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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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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语言学是生态学与语言学相结合而形成的新兴语言学分支,其核心思想是指在语言系统和语篇层面上剖析语言的非生态特征,以揭示现实语言中不利于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思想,强调语言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影响和作用.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种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流域水生态补偿对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立法存在着没有国家层面专项立法、地方立法不一且差距较大等问题。为保护流域水生态和水环境,我国急需针对流域水生态补偿进行国家层面专项立法,并深刻认识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经济手段性质及其在流域水生态保护中的地位,推动地方流域水生态补偿立法。  相似文献   

3.
地方立法的经济学分析对于优化配置地方立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学分析建立在地方立法成本和地方立法收益比较的基础上。通过这种比较,可以找出地方立法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完善的有效途径,即微观上应不断推进立法主体的职业化和专家化、追求立法内容的地方特色、完善立法过程的透明和亲民设置;宏观上应注意科学制定立法规划、注重地方立法评估、强化立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4.
长江经济带有必要协调各个地区制定政策法规时的信息沟通、商讨、制定、实施与执行工作,强化地方立法协作,共同服务于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从地方立法协作的主体层面来看,有必要形成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组成的长江三角洲,江西、湖北、湖南组成的长江中游,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组成的长江上游三大地方立法协作组织结构;从地方立法协作的客体层面来看,应当分别针对经济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政府监管与社会公共服务,环境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三类公共事务开展协作。为保障长江经济带地方立法协作的有效开展,应制定地方立法协作的框架协议和咨询决策机制,达成协作共识;应搭建地方立法的信息交流平台与共同立法机制,养成多样化协作方式;应构建异见疏通、分歧磋商与立法协作备案机制,实时控制协作风险。  相似文献   

5.
2023年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特征是立法范围的拓展,人居环境保护制度在不同层级的立法中得到了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规定,生态保护也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立法主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入立法规划已经影响到环境立法研究和实践,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的节奏放缓,特殊区域生态保护立法出台,融入环境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多。环境司法解释继续发挥重要的制度构建功能。环境类部门规章主要在碳减排立法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其他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地方环境立法总体上在多年来形成的轨道上平稳前行,立法主题、立法方式等出现了一些有意义的创新,包括人居环境立法的增多、融入其他立法的环境保护制度越来越多,但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分工不清、热衷于区域保护立法和协同立法、执行性规则设计不到位等问题仍旧存在,地方环境立法的实质内容改进仍有较大空间。环境立法研究主要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等主题,环境法律制度的研究仍呈现点状集中的特征,并较多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相关联,对地方环境立法的评价和分析逐渐增多。  相似文献   

6.
科学发展与环境立法的双向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环境立法。实际上,科学发展客观上推动了环境立法的发展,反过来,环境立法从根本上为科学发展提供了保证。正是科学发展与环境立法这种双向互动才能够确保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7.
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当地特有的环境资源和生态功能价值已经成为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我国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立法须突出"保护优先"和"效应叠加"两大理念,强调民族地区特色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特色,采用落实、补充和变通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8.
河北省地方环境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地方特有的环境问题需要地方环境立法创制适合区域特点的环境保护措施,因此,对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实证研究具有现实意义。目前,河北省地方环境立法数量超前、注重废改立并举、立法领域宽泛且不断前行,但存在诸如人大立法主导性被削弱、立法项目不均衡、公众参与有限等问题,建议界定地方立法权限、强化政府责任和公众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立法等,以促进河北省地方环境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加强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既是理论界的共识,也是地方生态补偿实践的迫切需要。宁夏作为生态脆弱省区,应当借推动"生态立区"战略契机,研究制定《宁夏生态补偿条例》,并在条例的结构和具体制度上进行前瞻性的科学设计,使其真正成为一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立法,从而为宁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并为全国其他省区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0.
江苏省地方环境立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条例为中心的相对独立的地方环境立法体系。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趋严重,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江苏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也是两型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根据江苏省现行有效的环境法规规章,简要概括了现行环境立法的基本情况,分析其立法思路和当前环境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0,自引:3,他引: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2年,法制建设恢复阶段的环境立法;1982—1997年,法制建设发展阶段的环境立法;1997—2008年,法制建设进入全新阶段的环境立法。三十年来的环境立法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即: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将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注意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内容;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遵循生态规律结合起来;把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又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把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效果评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的变动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看到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12.
综观当今国外关于环境渎职犯罪的立法,呈现日益重视对生态法益的保护、弱化对国家法益的维护等特点。而我国的环境渎职犯罪立法基于人类中心主义,关注维护人类利益胜于保护环境,实践中既无法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渎职犯罪,又难以有效保护环境。文章指出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关于环境渎职犯罪的立法规定,并提出了借鉴的方向和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或试验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具有先行先试立法的性质,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之一。2015年立法法修改,设区市获得立法权,使这一任务更具可行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小宪法”,条文宜粗不宜细,在其制定过程中应对生态文明概念有全面把握,注意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区分。其框架体系应包括总则、生态规划、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制度建设与保障和法律责任几个部分。  相似文献   

14.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部分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的实际需求。在立法实践中,某些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越过了立法权限的边界,存在越权立法的现象。因此,需要调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模式,建立纵向合理的立法“分权”体制,赋予设区的市相对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立法批准等控权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相似文献   

15.
论建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因各自所存在的弊端而难以满足环渤海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法律需求,这就需要一种新型的立法模式——环渤海区域立法。环渤海区域立法建立在地方立法权合作基础之上,主要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协调机制4个要素。协调性对于环渤海区域立法而言至关重要,它至少包括环渤海区域立法活动自身的协调、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3个方面。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的实现最终需要借助于立法协调机制来进行,因此有必要构建系统而有效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6.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17.
跨界地下水国际立法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目前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为:软法性文件推进着跨界地下水国际立法议程,在该议程中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理念逐渐得到体现和遵循,跨界地下水专门性立法和跨界含水层管理机构的建立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将跨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立法议程,并在相关国际、国内立法中遵循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同时,针对跨界含水层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应进行跨界专门性地下水立法,并建立专门的跨界含水层管理机构,以此促进跨界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环境法需要在既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整合,同时也需要刑法典进行保障和配合。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在配合适用上陷入困境,是因为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上存在差别,并演化成规范衔接上的龃龉。当下刑法典遵从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本质上和环境法典适用范围扩张的现实需求相吻合,所以在趋同的扩张理念下以积极立法来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并进行前置性预防。在保护法益层面,环境法典围绕生态法益展开,而刑法典基于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两者在生态法益上取得共识,并基于生态法益强化法律解释层面的联系。伴随环境法典的体系化发展,环境犯罪作为法定犯,应该强化行政从属性特征,将犯罪构成和量刑要素转移到环境法典中,采用行政刑法的模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人本性,并利用系统化的环境法典提供实质出罪路径。  相似文献   

19.
《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急剧扩容,地方立法重复现象猛增。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重复不应只包括了对上位法内容的重复,对同类地方性法规内容的重复也应归属于其范畴。这样一来,对地方立法重复的宽容度相应地应有所提升。故而,辩证地看待地方立法重复至关重要。地方立法重复虽然备受诟病,但却无法避免。对地方立法重复进行限制或是宽容,实质上应取决于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地方立法重复以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为标准可分为两类,即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和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为有效规制地方立法重复,应该防止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包容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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