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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都学坛》2018,(2):61-73
"恐怖活动犯罪"宜作为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亚类犯罪设专节予以规定。从完善我国反恐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之考虑,建议增设新的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即增设入境发展恐怖组织罪、包庇或纵容恐怖组织罪等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将基于恐怖目的实施的相应犯罪作为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在非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完善方面,建议增设危害航空飞行安全罪、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以及邮寄危险物质、物品罪和关于"核犯罪"及"核恐怖活动犯罪"。在补充和完善相应的罪刑规范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践需要,这是我国反恐刑法奠立的基础;二是我国担负的反恐国际义务(基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反恐国际条约),反恐刑法必须与国际条约义务相承接;三是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反恐刑法立法经验。恐怖主义的国际化趋势使得各国在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方面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以达到严厉打击各类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恐怖主义犯罪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文经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6(1):22-27
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极其严重的危害以及日益猖獗的态势,阐析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指出防范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首要问题是国际社会必须统一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识和界定,消除双重标准,为国际反恐合作奠定基础,并且任一国家都应健全立法、完善反恐机制和加强多途径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3.
张凯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4,(4):80-84
依照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进程,可将恐怖主义犯罪分为恐怖主义预备罪、恐怖主义行为罪、恐怖主义关联罪;在风险社会下,应转换刑法思维,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机能、综合运用替代性措施、加强横向抑制策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4.
卜安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2,39(5)
简明地看,恐怖主义是为达一定目的而选择以恐怖行为为手段,其本质是以施行恐怖行为来制造部分人或全社会的恐怖,从而达到其个人、组织或国家的某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宗教的或情感的目的。战争具有恐怖性,但恐怖行为不一定是战争,以战争为恐怖手段胁迫敌对国家屈服可称为战争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战争则是由恐怖主义者发动的主要以恐怖行为为手段的战争。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实现恶意目的,采取恐怖手段,制造恐怖效果,给不特定的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并造成普遍的恐怖感的犯罪。“9·11事件”等恐怖主义行为是典型的恐怖主义犯罪。 相似文献
5.
国际刑事法院与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之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毛芳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2):94-97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新生的国际刑事法院对恐怖主义犯罪却缺乏相应的管辖权。把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反恐斗争和国际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牟大钊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30-34
我国刑法第249条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对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条文简单、笼统的规定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越来越不相适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犯罪客体与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多种犯罪行为性质不符,并且由此导致本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定位不准确。同时,该罪与其他煽动型犯罪相比也存在着不符合煽动型犯罪的一般特征与缺少相对应的实行行为犯罪的问题。在极端民族主义与恐怖主义日益紧密结合的今天,刑法对本罪的简单规定也不利于国家对恐怖主义的严厉打击。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包括本罪在内的涉及民族关系犯罪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试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国际刑事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小明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1):83-89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在国际法学领域至今没有形成一个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定义。本文从研究该定义出发 ,在区分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的基础上 ,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 ,犯罪构成 ,及其在各种情形下所应承担的国际刑事责任或者国家责任进行了分析探讨。同时指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加强国际合作 ,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中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阮方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5(2):21-28
中德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及类罪名上有差异.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德国刑法要比中国刑法细致得多,特别是确立了"危害和平罪"与"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两个罪名,值得中国刑法借鉴;而中国刑法中确立的"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是否能够由非暴力方式构成上与德国刑法的规定有着差异.当中国刑法将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及国旗、国徽的行为予以普通刑事化评价时,在德国刑法中却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法律评价上显得更为合适.两国刑法均将言论与文字的形式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之一,表明对言论治罪并非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所独有.在"叛乱罪"与"叛国罪"的构成设计上,两国刑法规定也是各有所长. 相似文献
9.
美军在利比亚的反恐行动突显出许多法律上的问题,鉴于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各地区的反恐实践,首先应明确恐怖主义活动是一种危害极其严重的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行为,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应以适用刑法为主导,辅之以其他应对措施。对我国反恐策略而言,应以刑法的正面预防为主,即刑法需提前介入,同时制定一部反恐单行刑法,以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另外应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有关罪行及时转化为国内刑法的罪名,以此加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力度,确保刑法反恐机能的充分发挥。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其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及范围应有所突破,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国际反恐的合力效用。 相似文献
10.
张明涛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环境犯罪是种新型犯罪,其危害后果远大于一般犯罪。环境犯罪有着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征和自身特有的发展趋势,但在立法目的,危险犯预防,环境犯罪种类,刑罚手段和跨国合作等方面,我国环境刑法存在缺陷,还需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1.
12.
袁佳音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6):714-723
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相关罪名的增加,生物安全犯罪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生物安全犯罪还存在着行为边界模糊、侵害法益定位不明、规制路径不周延等诸多问题。对生物安全犯罪进行规范化分析和功能解读,是刑法规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和客观需要。生物安全的侵害法益作为一种新兴法益,对其进行范畴归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生物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生物安全法益理应归属于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益范畴。在规制生物安全犯罪的路径上,一方面为防止生物安全风险的无限扩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应当秉持积极预防主义,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应坚持多法衔接,构筑完善的生物安全犯罪防范体系,从而为保障生物安全起到保驾护航的法律作用。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被害人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贺培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4):134-137
目前,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已经成为国际潮流与趋势,但是我国立法与刑事政策在无被害人犯罪这个问题上一直摇摆不定,其原因有实践中的问题,亦有理论上的困惑。这种状况将影响我国社会与法律之发展。文章从阐述无被害人犯罪理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典型无被害人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刑法中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刘彩灵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71-76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仅有主观故意缺乏客观危险的不能犯不宜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立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要对危险方法严格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仅是结果产生的一般可能,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迫的危险严格区分。 相似文献
15.
16.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相似文献
17.
一度影响全国的“齐二药”假药案,目前已经尘埃落定,对于该案定性存在严重分歧,通过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文章认为该案应该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案认定分歧的厘清和准确定性将对未来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8.
19.
周振晓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2):75-79
传统的犯罪定义是:“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①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作为犯罪定义的组成部分不准确,也不宜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②“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它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法;③判断是否犯罪的标准只能是刑事违法性。笔者对犯罪定义的新表述是:“犯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任辉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1):74-77
转化性犯罪是刑法中一种普遍性现象,转化犯作为刑法的概念范畴为我国刑法理论学者首创.但是,各刑法理论学者对于转化犯的概念、特征及犯罪构成情况观点不一.转化犯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上概括的理论范畴,而且还是一种客观的犯罪事实现象,更是一种独立的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体系,它有自己概念、特征、类型等基本范畴.我们的理论研究者不应该只是把它放在一种既定的规范解释层面来看待,更应该从罪数形态的理论模型来给予关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