径;当司法正义实现不能之时,即为法官责任产生之日。  相似文献   

15.
骆纲 《中南论坛》2006,1(1):104-106,124
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有利于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即在开庭审判前对案件的定性已形成思维定式,从而增强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及法官的中立性,但现实具体操作中仍存在某些弊端,本文侧重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求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的改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我国移植和借鉴了西方法律制度,建构起了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并形成了现代的法律思维。但是,我国公众的法律思维没有随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而根本改变,仍然受我国传统法律思维的影响,进而阻碍了现代司法理念和制度在社会中的运用。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在我国现代法律思维与传统法律思维仍然冲突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念基础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18.
当代中国的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司法权的真实内涵,其独立性、中立性、交涉性、消极性等特征在某种意义上趋于灭失.司法权的地方化、法官的行政化、审判的实体化,异化了司法权.要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克服这种异化,包括:确保国家司法权的统一,强化司法权的独立性、专属性;实现法官素质的提高,强化司法权的中立性、消极性、交涉性;突出审判程序的价值,强化司法权的消极性.  相似文献   

19.
当前不少法官撰写法律文书时有意识地减少说理的比例和频率,法官“不会说理、不敢说理、不想说理”的现象正在“稀释”法院规范裁判文书释法工作的效用。裁判文书说理有助于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助推司法系统的改革和进步。从构建裁判文书说理标准与质量的体系、建立裁判文书专业化转型激励机制、法官法律技术方法培训常态化等三个方面提出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法官的裁判模式分为逻辑推理模式和价值衡量模式.逻辑推理模式要求法官严格按照三段论形式进行裁判,其中理性因素占主导地位.而价值衡量模式须考虑与案件相关的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其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法官的非理性因素.逻辑推理模式和价值衡量模式在司法适用中是相互结合的.法官的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相辅相成,相互渗透,影响着法官的裁判行为和司法进程.要使法官的非理性因素在审判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加以引导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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