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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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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无罪辩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也称口供。无罪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侦检机关有罪指控的申辩和解释,是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罪辩解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较强的主观性及对指控的抗辩性等特征,真实的无罪辩解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由于司法实践中,轻视无罪辩解、重视有罪供述的问题较突出,必须加强对无罪辩解的保护,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研究无罪辩解问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2.
口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述、关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和揭发同案被告人的攀供.口供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性,这也是口供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基础.由于口供的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必须对口供的证明力加以限制.首先,要从证据能力上对口供加以必要的限制;其次,应该从程序制度上对口供的取得、使用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3.
翻供多发生于起诉与审判阶段以及久拖不决、反复退查的案件中。易发生翻供的案件类型主要有4种:强奸案件、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累犯案件。导致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翻供真伪的判断,一要审查原供是否属实,原供和翻供各自的理由,二要审查是先有被告人供述,还是先有证据材料。预防和应对翻供,应当做到全面搜集证据、充分听取被告人辩解、抓住要害集中反驳、积极引导辩论方向及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消除形成翻供的外部条件。  相似文献   

4.
测谎结论是一项以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为内容、以鉴定结论为形式的综合性证据,因为测谎结论具有证明力,具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的性质,具有鉴定结论的性质.当然,在构建我国的测谎结论证据规则时,我们应有限制地赋予测谎结论证据能力,同时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前提和采纳条件等方面严格控制测谎程序.  相似文献   

5.
论刑事证据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是将证据按其性质和特点划分出来的基本门类,种类的划分是人们认识证据的第一步.可见,正确界定证据的范围以及划分证据的种类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正式将视听资料确认为一种单独的刑事诉讼证据,视听资料证据的出现,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相似文献   

7.
庭前证供是庭前证人证言和庭前被指控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总称,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庭前证供的证据能力是指庭前证供作为一种证据被法庭所接受的资格。英美法系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对庭前证供的证据能力问题进行了规制。其中,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等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方法,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对庭前证供的证据规则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反复自白”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反复自白,形成多份甚至十数份口供,而一旦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问题,则是否排除以及如何排除反复自白遂成为困扰实务界的难题。反复自白应当排除,并非基于"毒树之果"规则,而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延续效力。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机制出发,对反复自白应当坚持全部排除的观点,即只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一经查实,则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均应无例外地一体排除。反复自白排除后,在对遭受刑讯逼供的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的前提下,法官可以重新依法对被告人展开讯问,若被告人仍作出有罪供述,该口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9.
[摘要]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翻供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司法现象。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简略考察了被告人庭审翻供的比例及原因,展示了裁判者对被告人庭审翻供的态度,分析了裁判者如此态度的初步原因,并进一步揭示了裁判者在对待被告人翻供问题上面临的两难困境和遵循的实践逻辑。  相似文献   

10.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切案件的侦查、审判结论都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或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它证据,就不能定案。这是我国司法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所谓直接证据,就是指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关于案情事实的真实供述和辩解,亲自耳闻目睹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正确陈述,都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是否进行犯罪这一主要事实,这就是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借据、契约、房产证等,能够直接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1.
无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均是被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然而,我国现行的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即使出庭作证,证言也得不到充分质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了法官查明案件真相,最终损害了司法正义。本文从证人制度的现实缺陷人手,认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公法上的义务,是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公正原则、诉讼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并参考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新型的关键证人作证制度,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部分近亲属免予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是对于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却没有规定。近亲属拒绝作证权不仅具有"亲亲相隐"历史传统的文化支撑,而且为域外法治发达国家普遍规定;不仅有利于家庭伦理关系的维护,更有利于彰显"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因此,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现行立法规定及域外立法经验,科学地构建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刑法应增设拒证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拒证行为从理论上讲是违背法律义务的行为 ,从实践上讲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的法学原理说明设立拒证罪是适法的 ,犯罪的本质特征表明设立拒证罪是合理的 ,适法性与合理性构成设立拒证罪的法理依据 ;拒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说明设立拒证罪是必要的 ,外国拒证犯罪的立法例及我国相关证据犯罪的立法 ,说明增设拒证罪是可能的 ,必要性与可能性构成设立拒证罪的现实依据。刑法应增设拒证罪 ,但增设该罪的主要目的是发挥刑法的评价功能 :为证人提供一个绕行于因拒证可能承受刑罚的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人拒证的三大立法根源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审判中,证人拒证现象的普遍存在,对庭审制度的改革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构成极大的威胁。证人拒证的根本原因在于刑事立法存在三大缺陷:证人作证的立法数量匮乏;证人作证的立法属性矛盾;证人作证的立法内容违背法理。在立法中补强证人作证的有关制度是解决拒证的关键,为此,必须强化证据学理论的研究,树立科学的诉讼理念。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具有控制辩制的特点。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制度和现实的许多制约,造成了“控”“辩”职能的失衡,有碍司法公正。改变这种现状的办法之一就量实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本文以律师辩护职能为切入点,提出应当建立双向的、全面的、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保证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如果从证人证言的特征和属性分析,证人证言的基本表现形式应当是口头证言.但是不难看到在我国,口头证言不仅在法律上的规定模棱两可,而且实践中因书面证言盛行而处境艰难.这种状况导致庭审方式改革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因此证人证言的形式亟待规范.从庭审改革角度入手,通过分析国外对于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的普遍做法,主张应当在诉讼法或证据法中明确规定口证原则,并严格限制书面证言的运用.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的准则。就刑事证明的定罪标准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是国外学术界的代表观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国内学术界的代表观点。上述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我们应当立足现实,博采众长。  相似文献   

18.
证人是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 ,几乎每个案件的处理都有赖于证人的参与 ,几乎每个案件都要使用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 ,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对证人及其证言十分重视 ,并在刑事诉讼立法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证人制度。与此相比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及其证言的规定则明显滞后和不成熟 ,使得司法实践中碰到的许多难题无法解决。因此 ,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9.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书面证言在法庭审判中存在着滥用的情况,并给诉讼带来了很大影响。因此,需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书面证言制度,采取相关措施将刑事书面证言的庭审使用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以促进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20.
河南省司法鉴定立法既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借鉴外省市及国外经验 ,又要大胆突破 ,勇于创新。为此 ,需要重点解决司法鉴定的调整范围、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能、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争议等比较大的、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本文就上述几方面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和论证 ,阐明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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