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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晶晶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0)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行为呈高发态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普遍担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诉讼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实乃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然而,为了更好地遏制恶意诉讼,为权益遭受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还应在民事实体法中探索建立恶意诉讼之侵权责任制度,从而对恶意诉讼形成双重的、系统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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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小庆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6):80-81
在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出现了很多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的掩饰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诉讼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恶意讼诉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诚信观念的缺失以及调解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以法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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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利益的驱使,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频繁出现,引发众多危害。明晰恶意诉讼之含义是恶意诉讼有效规制的基础,理清恶意诉讼之症结则是有效规制之关键,只有正确把握以诉的利益为主要构成要素的识别标准和错误行使诉权和诉权滥用之区别,才能理性对待恶意诉讼。同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健全惩治措施和受害人权利救济机制则对遏制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之现象尤为关键和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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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当前立法和司法界倡导“调解优先,积极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背景下,恶意诉讼当事人利用法院调解、裁判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严重侵害了法的秩序性,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作为一种预防和过滤机制.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恶意诉讼进行程序法的规制,应注意与诉权保护的协调,并在司法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发挥司法惩戒手段的调节作用,并从规范撤诉、完善失权以及增设案外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等措施入手,使程序法的规制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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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及其产生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法治传统的不同以及考察视角的差异,国内外关于恶意诉讼的内涵存在着较大争议,学界并无通说.英美法系国家将"滥用法律诉讼"作为实体法上的一类侵权行为加以规制,其含义大致为: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合适的理由而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并因此受到损害,且诉讼结果有利于原告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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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恶意诉讼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也未作出特别规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立法需要对恶意诉讼侵权加以规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故意引起恶意诉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业领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差异,在制度设计上宜借助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加以规定,采纳惩罚性赔偿,并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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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要考虑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特别是涉案恶意诉讼权利人的主观过错是否存在恶意,是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专利恶意诉讼反赔的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由民三庭审理。对恶意诉讼造成的不同损害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情和当事人的请求决定适用不同的民事责任方式和处理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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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实施需要实体和程序的密切协同,是实体规范向裁判规范转化的典型例证。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产生竞合时,须根据竞合类型配置不同实施路径,特别是科学利用诉之合并制度。民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针对“没有法律根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类型化成果,其诉讼实施则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不当得利纠纷中复数之诉讼标的。“没有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本质性、原则性构成要件,与其对应的案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善意”应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要件,对应的要件事实由得利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恶意”应作为得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其要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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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西方的政治语境下,左、右派别体现了人们对"自由"与"平等"、"博爱"之间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尽管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阶层或集团的利益,但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制衡是公开的、平等的、程序化的.在此情况下,舆论上的彼此对立常常会导致行为上的互相妥协.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语境下,由于历史的原因,使得左、右派别往往被赋予正、反不同的价值判断,因而其存在的理由是不平等的,其相互之间的制衡是非程序化的.在这种情况下,舆论上的表面一致并不能取代现实中的矛盾.因此,对激进与保守、左派与右派进行深入地反思,进而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理性、和平的制约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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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应当"隐含着"能"与"不能"的价值旨趣为路径,认为"能"一方面是道德之外的有为,另一方面是道德之内的准许.前者是道德主体的能力所为,后者是道德原则的划界.由此认为,"应当"包含着已然与未然的张力,实现主体应尽之责与其能力、善与可欲之善有机结合,预示着伦理原则对人的引导和激励,并担当教化、教言的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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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教养”·儒家“教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雪波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
虽然以往一些论著已经注意到"教养"这一说法的出现与上古中国庠序中的"养老"有关联,但对这"养老"的具体内涵的解释却并不准确。文章对"养老"的内涵重新作了分辨,并进而考察了先秦儒家在春秋战国之际对"教养"内涵的改造,从而找出了"教养"之所以后来与人的人格修养关联在一起的人文逻辑线索。通过对"教养"原意的追溯,论文揭示了先秦儒家教化的独特品格与其对于人的生命成全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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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科学的关系具有深刻的两面性:一方面,宗教追求的是"信仰",科学追求的是"知识",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这种区别,既有可能导致宗教势力对科学行为的禁锢和迫害,又有可能诱发科学成果对宗教信仰的颠覆和批判。另一方面,如果宗教以理性为工具来追求信仰的话,就会在追求的动力和方法上与科学相联系。这种联系,既有可能促成科学的发生,又有可能促进科学的发展。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常常只注意到宗教与科学之间相互冲突的一面,忽视了二者之间彼此联系的一面。而在西方的历史上,宗教的追求与科学的产生、宗教的热忱与科学的动力、宗教的信仰与科学的方法之间,都曾有过密切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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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与"合作"之辨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及其交往关系中,合作是一种不同于协作的行为模式。然而,人们往往把它们混同起来。其实,在工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框架下,所造就的只是一种协作的行为模式,在对工业社会历史阶段的超越过程中,我们需要确立的是合作的行为模式。人们的合作关系以及行为模式的建构,将意味着人们交往活动中出现一种更高形态的“差异互补”机制,也意味着人类社会走向一个更高级的历史阶段。因此,在社会治理模式建构方面,需要根据合作社会的要求去建构起一个合作的社会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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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发展观本质和核心的"以人为本"的"人",首先是指"人民";但是,从根本上讲,"以人为本"的"人",是指"每一个人",即"所有的个人","每一个人"是构成科学发展观的历史主体.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历史主体上坚持"人民"和"每个人"的辩正统一,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对当代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超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