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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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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立法技术的内涵取决于地方立法的层级、原则及地方人大的内部分工,框定地方立法技术的合理内涵是为了明确地方立法技术的功能定位,以达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引领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增强地方立法在地方治理中的话语权。当下地方立法技术的运用中存在着立法冲突、重复立法、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等诸多现实问题,这主要源自地方立法经验缺乏、地方立法人才匮乏、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够完善。地方立法的技术层面与实质目标并不截然分离,而是会交互影响,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分层面、有次序地逐步进行,以推动地方立法技术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2.
地方立法的经济学分析对于优化配置地方立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学分析建立在地方立法成本和地方立法收益比较的基础上。通过这种比较,可以找出地方立法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完善的有效途径,即微观上应不断推进立法主体的职业化和专家化、追求立法内容的地方特色、完善立法过程的透明和亲民设置;宏观上应注意科学制定立法规划、注重地方立法评估、强化立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3.
地方立法主体之庞杂,立法数量之繁多是中央立法无法比拟的,如何规范和调适地方立法也成了当今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制定地方立法法是当然和可行的最好途径.本文对制定地方立法法的必然性、地方立法法应当确定的原则、地方立法法的立法技术及内容等进行了系统研究,构建了一个地方立法法的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4.
地方协同立法是不同区域的立法主体针对共通性或牵连性事项制定共同规则的过程和结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律保障是地方协同立法,一体化发展的目的即是解决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区域发展权从人权的高度关怀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是地方协同立法的权利基础和指导理念。立法是一项利益协调活动,为保障协同立法相关区域主体的发展利益,地方协同立法应确定区域平等、利益均衡和开放参与三项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应构建和完善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在横纵向、内外部上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并优化获益主体与受损主体在重要事项和领域上的补偿性利益流动机制,健全社会公众有效影响协同立法的全过程参与机制以及立法主体间的交叉备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5.
《立法法》的修改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提供了制度背景,地方立法精细化既包含内容的精细化,也囊括了立法过程的精细化,是一套完整的制度运行体系。河北省新获授权的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精细化方面显示出不同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在制度配套和程序设计上也显现出促进精细化实现的制度用意。国外保障地方立法精细化的制度可谓依托本国国情,指标化、民主化、社会化的立法过程彰显其制度共性。我国地方立法精细化在制度和过程设计方面还存在立法权限、立法能力、立法程序、立法参与度等方面的缺失,必须在上述方面分别强化立法精细化的制度宗旨,才能最终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目标,实现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6.
《立法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一般地方立法因之形成了新的体制。《立法法》规定的一般地方立法的构成、立法权限的范围、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规则与冲突解决的机制,既有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有新的规定,它对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以及解决立法冲突等,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其中在诸如立法权限划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地方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其反思——以湖北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权力机关缺乏必要权威、政治生活中的行政主导模式以及公众缺乏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自觉等因素,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立法实践活动是解决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立法活动可使不同主体利益得到充分表达;立法活动可使社会阶层利益冲突得到公正解决;立法可为司法机关公正解决具体纠纷提供依据。近年,地方行政区域内,利益冲突呈现多样性特征,地方立法在立法主体的扩大、立法经验的取得、地方立法区域的有限性等方面,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提供了条件。  相似文献   

9.
由于各地区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大气污染立法领域仅有上位法规定是难以适应不同地区实际情况的。随着我国地方立法的开放,大气污染地方立法成为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体系的必然选择。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细化、解释与补充,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样本,对我国省级大气污染地方立法的法律条款设置进行具体的剖析。提出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三种科学化选择,即应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而不机械的重复与回应、合理而有效的集成与细化以及自主且合法的先行与创设。  相似文献   

10.
《南都学坛》2019,(2):81-84
确立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是新时代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应有之义。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路径包括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原则等要素构成了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基本内涵。针对当前地方立法后评估存在的评估标准选择制度性设计不足、评估标准制定缺乏体系性建构、评估标准适用科学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应加强理论研究,制定地方立法评估法,确立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基本原则,构建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及评估标准实施主体多元化,以提高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效果。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处罚法》是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由于行政处罚种类单一、地方立法权限不足、"不抵触"原则把握不精准等原因,导致地方立法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出现重复立法、突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创设权限以及对处罚种类的运用不平衡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修法时,应围绕变更行政处罚种类的表达方式,适度扩大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厘清"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三方面对其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突破与规制:中国立法变通权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 ,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 ,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 ,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于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3.
目前,福建涉台地方立法主要采取专项立法的模式.但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推进,闽台两地交流合作发展迅猛,专项立法的模式已日益暴露出局限性,突出体现在调整领域有限和各法规内容不协调.为促进闽台两地关系进一步发展,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福建涉台地方立法的模式应由主要采取专项立法调整为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上有许多不科学之处,地方立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问题,比如立法权的平等性问题、授权立法的形式性问题、立法能力的有限性问题、重复立法和观赏性立法过多等。建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手段,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级市)以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建立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机制,并且明确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范围和重点,以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立法程序作为立法民主的逻辑起点,对于理性型构立法意志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地方立法领域,由于保障不同,地方立法主体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听证、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等立法环节的程序设置存在明显的瑕疵,地方立法的民主程度有待提高。对地方立法机关活动程序及公众参与程序的民主化修复,有助于地方立法民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消防法修订后各省市的消防条例也随之进行了修正,以满足各地的消防实践需求.本文主要分析了上海、成都和重庆的消防条例,分析其异同,认为不管在立法结构还是在立法内容上,三地的地方消防立法都极为相似,未能充分地突出各地的特点,反而浪费了立法资源,建议各省市在地方消防立法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注重地方特色,强调差异化,以实现地方消防因地制宜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在吸纳了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我国保险法建立了重复保险制度,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投保而获得不当利益。但是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在对恶意重复保险的制裁、善意重复保险的保险责任承担、重复保险对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的适用等问题上,却与各国保险法理论和保险惯例存在着重大差异,致使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我国的保险立法应当引入恶意复保险理论,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至于善意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应借鉴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例。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则属于中间性保险,应当从人身保险中独立出来,适用重复保险规则。  相似文献   

18.
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主体完成立法任务、达成立法目标所体现出来的综合素质及所 具备的条件和水平,其高低受制于立法队伍、立法机构、立法机制等诸多因素。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立法法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需求猛增,立法任务繁重与立法能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针对当前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能力建设存 在的问题,建议将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完善专门立法机构、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作为立法能力建设 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9.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地方立法的不足与对策--由烟花爆竹的禁与放谈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它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 :如忽视立法规划 ,仓促立法、盲目立法 ;忽视民俗文化的特殊性 ;忽视本地实际情况。面对这些不足 ,须通过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建立立法助理制度 ,运用互联网技术广开立法民主资源 ,以及加强“立法后工程” ,使地方立法能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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