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RCEP的制定与实施为全球经贸治理提供了崭新的方案。在RCEP背景下,通过爬梳对比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不难发现,当前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治理还面临以跨境数据流动为代表的数据治理规则存在分歧、数字贸易税收政策制定和协调机制尚不成熟、数字贸易非歧视待遇与数据本地化规则参差不齐等现实挑战。作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治理的主要参与者与积极推动者,中国应发挥大国担当,向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治理贡献中国方案。面对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序化趋势,未来中国应坚守RCEP提倡的包容合作理念,在国内层面利用国内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优势,分层级推进与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对接工作;在国际层面参加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国际谈判,并与其他参与方保持良好沟通,致力于寻求缩小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分歧的有效途径,推进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共识达成,助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展现出新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方向。作为国际上第一个独立的数字经济协定,DEPA在发展和深化既有数字贸易规则基础上,关注新兴数字技术领域,强调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开放与包容,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2021年,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并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多边谈判。对中国而言,DEPA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新兴领域监管以及不同数字贸易协定衔接等方面具有一定挑战性。跨境数据流动模式之争、例外条款安全风险、沙盒监管模式、道德治理框架应用、数字贸易治理模式差异和DEPA的软性治理等都为我国加入DEPA带来难度。为了更好地参与和对标DEPA规则,我国需要积极探索新规则的构建,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流动的需求,通过深度参与DEPA规则,逐渐从健全国内数字贸易规则、统筹国内和涉外数字贸易规则到协调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3.
刘斌  屈一军 《天津社会科学》2024,(3):127-136+176
当前数字贸易方兴未艾,赢得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具有重要战略价值。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是中国融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赢得未来发展主动权的关键路径。尽管中国目前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在对接问题上始终坚持积极开放的态度。现阶段中国部分领域的开放水平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与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对接仍面临诸多挑战。这需要中国明确对接主体、对接方向和对接优先序,并结合各协定中规则条款的特性以及当前自身发展实际,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先试验再推广,同时化被动为主动,在对接中抓紧形成“中式模板”,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对接全球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相似文献   

4.
长臂数字管辖阻断和国际数字垄断治理是中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排除外部干扰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数字政治学和数字政治经济学角度研究和设计阻断方法和治理对策。大数据及数字技术的发展为长臂数字管辖和国际数字垄断提供了更多政治借口和数字工具,对中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风险和危害也最显著。能够从域外法律管辖权对冲角度构建法律阻断体系,从全球产业链完整性、供应链安全性、价值链增值性和创新链迭代性角度布局产业对冲体系,从市场对冲和货币对冲角度构建贸易体系和国际金融体系,从伙伴国家合作与对冲角度构建国际统一战线,阻断长臂数字管辖和国际数字垄断行为。中国作为新兴数据资源和数字技术大国,不仅是反对数字殖民主义、数字帝国主义及数字霸权的社会主义新兴大国,而且为数字政治学、数字经济学和数字政治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贡献了中国思想、中国理论和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5.
在世界上并不存在着一部统一的国际贸易法的情况下,目前国际上唯一能调整各国贸易关系的多边国际条约就是关贸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制订了一套约束与协调各国贸易政策与活动的国际法律规则,使之成为当今最高水准的国际贸易法典。关于总协定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应仅理解为一个单独的关贸总协定文本,而应将其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多边贸易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是由其文本及其附件、历届多边贸易谈判中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以及多年来适用关贸总协定规则的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所组成。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全球性数字贸易鸿沟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展、深化数字贸易合作与交流的积极性,加剧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文章认为,数字贸易鸿沟成因复杂,会加剧全球贫富差距、阻碍数字贸易治理达成共识以及数据要素自由流动。目前,在治理上,仍存在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产业基础薄弱、国际经贸秩序与规则加速变革、贸易保护凸显等困境。因此,面向未来,中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既需要借助区域经贸合作,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注入新动力,也要抓住机遇,释放数字贸易潜力,实现突破式发展。  相似文献   

7.
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提出了迫切要求。数字贸易新特征对传统贸易理论构成了挑战,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规则也面临新问题,需要在尊重数据主权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各国的国内监管,实现更均衡的贸易利益分配。目前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因各自的局限性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需平衡高标准与包容性,将大国优势充分贡献于全球共同利益,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协同发展。文章从贸易理论出发探讨数字贸易新特征,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关键问题具体化为“贸易便利化”“数字技术”“数据流动和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包容发展”五大核心议题,并提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方案,探讨中国方案推向全球的策略。  相似文献   

8.
传统税收法律制度在对数字经济企业实施税收征管时存在征管依据缺失、征管技术落后等不足,进而诱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导致无法对数字经济进行充分有效的征管。各国对数字经济的利益诉求不同,使得在国际层面具备广泛共识的数字税方案难以达成。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对于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仍旧依靠传统税收模式进行,并未将数字税作为独立税种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这种税收模式在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当下已经无法满足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现实需要。对于当前中国构建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的路径,可以通过升级数字税收监管技术、发挥数字经济平台的监管作用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等手段进行优化,并积极参与和推进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数字税收法律规则的制订。  相似文献   

9.
陈喆 《学术论坛》2023,(6):33-46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专项协定,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贸易”概念。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只有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才能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DEPA“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要求以企业数据共享和政府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加入“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既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部署,也有助于我国参与新兴数字议题国际制度的构建。DEPA倡导在安全框架内实现企业数据的充分共享,并对政府数据开放设定了治理框架,而我国数据开放共享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规则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DEPA规则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应积极对接DEPA规则,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数据共享制度,制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的指导性原则和示范条款,出台数据中介服务监管规则,创造包容性的跨境数据共享绿色空间;另一方面,应适时制定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对数据开放方式、开放范围、许可模式、数据格式作出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10.
许明 《齐鲁学刊》2023,(1):133-142
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是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重要路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数字经济重要性日益凸显,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赋能国际合作成为战略选项。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主要集中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贸易和数字经贸规则三大领域。当前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呈现数字基础设施合作不断升级、数字贸易国际合作蓬勃发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规则化凸显等现状。然而,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也存在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突出、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制度型框架缺失、数字经济发展外部风险凸显等显著挑战和风险。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应从提升区域内数字经济核心技术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区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境外经贸合作区数字贸易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前沿技术协同创新等方面,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国际合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1.
沈洁 《学术研究》2022,(4):96-104
伴随着数字贸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发挥的作用不断加强,数字领域的贸易保护措施和规制手段也在与日俱增,但当前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境数字贸易壁垒界定标准。本文以ECIPE“数字贸易限制指数”、OECD“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和CRS“数字贸易与美国贸易政策报告”为基础,比较分析数字贸易壁垒的界定方式和评估结果发现,由于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导向之争,不同研究报告在指标选择的范围和侧重点上存在差异,所得到的研究结论因此出现了分歧和矛盾。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竞争中可采取的应对思路包括增加数字贸易试点区域、构建数字贸易“中式指数”、深化数字贸易现行标准等。  相似文献   

12.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引发了新的国际税收争议,主要表现为数字税三种属性下主权国家之间及其内部关于数字税相关问题的博弈。数字税国际争议使得全球经济治理的治理赤字、发展赤字和信任赤字都有所扩大,全球经济治理的协调机制和合作秩序都面临着新的挑战。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应未雨绸缪,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用好WTO、G20等多边平台,主动与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沟通数字税相关问题,在区域和全球多边等层面参与和推动数字税收规则谈判,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数字税相关政策试点。  相似文献   

13.
在当前国际格局发生重大变动、全球贸易治理规则遭到破坏的背景下,中国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合作体现出南南合作的韧性以及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贸易治理观。中国和拉美国家在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支撑下,积极开展自由贸易谈判,充分利用服务贸易、产能合作、数字贸易等新模式维持合作基础,共同推进互利共赢的多边议程。面对新一轮的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压力,中国和拉美国家应摒弃带倾向性的多边合作,强化发展中国家身份认同,维护多边规则,促进自由贸易制度这一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相似文献   

14.
试论GATT/WTO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GATT/WTO法律制度正面临环境的挑战。自由贸易并非环境退化的根源,环境和贸易的冲突在于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存在缺陷。GATT/WTO法律体系容纳环保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对GATT/WTO相关贸易原则与环保措施的冲突、GATT的“一般例外”与环保贸易措施的配合、GATT/WTO法律制度与国际多边环境条约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必须妥善解决。我国对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下的环保问题应加强研究,积极促成公平合理的环保贸易协议,同时,按照多边环境条约和GATT/WTO规则完善我国环保贸易法律体系,加强外贸领域的环境管理。  相似文献   

15.
邱国侠  张红生 《学术界》2006,(6):204-207
本文着眼于WTO(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贸易与环境政策,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纠纷中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分析了下列贸易与环境中的典型性法律问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性;以及转基因生物体和生物安全等,并提出,能否有效地解决贸易与环境中所凸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方及有关国际组织如何博弈。  相似文献   

16.
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努力 ,最早可以追溯到 2 0世纪 5 0年代 ,欧洲经合组织在成员国内部推行并完善了《无形贸易自由化法案》。 1993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确定了服务贸易走向自由化的多边原则和框架 ,使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获得了一个崭新的空间。本文论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表现 ,分析了中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下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思路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数字贸易快速发展,逐渐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但也引发出对国家产业安全和数字安全的更多考虑。各国针对数字贸易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种类繁多的数字贸易壁垒。诸多机构和学者对数字贸易壁垒的内涵、范围、分类和测算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就数字贸易壁垒分类而言,根据政策工具种类,可分为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根据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可分为专门针对数字贸易的政策措施与能够影响数字贸易的传统市场准入和投资限制措施。就数字贸易壁垒测算而言,ECIPE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TRI)、OECD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等具有代表性,这些指标重点关注数字产品交易、跨境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本地化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偏离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等问题。虽然上述测算方法有所差异,但结果均显示数字贸易壁垒程度与国家发达程度密切相关。中国目前的数字贸易壁垒较高,因此要在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和数字安全的同时,分类分阶段降低数字贸易壁垒,加快推进加入CPTPP和DEPA等协定的步伐,从而促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8.
进入数字化信息时代,中国制造业国际竞争格局发生根本性变革,内部创新不足和外部竞争加剧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数字贸易以数据流动为牵引,以数字服务为核心,为推动中国制造业GVC升级提供了新思路。首先基于“供给侧—需求端—供需联动”角度,构建理论分析框架,对数字贸易驱动制造业GVC升级的内在逻辑进行了阐述;其次从数字技术、数字平台、数字服务和数据流动角度考察了数字贸易驱动中国制造业GVC升级的实践困境;再次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增强数字技术研创能力、优化数字平台运营环境、推动数字服务产业发展及消除数据要素流通屏障的优化路径,以期为促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9.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一方面面临国内审批制度和国外投资经营壁垒的双重制约,另一方面又存在国内投资保证制度缺位,国际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使得“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为此,必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国际惯例,结合本国现实情况,不断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制度,同时运用好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便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20.
跨境数字经济的发展对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造成严峻挑战,其中,以物理存在为基本构成要求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税收规则已经失去其原有的功能和作用。为应对这一挑战,OECD提出了范本注释方案,2015年G20峰会核准通过的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有关常设机构的较为系统的解释性重塑方案。梳理分析这些解释性重塑方案以及有关国家的立法和政策的调整变化,可以发现,有必要构建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理论并进行具体规则设计。为顺应"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平分享跨境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利益,中国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商构建关于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税收协定条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