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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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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案例指导制度,需要从规范本身探究其制度空间及意义.案例指导制度设定的五类指导性案例出于“司法统一”和“法律发展”的目的.指导性案例应具有形式性的拘束力,但其实效受限于司法地方主义和审级制度.裁判规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总结,其无法摆脱判例法的案例比较技术.除颁布指导性案例之外,指导性案例的运用更应受到关注.  相似文献   

2.
遵循民法典编纂的"透明度"要求,有关"动机错误"制度的立法与解释需要关注"裁判法理"的抽取与比对。针对性质错误与事实错误,裁判法理存在重视"内容化"与重视"相对人样态"的不同进路,并形成具体的裁判法则,突破了传统错误论的范畴。而从"相对人样态"出发来看待动机错误的话,存在以"不实表示型错误"的要件化在立法与解释论上实现"一元论"的可能。但由此而产生的体系效应,以及错误论与契约解释乃至契约责任的关联仍然有待继续考察。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6个刑事指导性案例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的100个刑事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可以得出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量刑"黑盒子"现象,即量刑依据公开不充分,量刑情节与刑罚轻重幅度对应不明确,多个量刑情节或多功能情节并存时刑罚幅度选择模糊,亟需量刑开示制度予以破解。中国已有的可能涉及量刑开示内容的量刑规范化、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等制度实践均无法承担量刑开示之功能。量刑开示制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理依据,应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量刑开示制度的设计,应以裁判文书为唯一载体,遵循"量刑情节列举+依据+功能+影响幅度+量刑结论"之表述逻辑,通过与附法律条文相并列的附件形式予以明示。  相似文献   

4.
中国大陆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四个关键原因是规则理性缺失、法官素质限制、案件数量压力和缺乏激励机制。裁判文书说理的三个基本法理立场提倡为规范性立场、适度性立场和程序性立场。运用三个立场,就“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认为可以技术性地公开不同意见;就“法官寄语”,认为仅限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婚姻家事纠纷且应与裁判文书明显隔分;就“指导性案例援引”,认为应在说理部分中参照和借鉴,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且应从司法管理、社会监督、学者评论等角度提高指导性案例运用率。  相似文献   

5.
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经历的是由柔性到刚性转变的渐进过程,但人们却并未就其规制司法裁判的约束效力取得相同的理解和一致的认可。对此,人们可以制定出多种关于案例指导制度实践功能的描述性设计和规划,每种设想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效力定位。但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指导性案例的最终归宿必定是回应当下的司法现实,只有将其映射到社会生活当中,才能真正探究其制度运作的实践功能所在。其实,指导性案例的角色定位不当反映出理性与权威之间存在的悖论,与其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和裁判要旨强加于人,不如充分发挥其理性说服的意蕴和效用,力求引导人们就诸多问题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6.
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文本表达晦暗不明,导致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效力缺失,这在根本上缘于制度惯性造成的新制度对旧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受行政化逻辑的制约,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受成文法思维的影响,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激励。因此,要确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必须通过正当程序确立指导性案例的制度性权威,通过裁判说理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智识性权威,并通过法官评价制度的改革建立案例指导的制度激励。  相似文献   

7.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目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值得思考和探索.鉴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和追求安定性等特性,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现阶段可取的功能定位是“规范裁量,统一司法”,应谨慎提及“规则创制”功能.合理的“规则创制”功能只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据此遴选指导性案例包括三种情形,即有助于阐述刑法规定和提炼立法精神、平息理论纷争、推动理论发展.预防“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冲突,在于清醒地认识“两高”的职责差异,明确其分工制约关系,有关定罪量刑规则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法单独发布,涉及检察院特有职责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检单独发布.指导性案例相比于司法解释具有明显优势,但发布数量偏少,今后指导司法活动应逐步淡化司法解释职能,优先考虑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只要司法解释权得以存在,那么冀图案例指导制度完全取代司法解释是不可能的.从完善的视角出发,破除最高司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的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追求全国层面司法统一的最高目标与允许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发布指导性案例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的;发布主体可以在指导性案例中附加自己态度,以最大限度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宜出台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背离裁判进行救济,但不应追究所谓的错案责任或者追究司法者个人的直接责任.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主要"立法目的"在于统一司法适用,标志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初步建立。《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是其核心,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是指在确定为类似案件的前提下,分别情况对于指导性案例的遵照、仿照和参考。在当前制度条件下,为了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统一司法适用、宣传法制等作用,应当利用法院的内部制度。在我国建立了完备的关于指导性案例的相关制度的时候,再明确赋予指导性案例以法律强制力。  相似文献   

9.
2010年《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是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长期研究、探索案例指导制度取得的成果,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初步确立: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而不是判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和统一发布;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标准和程序;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导性案例的编写体例重点应放在“裁判要旨”上.  相似文献   

10.
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混乱、同案异判等现象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作为裁判“法据”的彩礼返还法律规则粗糙含混,与民间习俗不一致。法官不得不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作为裁判“理据”的法律原则。但因为法官对各法律原则的理解与优位排序不同,又因为与彩礼密切相关的婚约制度的缺位,法官常在裁判中加入诸多权衡,从而加剧了彩礼返还纠纷裁判依据不明、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应重建婚约制度,特别是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一般需要根据法律争议焦点作出,其内容应当包括三个部分:重要事实即对指导性案例有决定性影响的要件事实;该要件适用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定;结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后案的重要事实如与裁判要点记载的重要事实相似,则应当参照裁判要点的结论.对指导性案例的运用应当区分裁判要点的类型,通过援引和适用两种模式来运用裁判要点.对指导性案例的不当运用,构成上诉和再审改判的事由.  相似文献   

12.
从法理上分析,检察机关介入案例指导程序,是其审判监督权的必然延伸。并不必然对司法独立构成侵害,相反,它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介入案例指导程序,行使其司法监督权的途径主要包括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性案例的讨论、对指导性案例评选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法官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相似文献   

13.
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的定位失准是造成制度预期与实际效果形成落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判例法的经验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当前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法与传统司法办案方法有高度继承性,但不符合案例指导的本质特征。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的革新应重点从三方面推进:要旨法条化与案件事实细化间的配合,为准确把握案例提供前提;肯定类推作为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基础方法,正确把握和适用类推的度;发展区别技术,防止对"目的论"的滥用。  相似文献   

14.
判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既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也具有相当的异质性。在目前中国司法语境下,指导性案例的称谓具有折衷性;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与刑法规范承载的规则内涵的关系实质是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与刑法规范的关系,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指导性案例颠覆了传统司法解释的抽象性。长久来看,通过刑事指导性案例产生的规则来约束和指导法官办理同类或者类似案件,刑事司法解释功能将逐渐淡化。  相似文献   

15.
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是现代公司责任制度的基石,公司人格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及补救。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往往考虑最大限度增加可求偿的主体,公司的股东甚至关联主体进入其视野。《公司法》第20条就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成为债权人要求股东和/或关联主体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成为股东或关联主体抗辩之要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认定,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这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具体规定呈现部分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亦为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的认定,提供了类案参考价值。但是,不管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还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仍无法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亟需从理论上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梳理和研讨,以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完善。回归公司责任制度的基本法理,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核是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权博弈与公私角力,是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与股东权利滥用之间的法益平衡。公司人格否认并非是为了消解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而是将滥用权利的股东排除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之外,将其与公司视为同一责任主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完善的考量因素,当以权利滥用定性公司人格否认的正当性基础,不仅"正向刺破",亦或是"反向刺破" "关联刺破",权利滥用都可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正当性。而权利滥用的抽象化与形态化的相互增益,可以打破制定法条款的局限性与滥用行为各形态的救济困境,使人格否认从立法向司法跃进。司法审查股东滥用权利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赋予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与损害赔偿的法适用选择权,既符合法理又可以避免债权人的权利滥用;司法裁判要对股东权利滥用进行扩大解释及导入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法益衡量,在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6.
检察执法指导案例的适用阶段为检验案例指导制度成败的关键步骤.在指导性案例适用标准上,检察官囿于司法便宜主义和稳妥路线的考量,必将于程序上先进行案例比对工作,而后才寻找相关法律依据,以致出现理论与实践背离的境况.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展开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技术分析,既吸收判例法体系中的归类与区别技术,又注重我国检察指导案例的特殊性,并以指导案例监督机能构筑合理、有效的案例指导补救机制,在完成监督任务的同时,也需避免增加额外的压力而让检察官陷入僵死教条而照搬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司法解释是以一个法律文本去解释另一个法律文本,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为克服文本式司法解释的局限,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具体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作出方法论的解释。公司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判例化的司法解释,并不是对法律规范作出体系化的解释,其效力仅限定在个案,是法律规范具体化于个案的过程。指导性案例提供的是个案规范,或具体化的裁判规则,并不是也不能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规范。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意义,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18.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审判的生命。司法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因成文法县有滞后性、抽象性、原则性等特点,与日益俱增的新型案件无法同步,因此当前司法裁判中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极有可能加剧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仰危机,而指导性案例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需要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引,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高度重视案例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指导作用。只有更加扎实地开展相关研究和探讨,与时俱进地进行超越与变革,推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才能更好展现和提升各级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智慧和信心,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全面建立。  相似文献   

19.
从方法论视角审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其司法运行可以分为查找法律、查寻基点案例、判断同类案件、提炼指导要点和解决待决案件等5个环节,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演绎推理共同保障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在指导性案例形成过程中面临的解释法律和弥补法律漏洞方面的“合法性危机”,以及在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裁判规范的提取和同类案件判断等方面的困境。文章认为,应当全面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整体质量、建立案例背离制度,并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以完善和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  相似文献   

20.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我国法制稳定与统一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案例指导制度在制度构建上存在着指导性案例形成的法律依据问题,在制度运行上存在着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增强立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形成的监督,赋予指导性案例强制力;对法院和法官的角色正确定位,加强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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