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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江河源地区的生态地位和生态效应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现有环境资源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制约了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各种法律制度,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2.
美丽乡村建设是我国整体生态安全的"生命线",严峻的农村生态环境状况折射出城乡环境正义缺失,呼唤最严格的农村环境立法。然而,我国现行农村环境立法长期以来受重城市轻农村的思想主导,存在数量少、地方立法参差不齐和约束力不强等现实问题。完善农村环境立法,应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整合农村环境立法,创新与农村现实情况相契合的农村环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法哲学为法学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基于法哲学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理性审视作用,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将有助于加强法学与环境学科的对话能力。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从人本主义向生态本位主义的转换、私法和公法救济手段的融合、从矫正正义向分配正义的转换等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未来指明了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4.
生态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作者分析了东北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及产生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完善东北地区环境资源保护法制机制的举措:转变环境保护立法的理念,完善地方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的力度,建立地方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生态农业发展的伦理诉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伦理视阈探讨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性。一是提出农业发展中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二是发展生态农业的伦理意蕴,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精华、发展生态农业是生态伦理学的重要思想、发展生态农业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等方面进行分析;三是提出科学发展生态农业的对策,认为应从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校环境道德教育,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普法工作,增加生态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护,普及和提高农民农技和环境科学文化知识,加强防污治污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等六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6.
江苏省地方环境立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条例为中心的相对独立的地方环境立法体系。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趋严重,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江苏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也是两型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根据江苏省现行有效的环境法规规章,简要概括了现行环境立法的基本情况,分析其立法思路和当前环境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涉及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又涉及人民基本生存条件提高、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问题。客观地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近年来环境保护立法理论和实践的一些积极进展,然而也存在诸如基本定位不够准确、监管体制问题并未解决、逻辑结构不够清晰、没有充分吸收实践成果、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等问题。因此,应当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核心修改环境保护法,回应政府职能转变新改革,明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定位与调整范围,完善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权利和义务、环境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制度。  相似文献   

8.
<正>生态侵权在立法上的空缺严重迟滞了侵权编的审议进程,同时也急剧背离了民法典内容完整性和逻辑严谨性的要求。孙建丽同学在《民法典编纂视域下生态侵权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基于现行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侵权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需求,提出环境侵权责任必须拓展至生态侵权领域,针对个案特点分别适用生态损害评估机制。该文对于我国生态侵权立法及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  相似文献   

9.
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未来我国环境立法指明了方向.未来我国环境立法应当以生态文明为目标,更加严格地保护环境资源,更加重视对公民权益的维护,推进环境法的执行.以促进生态文明为目标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在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更加严格地保护环境资源要求对污染排放和资源开发的规则和制度总体上应当越来越严格.更加重视对公民权益的维护要求推进公众参与和受害者救济.推进环境法的执行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主体的独立性和执法权限.《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以此为方向.  相似文献   

10.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力度不断加大.但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普遍存在着用词随意、同义反复、语焉不详等诸多立法语言失范的现象.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也不利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还将给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带来重重障碍.规范运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应当处理好立法语言准确与模糊的关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语料库,完善语言专家人才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审查纠错机制.  相似文献   

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0,自引:3,他引: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2年,法制建设恢复阶段的环境立法;1982—1997年,法制建设发展阶段的环境立法;1997—2008年,法制建设进入全新阶段的环境立法。三十年来的环境立法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即: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将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注意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内容;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遵循生态规律结合起来;把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又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把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效果评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的变动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看到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12.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调研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情况,主持召开了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当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政府积极主导,社会参与乏力;地方各自为政,缺乏战略规划;资金投入不足,补偿机制不健全;区域立法缺位,保护监督错位。为了实现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提高环保意识、营造共抓环保氛围,建立互动机制、协调多方利益关系,创新融资方式、完善环保补偿机制,实现长江保护立法、推进环保监督升级等有效措施,积极打造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命运共同体,努力构建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机制。  相似文献   

13.
美国和澳大利亚分别在田纳西河流域和墨累一达令河流域开发的过程中通过颁布专门的流域立法和成立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并不断加强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改善了流域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成为流域管理成功的典范,对我国的跨界流域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参考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流域管理经验,我国应加强流域管理立法,提高和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加强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政府,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增强流域管理中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通过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提高公众参与流域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实践的积极性,改善我国流域环境生态恶化的局面。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的现实,具有明显的缺陷,对此,应该在立法模式、犯罪构成要件、刑法控制范围及刑罚处罚等方面加以完善,以营造一种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刑事法制环境,有效抗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资源。  相似文献   

15.
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加强西部区域环境法治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保障。西部区域环境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的整个法律活动过程应当遵循怎样的基本法律,都需要深入探讨,以期对西部区域环境法治建设的研究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16.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17.
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而生态治理越来越走向法治化轨道必将成为今后重要的治理方式,同时生态法治化也是推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通过梳理并阐释国家对西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发展的规范文本及其释义,透视国家对黄河流域发展的理念转变,进而指出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发展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没有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体系化发展的理念,缺乏地方立法对生态保护政策的落实,环境政策没有与其他政策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再从健全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规范体系出发,实现法律与环境政策之间协同保障生态环境,达致环境政策一体化实施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与环境政策协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化保障进路。  相似文献   

18.
“两山”论的实质在于揭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被用于有效解释中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历程中人类在两者间的选择、放弃与坚持。我国当前可通过在禁止开发区走“生态优先”路径、在重点开发区走“绿色发展”路径、在限制开发区与优化开发区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路径对“两山”论进行分类实践。在分类实践进程中,亟须通过实行差异化财政投入政策、创新间接财政投入方式、增加环境税税额确定的考量因素、完善绿色信贷激励机制等举措进行政策导向,以及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协同程序”的模式建构、河长“职权职责”的制衡配置、生态保护红线“越线责任”的聚合创设、环保督察“强化问责”的程序明确、环境信用“特色评价”的指标设置等措施实现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9.
生态环境治理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为治理污染,我国政府制定诸多环境政策,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总体布局,这表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治理,也显示出我国环境治理的严峻性。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其赋予环境的消费非竞争性和收益非排他性,政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好,以上特征使得政府在治理环境过程时权责不清、环境治理缺乏动力的现象频繁发生,增加环境治理的困难。环境分权、环保立法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能否在激励机制与问责机制方面激发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动力,降低环境污染水平?文章探究环境分权和环保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并分析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动力机制,在此基础上,以长三角27个中心城市为样本,选取2003—2019年市级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同时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动态效应检验、安慰剂检验等验证文章研究结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环境分权激励政府进行环境治理,有效降低长三角环境污染水平,并对环境污染滞后三期发现环境分权对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滞后作用,其影响具有长效性;相较于环境分权而言,环保立法对长三角城市群环境污染的作用较为微弱,并通过动态效应检验、增加控制变量和安慰剂检验等角度进行检验,使结果更为可靠;值得注意的是,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政策组合的环境污染治理动力更为显著,两种政策组合对环境污染的抑制作用高于两者单独的政策影响。因此,文章从建立区域环境协调治理联动、强化法治建设、激励各主体环境治理等方面提出相应的环境治理政策建议,持续发挥环境分权在长期治理污染的作用,完善区域环保立法标准体系,强化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的合作治理互动效应,增强环境治理动力。文章从市级层面视角分析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动力机制,并通过实证进行一系列检验,丰富市级层面环境治理研究,并通过多角度稳健性检验验证环境分权与环保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影响,为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20.
从法律的历史变迁和代际进化看,可将中国的环境立法50年概括为从第一代环境法到第三代环境法的发展进程,当前正处于从第二代环境法挺进第三代环境法的新时期。第一代环境法以环境保护观为指导思想,以生存权为核心权利,以“末端治理”“分散保护”为主要调整模式,具有人类系统和自然系统二分、保护和发展“两张皮”的基本特征,以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为典型代表。第二代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发展权为核心权利,开始重视对发展能力的尊重和补偿,坚持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具有在“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系统内保护和发展一体化治理的基本特征,以2008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典型代表。第三代环境法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思想,以环境权为核心权利,以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的“三生共赢”为根本目标,致力于“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水平保护”,重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社会共治”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治理模式,具有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生态—灾害”复合系统内“八位一体”系统性治理的基本特征,以2020年的《长江保护法》为典型代表。为推进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解和贯彻,可将其核心要义概括为“十二个坚持”,从而更好地明晰其相对于西方的生态伦理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先进性和优越性,进而助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地指引第三代环境法的发展和环境法典的出台。环境法的法典化之路尚需进一步选择和论证,基于事实、事理、法理和政策等因素的考量,建议采用通则型立法模式,优先集中兵力制定“环境法总则”和“污染防治法通则”。环境法学必须加强向“事理”和“法理”两面作战的能力建设,促进自科法学研究方法的养成,不断实现“事实—事理—法理—法律”的飞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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