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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目标,需要以法治保障作为核心论题。整体系统观作为一种聚合于传统文化、政治思想及哲学理论等诸多学科的全景化研究视角,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机理与法治建构原理予以有机统合,与黄河流域生态法治的秩序期待和构造逻辑相契合。以此为分析工具,整体系统观视域下的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向度应基于法理基础的铺陈与“良法善治”的建构两个理路展开。之于前者,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建构的法理基础以时间、理念与规范三个场域为基本构成,以纵向时间的回溯与预见、权力主义与专业主义的整合、公私法的交融为进阶呈现;之于后者,理想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构造应依照以下进路展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这部综合性立法为基础,对下位法进行补位与修订,建构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提升流域治理效能的目标定位出发,以立法确立的流域协调机制为统筹,实现“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二元架构均衡配置基础上法律实施机制的协同作用;以适度环境司法能动主义为价值遵循,塑造预防性价值为主、救济性功能为辅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建立“三位一体”守法机制,推动形成党政领导...  相似文献   

2.
流域治理的整体性为“空间思维”指导流域法治的重塑提供契机。黄河流域特殊的生态环境问题、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落后的管理体制机制、突出的法律供需矛盾构成黄河法的生成背景,黄河流域的“自然—社会—管理—法律”空间属性成为黄河法的生成动力,循此所生成的黄河法应当具有独立性、系统性、非凡性和中观性特征。在基本理念上,黄河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管理体制上,黄河法应当修正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相结合的主辅关系;在事权配置上,黄河法应当按照“中央—流域—地方”的三维层级界定权责;在制度设计上,黄河法应当对流域基本制度进行体系化。  相似文献   

3.
"黄河流域发展会议"讨论的高质量发展是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包含生态保护内容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是作为整体的黄河流域的绿色高质量发展。以黄河流域为依托的环境单元遭遇了自然资源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生态损害、气候与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四类环境损害。这些环境损害只有在把黄河流域当作整体来实施治理时才能得到救治或减缓。要实现黄河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需要为绿色发展法建设流域环境协同治理制度、流域环境协同治理规划制度、流域环境总行为控制制度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中国《长江保护法》开启了流域立法的新篇章,《黄河保护法》也于2023年正式实施,两部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创新内容。但流域立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制度和实践问题,对中国流域立法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仍需研究阐释,以对未来流域立法形成学理和制度引导。在制度设计上,两部法律以整体观作为流域立法的方法论基石,清晰界定流域的内涵、合理定位流域立法的属性、明确流域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流域立法奠定了基本的话语基础。在价值体系和基本原则上,流域生态安全是流域立法的首要价值,流域高质量发展是流域立法的根本价值;流域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为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系统治理原则。在流域立法基本价值和原则的指引下,建构以“中央-流域-地方”不同层级事权体系为核心,以流域统筹协调管理、流域规划、流域污染防治和资源开发利用、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流域多元治理机制为主要规范和构造脉络的流域法律制度体系,是新时代通过科学立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5.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地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该地区的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实践已开展了七十余年。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提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黄河流域系统修复框架下的水土保持工作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为解决相关实践在大流域尺度、生态脆弱区域、小流域单元、林草管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未来应在水土保持工作选择性纳入生态修复大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的落实、地方河湖长制的职能拓展、适应性管理方法的逐步推广,实现流域中上游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的制度优化。  相似文献   

6.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治黄先后经历了“根治水害、开发利用”“科学调度、节约用水”“生态优先、系统治理”三个阶段。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在共抓大保护、协同大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绿色高质量发展、幸福黄河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通过综合评价进一步发现,2013年以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水平提升幅度大、进展速度快,但高质量发展推进相对缓慢,成效不够显著。进入新发展阶段,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从控制污染转向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治理方式从条块分割转向协同共治,发展方式从粗放扩张转向绿色低碳,黄河文化从无序开发转向保护传承利用,民生保障从行政区转向全流域均等化。围绕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两大关键主题,在关键领域创新体制机制,为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相似文献   

7.
地方流域立法是国家流域立法的重要补充,是实现地方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重要举措。审视地方流域立法现状,其存在立法结构松散失衡,尚未形成流域立法规范体系、立法目的各有考量,无法满足流域立法现实需求、流域管理体制受限,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进展缓慢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流域立法路径不成熟,流域利益冲突制约着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进程。为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整体、协调保护,地方流域立法应实现体系化、协同化发展。为此,应以流域综合保护为原则搭建地方流域立法规范体系,以流域整体利益为依据明确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路径,以流域协同治理为目标完善地方流域协同立法机制。最终,以协同性理念为理论基础,以国家流域立法实践为指导,深入推进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进程,为流域环境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8.
流域立法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域生态系统日趋脆弱使流域立法已经成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流域的特性要求流域立法理念应在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指导下,以系统的、开放性的、可持续的思维模式来设计流域立法的制度框架结构,以义务为立法本位来规范限制流域内人们的行为活动,以便更好地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流域立法应选择流域综合法的立法模式,既包括流域各资源环境要素,又涵盖对流域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流域社会经济要素。流域立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流域规划制度、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相似文献   

9.
黄河流域民族地区的特殊地缘关系使该区域在保障国家国土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安全、文化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加强黄河流域民族地区的生态治理保护,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黄河流域的生态建设是利用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的结合点,从根本上突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将黄河流域民族地区建设成为更加符合民众生存的生态环境及其和谐发展的状态,为流域绿色发展提质增效。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目的为了人民、发展实践依靠人民、发展成效人民检验、发展成果人民共享,其战略定位是将黄河打造成为“人民的幸福河”。  相似文献   

10.
随着长江经济带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战略的实施,洞庭湖流域保护的立法问题更加凸显。现行的洞庭湖流域保护立法存在水事法规体系结构性缺陷,水生态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统筹性不足等问题。在洞庭湖流域保护立法中,我们应依据可持续发展,优先保护、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等原则,对洞庭湖流域开发与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洞庭湖流域保护综合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监察制度、洞庭湖流域水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洞庭湖水污染防治制度、洞庭湖流域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制度、洞庭湖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和洞庭湖流域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等制度进行建构或完善,为洞庭湖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1.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已初步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体系与制度安排,启动法律规制体系的气候变化应对转型。流域是社会经济生态的综合系统,在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功能。目前流域生态修复形成基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行政修复与个体担责的司法修复两条进路,但受还原主义规制逻辑影响,流域生态修复法律规制体系不仅与流域整体性特征冲突,行政修复与司法修复也相互割裂,且司法修复有倒置成为主导的趋势,忽略了行政机关的核心修复职责。为契合“双碳”目标对过程与结果的双重要求,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功能定位,流域生态修复需要从立法目的、规划目标、修复标准以及规制逻辑等方面转型,激活流域气候变化调节功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未来应通过行政主导、司法补足的地位分配实现流域生态修复与固碳增汇的衔接,进行气候变化适应性调适,并协调生态修复与发展权的关系,积极回应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打造气候变化背景下流域保护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12.
推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治理就是要通过对流域内空间资源的控制、规划、干预和影响,调节流域内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实现黄河流域的持续、协调和稳定发展。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与空间治理体系建设具有内在一致性。构建黄河流域空间治理体系有利于实现对流域国土空间的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序管理,从而化解流域经济空间分异的现实矛盾、助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升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黄河流域空间治理体系建设要聚焦科学化、系统化、多元化、民主化四项总体要求,构建科学严谨、流域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围绕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区域经济总体布局,完善政府、市场、社会三者有机配合的空间治理模式。以高水平的科技手段、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完备的制度保障和有效的政策体系为重要支撑,促进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推动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3.
在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导向下,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的整体性、复杂性和超大规模性,单纯依赖传统的以环境保护要素为对象的行政管制手段不足以充分达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流域大保护的既定目标和战略需求。根据国家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指向和战略定位,从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出发,需要国家担当"高位推动"的流域宏观生态调控角色,运用全局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引领、指导式调控手段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的手段、工具以及机制进行宏观层面的补强。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是发挥国家对黄河流域空间整体性治理和法律管理空间系统性规范的调控功能,以"战略性需求—生态保护总体目标—国家职责"逻辑关系为基础,以"目标+规划+工具"为宏观生态调控机制创立的核心要素。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客观要求下,围绕着"目标+规划+工具"为轴线的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机制应当将宏观生态调控行为的权力主体、调控程序、工具运用和实施用法律予以确认、保障和规范,并确立可一般化的规范性构造,以实现黄河流域国家宏观生态调控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并达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14.
环境调查是以监测、统计、分析等手段系统全面获取环境信息,为环保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性环境保护制度。以往的环境立法反映了对环境调查的制度需求,但却没有完成环境调查制度的建设任务。《黄河保护法》是保护黄河流域环境的基本法、综合法,它有条件也有必要开展包括环境调查在内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设。《黄河保护法》应为建立环境调查制度设立专章,明确环境调查制度以为政府环保决策提供依据为宗旨,确立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设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分配黄河水量,实施环保规划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等,必须以环境调查结论为依据。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非等同于恢复原状之民事责任,受制于私法责任实现的技术风险以及割裂利益的趋同性,其无法在私法责任下得到契合解释。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制度保护主体和设立目的出发,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公法责任。因此,从公法框架建立磋商后责令修复,之后选择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公法框架展现的制度效果远大于私法框架下的制度效果,其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6.
流域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和区域性、稳定性和动态性、共性与差异性等对立统一特性,这些特性既是自然的,也是社会和人文的,其成为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产生的制度根基。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目的在于通过司法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促进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尺度一致性,提升流域生态环境司法质效。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应当在守成基础上求发展,全面总结和吸收实践经验,针对其现实不足,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思维,以必要性为原则谨慎设置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机构,优化流域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避免将其混同于“生态环境司法流域化”,实施“程序嵌合式”、有限的“多审合一”审理机制,将司法协作作为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优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7.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8.
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而生态治理越来越走向法治化轨道必将成为今后重要的治理方式,同时生态法治化也是推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通过梳理并阐释国家对西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发展的规范文本及其释义,透视国家对黄河流域发展的理念转变,进而指出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发展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没有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体系化发展的理念,缺乏地方立法对生态保护政策的落实,环境政策没有与其他政策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再从健全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规范体系出发,实现法律与环境政策之间协同保障生态环境,达致环境政策一体化实施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与环境政策协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化保障进路。  相似文献   

19.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愈加注重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呈现出一个紧密关联、相互协调的整体,并且执行力大大提升。根本原因在于这个制度体系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之上。新发展阶段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实现碳达峰及碳中和目标相关制度建设;推进关键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基于2006—2019年黄河流域70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采用超效率SBM模型和Malmquist-Luenberger指数进行环境效率测算及动态分析,并将产业结构升级分为产业结构高级化和产业结构合理化等2个维度,采用SYS-GMM模型分析产业结构升级对环境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黄河流域的环境效率整体偏低,其中,地市级层面呈现出东高西低的分布特征,省级层面差异较大,流域级层面呈现出波动上升的发展态势;黄河流域城市的全要素生产率呈现出波动上升的发展趋势,技术效率变化指数和技术进步变化指数均发挥重要作用;产业结构高级化对黄河流域环境效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产业结构合理化则影响不显著。据此提出,应进一步深化流域分工合作以增强区域产业互动,强化创新技术优势以提升技术创新效率,注重区域生态保护以强化流域辐射效应等,以推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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