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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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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释[2011]2号)彻底否定了民事判决确认债权之受让人的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但其据"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两种立法体例所作的基础性论证不能成立,其所谓"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及维护诉讼顺利进行的立场出发"提出的理由亦不成立。因为,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之有无的原理性判断标准是某一民事主体是否属于该生效判决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而据既判力之主观范围扩张理论,受让人属既判力标准时后之利益继受主体,应为既判力之主观范围所扩及,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2.
大陆法系关于民事扩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理论主要有五种:一是赋予审判理由以既判力。这种理论直接扩张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但混淆了判决主文和审判理由之间的基本区别,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是赋予审判理由以争点效。这种理论不能有效防止当事人重复诉讼,且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违背辩论主义的基本精神。三是依据诚信原则赋予审判理由以拘束力。这种理论的不足之处类似于争点效理论,另外还面临适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四是通过扩张请求权来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此种理论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待请求,很难与传统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兼容。五是通过引入默示的中间确认之诉来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这种理论存在着产生前后矛盾判决的极大风险。比较分析上述五种理论,我国可以通过扩张判决主文内容、将与判决结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纳入判决主文的方式来解决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民事既判力效力包括本案效力和扩张性效力.本案效力具有终结诉讼的重要功能,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稳定的方式增强司法公信力.扩张性效力的突出功能在于协调诉讼机制内外关系,避免矛盾裁判和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产生,进而提升司法机制的公信力.民事既判力效力程序保障机制对于司法公信力亦有影响.充分的既判力生成程序和健全的既判力援引程序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既判力的击破程序与司法公信力则存在辩证关系,需要将该程序的启动控制在适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终审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有违既判力主观范围效力原理,欲使终审裁判文书既判力主观范围以外的主体成为执行程序中的适格当事人,并且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漫无边际扩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企图,为法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与诉讼担当、诉讼信托皆有本质区别,既不能将之归入任意的诉讼担当制度,也不能归入诉讼信托范畴,且诉讼信托,亦为法所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对象之强制执行请求权,它不具有金融资产本身所应具有的很强的流通性、人为的可分性、名义价值不变性等特性,不属于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债权凭证转让合同的标的,一改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标的之人身性、公法性而具有流动性、财产性,属于合法的资产交易对象,债权凭证转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5.
与普通裁判相比,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范围具有诸多特殊性,但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定确尚未明晰。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在主观范围层面,应对当事人、法院和调解组织等相关主体均产生拘束力;在客观范围层面,裁定的主文和理由均应具有既判力效力;在时间范围层面,既判力基准时应为裁定作出时,既判力确定时应为裁定送达时;在效力范围层面,应包括再诉禁止效力和遮断效力,但不包括预决效力。基于以上认识,立法应对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损害的主体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6.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问题主要涉及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两个方面,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仅及于诉 讼标的而不是诉讼理由,但是本文认为诉讼理由有时也必须被赋予既判力,并且既判力客观范围如何确定同各国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具有密切的联系。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实现了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的突破,但公益诉讼制度的内部运行机制在立法上是个空白。从公益诉讼的性质与功能出发,运用司法权扩张理论,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议,尤为必要。为此,在诉讼指挥权的扩张上,赋予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权;在司法调查权的扩张上,突破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赋予法官调查取证主导权。突破当事人处分原则,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受限制。突破案件事实查证方式,赋予法官对损害后果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裁判权的扩张上,突破个案判决拘束力,赋予公益判决效力的延伸性。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是一条能够有效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途径,其有效性主要体现在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上,尤其集中体现在生效确定裁判之既判力上。既判力通常情况下仅在当事人间发生作用,此乃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常态,亦可谓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明确了既判力涉及的主体为当事人双方,然而在某些条件下,法院的裁判效力往往会扩及案外第三人,对其相关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鉴于此,有必要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视角下检视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保障问题,以便构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全面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本质与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既判力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本文着重对民事既判力的本质和根据作一些粗浅的研究 ,以便为今后研究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 ,作用、时界等问题打下基础。既判力是现代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和诉讼效益的提高 ,同时对维护私法秩序的稳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缺失对环境公益案件的救济制度,即使是环境公益屡屡受损,而司法却无法成为最权威、最有效的维护手段.倘要使环境公益得以最终维护,还必须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是: 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诉之利益的扩张使得任何公民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代表人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1.
古罗马时期所创造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诉讼系属和判决的既判力两层含义。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合乎逻辑地向前发展,近现代既判力理论在承继了判决的既判力这一内涵的基础上也有所发展。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在内涵上有所区别,但两者存在共同的逻辑前提和制度目标,结合概念、制度和实践相互作用的分析方式,这可以为中国既判力理论的建构提供一种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有利于深入探讨中国既判力理论的建构原理。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仅就诉讼过程中某一时间点(基准点)之前的被诉行为或状态具有遮断效,对该时间点之后的事项不具有拘束力。与民事诉讼以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之基准时不同,行政诉讼中应以被诉行政行为性质为标准,结合判决类型对既判力的基准时进行划分。对积极行政行为、显失公正行政行为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应该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消极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履行(或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而对其做出确认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事实行为诉讼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均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  相似文献   

13.
既判力的本质是在理论上如何说明既判力的效果来自何方以及作为什么现象来对待。借鉴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本质应当同时包括实体法上的确定力和程序法上的确定力。由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根据所决定,实体法上的确定力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并不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只有程序法上的确定力才同时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确定力,而且包括对行政程序的确定力,不仅在后诉的诉讼程序中表现出来,而且原则上也适用于以后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不仅不得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也不能在以后的行政程序中实施与产生既判力的判决相矛盾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判决的既判力--兼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判决既判力指确定行政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拘束力和通用性。对行政判决既判力应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个角度理解,行政判决既判力在其本质、根据、范围上都有不同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特点。  相似文献   

15.
争点效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理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也有些许差异。相同之处在于,在最终目的上,两者均使案件获得充分审理,以期达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不同之处在于两者在适用条件上,争点效具有明确的适用要件,当事人掌握适用的主动权;诚实信用原则因缺乏统一明确的适用标准,更多的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鉴于两者存在的上述特性,在具体适用上,应优先使用具体要件更为明确的争点效理论,而在争点效无法起作用时,诚实信用原则起着衔接作用。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就判决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再行起诉的,法院应即驳回起诉。对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达成的“还款协议”,应类推适用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即申请执行期限中止。对于在申请执行期限外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通过立法承认,此协议恢复了原债权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17.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恶意实施诉讼或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利用司法程序获得法院裁判,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外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制多是针对当事人一方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而我国则侧重于防范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惩罚恶意诉讼,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合,特别是缺乏对案外人的程序救济途径,其适用效果会比较有限。因此,立法有必要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保障被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再审程序蕴涵了两种深层冲突,一种是“有错必纠”原则和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种是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本文从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价值取向入手,对包括再审的主体、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提起期限等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时多会以判决不具备确定性或终局性条件而被拒绝,旨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判决确定性制度在我国法律文化中缺乏存在土壤,香港法院应当尊重内地法律文化,从内地法律制度的视角出发认识内地法院判决,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互相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20.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为了发挥其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制度功用,只能对“第三人”进行宽泛解释,将其扩张为“事实利害关系”第三人,这事实上是第三人的异化,并可能造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系列制度困境。而化解这一困境,就必须从程序保障的基点出发,将第三人限定在受到裁判既判力扩张的第三人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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