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现有研究普遍探讨“Dreamwriter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归属的意义,本文却观察到其对新的技术和传播语境下新闻版权主体认定的思路。我国是世界上不多的承认法人作者的国家,法院将腾讯公司“视为作者”,显示了多元主体格局中既有法律能够为主流媒体提供比“特殊职务作品”更加包容和高效的拟制主体方案。在媒介深度融合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语境下,不同类型主体参与的平行创作模式在新闻创作中也普遍存在,对应这种生产逻辑的“视媒体为作者”方案不但能够平衡基于技术“创新-抵抗”中新闻媒体的组织投入和基于媒体意志的新闻资源整合,还与其实际承担的版权责任和数据化语境下的公共文化管理义务相适配。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当前学界提出改造“作者”范围以涵盖非人类作者或以职务(雇佣)作品、法人作品、邻接权模式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均存在一定缺陷。在机器创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前提下,我国可扩张适用“视为作者”模式,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直接创作的情形下,将“对作品创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认定为“作者”。法院应当合理评价“必要安排”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志以及对作品的控制力,其他主体可与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适当分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经济利益,以此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3.
各国法律在认定人工智能侵权主体方面缺乏适当的请求权基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物之客体局限性的表达也使得人工智能处于法律主体认定的模糊地带。为了厘清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各主体之间关系以及确认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从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论证人工智能产品的物权属性,得出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属性,进而确定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以及操作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为规范依据,对比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操作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设定3个侵权场景即无人驾驶汽车和行人、无人驾驶汽车和普通汽车以及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驾驶汽车来确定四者在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时的法律地位。在人工智能侵权场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者,由其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一方面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能够在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成功搭建因果关系。结果表明: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作为客体并适用规范客体的法律来分担侵权主体之间的责任,在侵权事实出现时,针对不同的主体运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使责任得以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实务中出现了证明责任分配混乱、证据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证明力难以准确把握的窘境。对此,应以规范说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由主张积极事实或者积极权利的一方,承担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结果意义层面的证明责任,明确区分“抗辩”与“否认”。在真实性的认定上引入直接认定、间接认定、推定和当事人自认等规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在合法性的认定上注重运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关联性则要求电子证据与借贷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关联性。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着重考察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复制件的认定不必恪守原件标准。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及其广泛应用,对现行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问题,主要涉及发明人资格、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审查标准等三个具体问题。就发明人资格而言,人工智能具有成为发明人的客观条件,但仅能享有发明人署名权。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人工智能不具备成为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和应用操作者等参与主体可遵循"约定优先"之规则;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他们对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所作贡献的重要程度确定专利权归属:通常说来,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因贡献最大,法律可规定其为专利权的优先获得者;若人工智能的应用操作者能证明自己也作出了实质性的重要贡献,则其可以成为专利权人或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一起成为共同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标准方面,可适当提高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三性"审查标准,并引入"绿色性"标准作为其价值导向,以提高人工智能专利的质量水平。  相似文献   

6.
"法律人格扩展论""人工智能发展论""有限人格论"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的三大论据。针对这些论据,可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展开批判。首先,在法律人格理论层面上,"法律人格扩展论"的主张不合法理。法律人格发展至今始终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人的内涵外延无法涵盖人工智能,法人亦与其背后的自然人密切相关。其次,在人工智能技术层面上,"人工智能发展论"的幻想不切实际。现阶段人工智能虽具自主性,但不具意识、意志和理性。对未来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亦绝不能成为法治的注脚。最后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构建层面上,"有限人格论"的设想无法操作。其无法解决具体制度设计中的矛盾,无法实现法律的作用,且不当转移了责任风险,最终将有害于人的权利保障。因此,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7.
超人类主义者预言的赛博人、电子人正成为现实,基于深度学习和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实现,越来越智能的技术正在挑战人类中心主义的知识和价值体系,智能时代人类的主体性也亟需重新审视与重构。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作为中介或客体的弱人工智能主体性表现为被奴役的“他者”,本质上是依附于人类意识的“奴隶”。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具有自主意识的强人工智能则具有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人类与强人工智能在“主体—主体”的关系模式中将会走向共存于世界之中的超主体性。由强人工智能和人类分别演化的虚拟人和虚拟智人,其主体关系的特点表现为在场交流,虚实空间延伸,以及共生关系。  相似文献   

8.
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逐渐由“二权分立”向“三权分置”转变,资格权成为其“三权分置”的关键。通过分析其现实状况及区域特色模式,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应用存在主体认定不明,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不健全,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困境,需要从制度与实践层面完善其主体制度,健全其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明确其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以期促进我国宅基地法律体系的完善,规范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的开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传统著作权法制度下遭遇保护困境,受制于现行独创性认定标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分析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客体属性,以及衡量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邻接权路径或可成为其法律保护的最优选择。在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权利归属方面,结合创作意图、训练行为及传播行为来判断,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出必要安排者。  相似文献   

10.
衡量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关键是从客观上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要在学术论文侵权案中确认行为人的侵权行为 ,应当依据“表达和思想融合”的理论 ,将学术论文的表达分为受保护的表达和不受保护的表达 ,同时 ,考虑到著作权法的法律实质 ,在非“合理使用”情况下 ,对原告作品中的非“公共领域”思想观点形成保护 ,以保护原文作者的人身权利。在确定了被保护范围以后 ,经过分析、过滤、比较三步骤进行实质相似认定 ,以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1.
计算机犯罪是与当今时代的科技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一种新型犯罪。至今为止,我国有关人员对其主体的认识各有千秋。作者认为在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扮演了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二个不同角色。根据此特点,作者指出计算机犯罪主体可表现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但是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的犯罪主体不一定都是一般主体;同样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主体也不一定均为特殊主体,要根据当时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方法来加以认定。在如何认定计算机犯罪特殊主体时,作者认为,除了传统刑法理论认定犯罪特殊主体所需的条件外,还必须增加“掌握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作为认定特殊身份的资格。这是由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特性所决定的。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正确区分和准确定罪量刑,而且对我国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侵权因其侵权主体的拟人性、侵权行为实施的人机交互性、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导致其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存在责任主体不明、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归责原则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增加设计者为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范围包括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针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分别采用“风险—效用”、“对预期设计的偏离”、“合理充分”判断标准,对人工智能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完善人工智能侵权差别化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3.
署名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者享有的一项精神权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旨在保护作者与其创作作品之间的人格联系。“冒名”旨在借用知名作者声誉,获取不正当的收益。被冒名者实际上并未创作作品,因此不具有作者的身份。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未侵犯他人“署名权”,而应认定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体具有类似人类的智能和自主能力,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或社会受损,这就要求伦理学理论面向新兴的人工智能体开放,承认人工智能体在有限意义上具有道德能力。面对人工智能体引发的伦理问题,学界出现“机器人伦理学到底是人的伦理学还是机器的伦理学”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人工智能体具有的自主能力能否使其具有道德能力。这种挑战具体展开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工智能体能否赢得道德关怀资格。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的伦理学试图以“相似性”标准扩充“理性”标准、“感觉”标准和“生命”标准,从而将人工智能体纳入到道德关怀名单之中。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体能否成为道德主体,承担道德责任。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的伦理学尝试以基于机器学习的道德自主能力为基础,承认人工智能体是一种类似于人类的准道德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有限道德责任。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意味着需要调整和补充现有的、属人的伦理学理论,以便将人工智能体真正纳入到伦理学理论中来。  相似文献   

15.
赋予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是界清人工智能产物的财产权利归属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我国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只确立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的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并无规定。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解决涉及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纠纷和人工智能侵权纠纷,需要从人类权利优先的立场出发,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人格;借鉴法人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备案制,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另一方有利于确保其不异化为“超人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产生了类人思维。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揭示了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趋势。无论是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平等化,还是动物权利渐渐得到接受,抑或是非生命体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等,这些法律主体的演化历程表明人工智能具有充足的法律主体制度容纳空间。梳理康德主体哲学理论可知,自然人具有的理性能力和自主能力促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结合人工智能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可以认为,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主体能力的时间已不再遥远。  相似文献   

17.
“主、客二分”范式中的传统法律关系可以采“主体、行为二要素说”。“主客一体”范式中的生态法律关系既注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注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生态关系,可采“生态三要素说”,即主体、客体(物)、行为。传统法律关系是在法的调整起因和机制层面上思考问题的结果。生态法律关系是在法的调整作用和功能层面上思考问题的结果。由于思考问题的层面不同,两者并不矛盾。生态法律关系是传统法律关系的发展和补充,两者可以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18.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的认定是其关键问题.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与原告资格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及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组织”认定问题的分析,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必要性,并结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不特定性、预防性的特点,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加以构建.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作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运用的可行性方向正逐步为人关注,而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是否可以具备主体资格,能否承担相应责任,是这一技术应用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工智能运行现状及主体特征进行考察,借助主体责任价值、民法代理规则、侵权归责、刑事责任范畴四个方面辨析人工智能主体责任,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责任属性,并且注意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责任监管、伦理道德和责任豁免三个问题,可以为将人工智能引入社区矫正奠定法律主体基础。  相似文献   

20.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之争由来已久,学者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合伙是否符合传统的民事主体的建构。作者认为,是否确立合伙的法律资格取决于其契机是否已经出现。为澄清合伙的法律地位,我们首先考察了民事主体的历史逻辑,以为合伙法律上的“正名”提供法理依据;其次讨论了合伙的发展过程,表明目前组织体形态的合伙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后通过对合伙的实体性进行法律分析,指出合伙是与自然人、法人不同的一种社会存在形态,确认其第三民事主体资格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