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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9 毫秒
1.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诉前调解程序,这种状况无法满足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和当事人的价值追求多元化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新要求,不利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实现,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程序基本权保障原理、程序相称原理、程序选择权原理等基本原理。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诉前强制调解事项的范围、调解的组织、调解的程序、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直接目的与其说是体现司法民主,还不如说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首要基础,是人民大众尤其是具体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理解。在现行民事案件的陪审中,由于过分信奉法院的权力而忽视当事人的认同,往往出现“费力不讨好”的尴尬。赋予当事人在民事陪审中的程序选择权,将民事案件是否适用陪审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将民事陪审案件中具体人民陪审员的选定权交给当事人,不失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的好思路。  相似文献   

3.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基于程序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的权利。本文主要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理方面以及立足时代背景之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剖析了此项权利设置的正当性,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4.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政策实施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转型过程中。民事司法结构和模式的转型呼唤程序自治性、程序主体性的制度建构,呼唤程序规则的独立性和经由程序的正当化机制的回归。价值取向和技术特征迥异的各类程序,如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私益诉讼程序与公益诉讼程序、财产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等,分类入法,可以满足当事人不同层次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之保护的需要,以程序主义视角和程序利用者视角为导向的程序选择权由此获得新生。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及诉讼上和解均属于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形式上或名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混淆视听,应予以辨析区别。尽管民事诉讼和解属私法行为,并且在当前强调调解的司法语境下,和解存在的制度空间被极度挤压,但民事诉讼法还应对其加以规定。因为从保障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应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也应保障当事人更多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体系的利益需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7.
2002~2012年十年间,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无论在国家文本还是在地方实践中都有很大发展.这是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指导思想,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功能弱化,法院面临双重困境和国外法院附设调解影响共同促成的结果.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了人民调解自身发展,缓解了法院压力,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然而,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如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保障不足、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合理、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的作用,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调整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理顺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8.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各国普遍确认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的事项的权利。我国目前在完善民事程序选择权实现的外部保障的同时,需要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增设合意选择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权利、增设合意选择法官或陪审员的权利等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9.
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科学的民事简易程序设计,应当遵循平等接近正义、协同型诉讼模式之审理、程序设置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程序保障以及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等基本法理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从新意识形态研究范式论证司法公开正当性成为人们的惯常路径,其最大问题是忽视司法公开及其保障机制背后的非法律因素、资源配置或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司法公开成为一种司法技艺.通过赋予程序选择权、参与权,司法公开机制勾连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力量互动,最终激活了司法机关权威的“重生”.  相似文献   

11.
确认物权既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和起点 ,又是物权保护的方法之一 ,对物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和民事实体权利 ,而是一种裁判请求权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保护方式。物权确认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进行 ,但不应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物权确认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和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 ,前者不应在民法上规定 ,后者应在民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规制行政介入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除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规制路径,将行政机关意见表达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是其另一程序规制路径.程序规制具有公正审判权请求权、论辩式民事诉讼对话逻辑、诉权制约行政权、民事审判实质公开的“武器支撑”.“法庭之友”制度对民事诉讼行政介入具有程序规制作用,中国行政机关可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民事诉讼、进行意见表达.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不会损害独立审判,相反有利于司法公正公开.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限,是新型诉讼参与人,应明确其诉讼权利义务,构建行政机关作为“法庭之友”参诉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13.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认证制度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的民事认证制度能够使当事人的诉权和法官的审判权受到公开制衡,形成互动关系,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我国目前的民事认证制度存在立法不明,司法散乱,现有制度的证据原则不能适应民事诉讼的发展和客观需要等缺陷。需要全面系统地研究和运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理论和证据理论,建立科学、完善、实用的民事认证体系,大力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性质为危险负担 ,依据该性质 ,举证责任赖以存在的条件是民事争议、民事法律要件真伪不明 ,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而执行程序中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 ,因此执行程序中也就不存在举证责任 ,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推不出这样的结论。而所谓的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仅存在于执行程序中的派生性纠纷中 ,这些纠纷的解决从实质上看已属于审判程序 ,而不再是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15.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16.
再审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再审审理针对的是具有确定效力的终局裁判。但是它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以诉权为程序建构的基础。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使既判力和程序安定价值的有限化,而不是要否定既判力和程序安定。  相似文献   

17.
从法律程序上为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提供保障,保障当事人拥有选择程序的权利,有助于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提高程序效益.但是,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滞后和治权主义的影响,使诉讼选择权制度没有形成法律原则和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文认为,完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应体系化选择权制度,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丰富的诉讼程序"菜单",提供具有弹性的诉讼程序加以实施.  相似文献   

18.
民事审判行为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元素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剖析民事审判行为的概念、本质、成立与效力、性质和系统 ,为民事审判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9.
当代程序简易化改革中,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即将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当增设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审级制度及救济程序等方面对该程序的建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再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要有效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是其关键。民事再审之诉与起诉和上诉不同,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应从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再审理由、立案受理、审理程序、再审期间等多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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