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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我国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因房屋拆迁引发了大量的争议纠纷,而立法上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合法性条件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尚无明确或具体的规定,因此,理论上对房屋拆迁行为问题的探讨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从总体上说应是一种公用征收行为,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拆迁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被拆迁人因为房屋拆迁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得到完全和充分补偿以体现公用征收制度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相似文献   

2.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何为“公共利益”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从而导致公共利益被滥用,许多商业性房屋拆迁被冠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从而酿成许多悲剧。文章从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立法现状与问题入手,探讨如何更好地维护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3.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城市拆迁纠纷的博弈分析及对策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制度,也是一个学术界非常关注的城市环境经济学问题.当前城市拆迁中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城市拆迁纠纷的经济学成因在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制度障碍和政府、拆迁商及被拆迁者利益博弈的本质;在行政权力未能受到法律有效制衡的条件下,政府也无法对拆迁利益受害者实现应有的实质性保护.因此,必须从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制约拆迁许可行政职权和强化对拆迁商拆迁行为的监管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通过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理论体系和管理体系来推动城市拆迁工作.  相似文献   

6.
城市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类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本文基于天涯论坛,从网民的角度了解民众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态度,从抽样统计的数据发现,政府的房屋拆迁行为未能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大多数网民将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罪于政府,对政府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对造成拆迁冲突引起网民质疑与不满的原因进行探讨,归结为土地制度的缺陷、公共利益的模糊界定、政府角色错位等三个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农村房屋拆迁进行规制。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拆迁程序不公正、安置补偿不合理、权利救济渠道不畅,是困扰当前农村房屋拆迁的主要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制定专门的征收法律,对征收集体土地和拆迁农村房屋两种行为分别做出规范,对拆迁补偿原则、补偿方式、拆迁程序、权利救济、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8.
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自身的"拆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房屋拆迁以城市建设为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征收、征用制度实施的法定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城市建设"的内涵远比"公共利益的需要"宽泛,致使拆迁制度与宪法相抵触,成为一个违宪的制度.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面临改变与撤销这两种可能的归属.事实上,拆迁制度将不能合流的不同法律关系强行撮合在一起,这就决定了拆迁制度的归属只能是撤销,而不能是改变.相应的法律变革思路应当是,遵循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指引,以建立相应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9.
城市房屋拆迁的反思、重述与再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城市拆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房屋拆迁中行政强制处分的合理性、适当性与既有财产的安全性,应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达到应有的相称与均衡。当前房屋拆迁中普遍出现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忽视和公民个人权利的践踏。为此,城市房屋拆迁需要再造,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为指向,做到房屋拆迁程序的公开透明,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0.
房屋是人们的安身立命之所,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生存权和人格权的综合载体。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又存在着严重缺陷,因此强制拆迁这种严重侵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的物权,必须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在救济被拆迁人权益的原有法律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可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侵犯被拆迁人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未能找准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应扮演的角色,因此,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必须回归和到位。一要逐步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二要取消政府的行政裁决权和强制拆迁权;三要政府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相似文献   

12.
司法能动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发挥着让司法更接近社会弱势群体、提升司法的人权保护水平、促进诉讼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提升公益诉讼制度实效的积极作用。然而,从目的性、经济效益、权力制衡和实效性的角度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司法能动亦可能存在导致公益诉讼目的偏离、司法资源非充分利用、权力制衡体系遭到破坏和象征性意义追求过度的潜在风险。基于此,对应策略的设计可以从强化诉讼程序的应用、对司法能动和公益诉讼进行严格区分、严格约束司法冒险主义、追求司法能动与行政自治之间的平衡等方面着手,以最终促进司法能动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协同。  相似文献   

13.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涉及广泛的利益综合体,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冲突根本上就是各类利益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被拆迁人、拆迁人、拆迁公司和承租人等在其中的利益博弈。由于政府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的特殊责任。即为各方利益的表达、沟通、妥协创造条件和平台,依照法定的授权和程序行使征收权和拆迁权,无论哪一种拆迁,政府都必须按照市场的要求和价值规律对于当事人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维护。最后达到责权利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当前关于公共利益的研究,在公共利益立法诉求与理论特性、公共利益与行政权、公共利益与法律、公共利益与公众心理以及公共利益研究目的与研究结果的关系中都存在着悖论,而这些悖论告诉我们必须对公共利益标准的制定转换视角。我们应该放弃对公共利益标准的制定,回归到约束行政权力尤其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行政法治轨道上来,而最终我们会发现,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皈依的公共利益其实只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实现行政法治后必然的剩余价值。而在这一实践过程中,"政府法治论"应当是最合适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15.
公益诉讼 ,是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和不行为提起的诉讼。它对于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在我国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赖于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造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机关,需要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环境司法具有能动性,容易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司法有限性与环境法行政实施的特征,需要重视司法谦抑性问题.而如何认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维度进行分析.在检察机关提出环境行政诉讼时,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管辖权、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行政不能问题.当然,这种谦抑并不是绝对的,为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应当把握好这种谦抑性的限度,通过明确强制诉讼范围、确定实体性裁判的要件、尊重诉讼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好司法谦抑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行政权不当行使所引发的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房屋拆迁大多出于商业目的,其间暴露出政府角色混乱、权力寻租、滥用行政权等弊端。在房屋拆迁领域,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保持中立性,避免过多参与拆迁事宜,并通过加强程序建设、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和利用外部因素节制行政权,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的整体效率,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18.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正值国务院新征收条例施行一周年之际出台。而强制拆迁是该细则与此条例中的关键性制度。在我国土地所有制二元结构下,随着《物权法》的颁行强制拆迁问题日益严峻,公权力亦陷于困境。认定不法性强制拆迁的标准只能根据严格的"公共利益"标准,且在现行法下不宜适用"多数决"原则。因强制拆迁而受有损害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或合同债权等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根据"不法管理"的准无因管理制度获得更为有利的救济。只有对私权救济有力,才能从制度上根本遏制不法性强制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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