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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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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在纠正错误判决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实际作用的发挥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构建再审之诉的相关制度,以规范再审之诉,建立起符合诉的一般特点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2.
再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要有效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是其关键。民事再审之诉与起诉和上诉不同,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应从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再审理由、立案受理、审理程序、再审期间等多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3.
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civil retrial procedure)主要存在于以法国、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制度虽然有所不同,但三国都将再审规定为一种规范的再审之诉,对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对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都作了严格限制.借鉴三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有益经验,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究其根源还在于其理念基础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在改革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摈弃现存的一些错误观念,确立正确的理念。为确保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最终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必须在既判力、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民事再审之诉之间求得一种衡平,并确立有限再审、有限纠错的理念。  相似文献   

5.
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已成为热门话题,我国学者对此做出了很多有益探索,2007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也作了较大的修改。但笔者认为单纯改革民事再审制度的程序启动主体,把程序启动权还给当事人,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并不能完全解决民事再审制度的固有缺陷,特别是对于跨省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再审处理,更显得苍白无力。本文笔者从设立巡回法院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往学者虽一致认为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的发动权、完善检察院发动的再审、建立由当事人作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但对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成为提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学者们并没有作更加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主体,认为应将提起再审之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作为适格提起主体的考量基础,并探讨了不同情形下再审提起主体所具体包括的当事人,以期对实践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7.
现代民事再审原理论——兼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再审作为既判力原则的法定例外,是对法院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以纠正在诉讼程序上有重大违法或裁判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的确定判决和生效裁定,为当事人提供最后的诉讼救济机会。民事再审原理包括民事再审的本质和目的、民事再审之诉的标的、与既判力原则的关系、再审之诉的要件和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等。  相似文献   

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案外人民事权益.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程序保障是正确的选择,但是,综合考察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全部内容,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应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规制滥用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会导致原审裁判重新受到审查,使得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这一程序包含着丰富的诉讼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对再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行再审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在系统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不足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如下建议改“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废除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规定;限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的范围;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等,以重塑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赋予了第三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三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三人再审之诉。从第三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  相似文献   

11.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与此前司法解释和实践中存在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构成了并存适用的紧张关系,学说上由此产生了"选择适用说"与"替代适用说"的论争。根据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一般原理,再审程序必须以重大程序错误为再审事由,不可能将保护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作为发动再审的根据。如果采用再审程序对案外第三人实施救济,不仅会模糊"案外第三人"与"当事人"的界限,导致这两个概念的混同使用,而且还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审级利益。因此,应坚持统一适用撤销之诉对案外第三人进行救济,废止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运作。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扩大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在最大程度上使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2.
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内容。考察相关国家的类似制度我们发现,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着体例安排不合理、主体适用范围受限及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存设计不合理等问题。而较理想的设计是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置于再审程序之后,以突出其特殊救济的功能;对第三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案外第三人;鉴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着功能上的重复,故保留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可。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既要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又要通过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并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从我国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等约束条件出发,在三审终审制下设置民事再审程序不是最佳的选择,而在两审终审制下设置民事再审程序并进行再审之诉的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应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问题、成因与重构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家本位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导致了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的不当介入,损害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引发了立法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以当事人再审诉权作为再审程序的制度基础,建立再审之诉,从而很好地实现民事再审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设置。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运行并未达到法律救济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究其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缺陷,又有司法实践中的执法不严。对策是: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再审权、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再审抗诉权、建立再审之诉,并重构再审理由、再审管辖。  相似文献   

16.
自2021年8月在全国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改革,强化高级法院再审审判职能的背景下,实证考察高级法院再审程序的运作,无疑对高级法院再审案件的品质提升与新时期审判监督的改革,将兼具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本文通过对A高院民事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实证调查发现,立法规定作为开启再审程序大门钥匙的再审事由,既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普遍适用,也没有得到审查法院的严格适用。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法院按照再审之诉路径受理的再审之诉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的核心要件,造成再审之诉的“空洞化”;另一方面,诉讼程序内的“诉源治理”原则要求,造成再审之诉的诉讼与信访(简称诉与访)混合不分,诉访分离的效果不佳,诉讼程序难以终结。查其主要原因有:在再审程序内,由于申请再审案件数量与申请再审率逐年增加上升的态势与审判资源投入不足的供需矛盾,以及负责审查案件的人员之审查作业对再审事由的把握“模糊”所致;在再审程序之外,因法院须承担诸如对涉诉信访等社会治理职能,以及保障审判独立制度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容量”仍然不足。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再审事由的适用规范化,再审审查程序的运作效果将得以逐步提升。  相似文献   

17.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一方面该制度既不同于普通之诉,也与上诉审及再审等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着实质性差异,这些差异使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面对着诸多理论障碍和争议;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目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过于简单,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请求存在着不知如何处理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过于强调调解的司法背景下,调解的适用显然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运行中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就调解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对象及适用特点等进行深入剖析和阐明,以期推动调解制度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18.
“申诉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事审判实践,还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梳理“申诉”在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框架内的地位,明确“申诉难”在制度上的诱因在于“申请再审”渠道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运用实务材料和信息分析“申请再审”渠道的症结所在,同时考虑再审程序的法律属性,立足于“法和社会”的双重视角提出切实可行的“再审之诉”制度方案。  相似文献   

19.
鉴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中再审程序启动具有随意性,申请再审与申诉关系混乱,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重,结合国外再审立法的经验和措施,在重构我国再审制度时,应当以裁判的稳立性和程序的安定性为根本;对再审作必要的限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此应取消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对检察机关民事再审监督权作必要的限制,并规定再审法院的级别和审案法官人数,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再审程序制度,以保证民事再审制度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目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20.
民事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在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民事再审的指导思想、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和当事人引起再审程序等方面,重点分析了当前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在此基础上对于改革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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