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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承堂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2):84-8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相继颁布了<担保法>和<票据法>的相关解释,但却导致了对票据质押背书的性质的争论,即究竟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还是取得要件?我们可以从理解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性质入手,突破理论陈规,以票据质押构成要件的二元构造论解析了质押背书的性质. 相似文献
2.
李敏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4):75-78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实践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及连带性等法律特征。依法成立的票据质押对质权人产生设定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权利证明、切断抗辩以及票据责任的担保等法律效力。质权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通过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实现其质权。 相似文献
3.
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以及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可否设立票据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核心争议问题。解决质押背书的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担保法意见》第98条的意义。“质押”字样是否记载决定了背书的性质是质押背书还是转让背书,而非决定质权是否成立和生效。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可以设定质权,只是效力上有所差异,但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却不能实现票据质权的设定。 相似文献
4.
单永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2):106-109,105
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为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在我国,票据质押受到《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双重规范。根据国外有关票据质押的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票据质押的形式主要是票据质押且均要求以设质背书方式设定,所以本文主要针对设质背书这一票据质押形式的若干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5.
杨信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3(2):83-86
票据背书连续即背书形式之连续,是指背书形式合法且依据背书日期之时序可以对相关主体作同一性认定。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同时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背书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应该对两种背书分别作具体分析;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背书是否连续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最终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情况;背书涂销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6.
李遐桢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56-61
传统票据质押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与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前者的设立方式是质押背书,后者的设立方式是"交付"票据,书面质押合同并非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的必备要件。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登记与质押背书。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质押登记。质押背书并非电子票据质押的一个必备要件,但它是区分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还是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标志。 相似文献
7.
郭站红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1):91-95
背书不连续存在于最初不连续、中间不连续和最后不连续。背书不连续也有实质不连续与形式不连续之分。形式不连续背书仅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不因此否认持票人的实质性权利。背书形式不连续而实质连续的持票人应可行使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整体不连续但具有阶段性连续的持票人虽难以行使付款请求权,但鉴于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属于各自独立、性质相异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于在连续中断后签名票据的背书人仍可享有追索权。 相似文献
8.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50-58
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 相似文献
9.
杜啸尘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6):28-31
票据质押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由于法律规定型不一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票据质押的标的、设立要件、实现都存在很多争论。支票和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成为票据质押的标的,质押背书并不是票据质押的设立要件,票据质押的实现应区分出质票据到期日与主债务履行期的时间先后关系。 相似文献
10.
吴庭刚 《山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票据法》和《担保法》已实施多年 ,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为禁止背书以后 ,其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为自己的债务作为对他人债权的质押担保情况 ,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两种权利的冲突。要缓解这两种权利的冲突 ,可采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应再设定质权”等五种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1.
朱德宏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1):135-140
在专利权质押担保制度中,专利权质押不表示专利为质权人所占有。因专利权源而使得专利权呈多主体性,并且专利权的独占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等并不因为专利权质押而归为一体,相反,权利享有仍然呈现为分离状态。专利权享有的可分性增加了专利质押融资过程中质权人的风险,也限制了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实践运用。为促进专利权质押制度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化解质权人融资风险,可建立专利担保的附带性信用担保和财团担保制度,且应扩大质权人对出质人经营资金运行态势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2.
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票据丧失 ,持票人就失去了行使票据权利的物质依据。失票人必须及时依法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 ,才能使票据权利最终得以实现。我国现行法律对票据丧失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式 ,但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为此 ,针对这些问题 ,对失票救济规定提出完善设想 ,以期维护失票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3.
郭继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3(2):69-72
票据质押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票据法》《担保法》规范这种行为比较粗略,需进一步完善.作者认为,票据质押不是票据行为;票据质权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押的票据可以进行承诺转质. 相似文献
14.
徐忠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1):37-39
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票据丧失,持票人就失去了行使票据权利的物质依据.失票人必须及时依法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才能使票据权利最终得以实现.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票据丧失救济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难以充分维护失票人的合法利益.为此,本文就票据丧失的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徐明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1):6-9
提单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实践中经常出现托运人为了结汇需要,在出具保函的条件下,要求承运人按其要求填写记载事项,此时就会出现提单的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矛盾而引起争议。对提单记载事项的文义性与要式性、证据效力、提单正面记载事项与背面条款冲突时效力的认定以及与舱单记载的关系等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6.
提单与票据法律性质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11-17
提单和票据是人们将无形的财产性权利记载于证券纸面之上,使之成为一个特殊的“物”,通过证券这个“物”的占有变动来实现“物”所表彰的权利转移。这种“权利证券化”的设计,简化了流通程序,促进了交易的发展。提单、票据经济性功能得以发挥的本源在于其证券性的法律性质。故提单、票据与证券在法律性质上存在若干相通、相似之处。本文拟从证券角度对提单、票据法律性质进行辨析、研究。 相似文献
17.
蔡永民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21(4):110-116
《物权法》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了可质押的权利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于物权法之后出台,但需要进一步澄清与之相关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围,与普通债权质押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设定须满足签订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交付应收账款债权证书等条件。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效力范围及于标的债权、利息以及附随的担保权,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具有一定的效力。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需结合实践作更深入的探讨,以构建我国《担保法》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8.
刘剑军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1244-1247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一旦丧失,持票人便无法行使其票据权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给予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但是实践证明目前已有的法律救济制度仍不够完善。为此,在对该制度的基本内容给予详细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在具体适用中所存在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票据丧失之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设略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