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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现有文献多从价值论与解释论角度展开学理论争,目前已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与防范检察机关滥用环境行政公益诉权方面应有的二元价值既诠释了此类诉讼的正当性,也彰显了此类诉讼的适用场域。因此,建议分别从诉权配置的模式选择与起诉资格的要件设置两个维度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进行立法配置,从诉权顺位的设计与公告程序的构造两个层面探寻此类诉讼的实现路径,进而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类型扩增与制度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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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合理.深圳地区率先立法明确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其原告资格的顺位与范围未予明确,呈现职权扩大化的倾向.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具有公益性与刚性的特点,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由于诉权基础不足,赋予行政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权实际上会对行政权造成冲击.明确行政权与行政诉权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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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凯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7):66-70
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渊源、涵义以及必要性分析,本文从司法审查原则、公共利益内涵、立法现状、原告资格以及受案范围等视角剖析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缺失,并对其完善提出了实行可审查的假定原则,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通过立法程序确立诉讼制度,降低原告资格标准,化解有关组织与个人诉权冲突,扩大受案范围等相应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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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萍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0):123-124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国外检察机关的一些做法可资借鉴,而且在我国也有其宪法依据。它是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需要,也是解决起诉机制受阻的需要。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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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行政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能够依法进行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是保证所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最佳选择。在这一方面,不仅国外检察机关的一些做法可资借鉴,而且在我国也符合宪法精神。它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需要,也是解决起诉机制受阻的需要。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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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我国国情和制度基础,将公益诉讼限定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有利于尽快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当前,引人关注的公益案件大多还是个人发起。在机关公益诉讼方面,较多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受到限制.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未行使诉权且经个人申请建议仍不起诉的情况下.法律应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重要制度设计需要有别于一般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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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在配置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强化行政机关的诉讼义务而扩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应重新设置行政机关的诉权,赋予行政机关较多的诉权与诉讼权利,平衡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明确行政诉讼制度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从而保障行政机关的诉权与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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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具有巨大的预防和救济价值。目前,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导致公益诉讼的原告方所负担的诉讼成本过高,而诉讼收益却过低,这种成本与产出之间的巨大差异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变,势必会给我国公益诉讼的正常发展带来极大不利。解决途径可借鉴经济学有关"外部性"内化的方法,一方面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提高诉讼收益,从制度上保障公益诉讼正常发展和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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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进入修改的议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扩大我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所以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更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必须在该法律里面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达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防止实务中对行政行为的错误理解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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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之理论整合与制度构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探讨似乎还不够系统,而如何进行具体的制度构造更是浅尝辄止。能否使损害公益的行政行为受到司法审查,取决于三个方面的要素:(1)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是否符合起诉时机要件,所以应从三个方面综合考察、构建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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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纯之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农忙止讼是我国古代一项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郑显文先生对之进行了积极的开拓性研究,应该予以充分肯定。但就郑先生的论证方法和史料运用来看,其观点则尚不能令人信服。从唐高祖武德六年(623年)六月的《劝农诏》和日本《养老令》的成书时间来看,我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的形成时间应该早于开元六年(718年)甚至可能早于唐朝。今天学界复原的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中有农忙止讼的规定,但不能因此就误认为农忙止讼制度首创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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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弘力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1):31-34
公益诉讼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助于把社会民众的法律监督权与行政、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审查权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制约功能,增强国有资产经营者行为的规范性;进而形成权利监督权力的机制,为追究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供司法传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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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是否有资格对村委会的集体财产处分行为提起诉讼,是当下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在实证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背景下,法院都把集体财产处分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对村民的原告资格问题却给出了两种相互矛盾的回答。而且,不管法院是肯定还是否定村民的原告资格,都分别隐含了把集体财产等同于村民共有财产,或者把"村"定性为私法人的理论错误,充分暴露了村民原告资格在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的解释困境。实际上,对依据法律和政府行为设立并承担大量公共管理职能的"村",我们只有把它定性为大陆法国家行政法上的公法人才是准确的。一旦恢复"村"的公法人面貌和地位,把村委会处分集体财产纠纷纳入行政诉讼,集体财产的均等分配性特征使村民个人和集体财产之间构成"法律上利害关系",每个村民对集体财产处分行为就都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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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由孙志刚案引发的行政法问题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抽象行政行为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而导致行政和司法实践问题丛生.惟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接受司法审查,才能健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进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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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行政主体均是以行政分权为基础来设立的,行政主体均是公法人。在我国,适应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的现实需要,对国外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了移植,但这种移植是错位的。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应当重新构建我国的行政主体制度。重构后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法人组织。根据这一新行政主体理论,现代警务改革首先应进行国家警察机关与地方警察机关的分设,然后据此划定行政主体范围,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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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存在职权主义诉讼与当事人主义诉讼两种模式之争,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说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模式。在四川井盐生产历史过程中,保留了丰富的盐业契约档案,这些契约规范着各类的盐业生产经营活动,调解着复杂的盐业诉讼纠纷盐业契约以其突出的自由性、合意性以及遵从习惯等特点,在过去有效地调节着复杂的经济关系,我们探析其中有价值的成分,对于思考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应更多地引入当事人主义模式一定会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