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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所有与船舶相关的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都予以限制,旨在对船舶拥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海事债务发生时船舶优先权能够保证特定的海事债权人的相应权利的实现。基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在利益上会产生冲突。船舶优先权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施不存在影响。  相似文献   

2.
作为海商法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传统理论上被认为有违民事损害赔偿规则,但运用价值理论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量化后发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质上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海事领域的具体体现。而随着海陆相对风险的弱化、替代性风险分摊机制的普及以及航运市场的相对饱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海陆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同源性,应立足于民事损害赔偿体系,通过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扩张和责任限额的提高,重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无船承运人包括本身并不拥有船舶但租船从事海上运输的人。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对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但他们所负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同,是基于违约或侵权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利益。无船承运人能够享受单位责任限制但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将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与提单登记、保证金一同作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备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促使无船承运人积极参与投保此险种,以从根本上提高无船承运人的偿付能力。  相似文献   

4.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海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可按法律规定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的赔偿制度.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赔偿制度.关于责任限制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船价制度是将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航次终了时的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刑法关于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的缺陷、民事赔偿能力的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实现等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将违法行为的"同一性"作为适用条件。该条件包括行为数量上的单一性与唯一性以及财产责任承担上的重合性与冲突性两个基本要素。受调整对象的限制,《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但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优先适用的余地,未来民法典应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民事赔偿优先的程序法衔接与保障机制,立足事前救济。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在行政罚款责任及刑事财产刑责任认定及执行中,应当将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纳入其财产范围中,依法适用缓、减、免制度。可将民事赔偿权利人纳入刑事财产刑及行政罚款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中,借助执行异议和执行中止,确保民事赔偿优先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虽然在法理、立法和逻辑上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障碍,但是中国绝少有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与国家所有权作为民事权利性质的模糊、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地位的"虚置"和国家"民事利益"本身的含混都有关系。应当将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作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基本法律,企业或公司自身可以就国有资产损失提起民事赔偿,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国资委提起民事赔偿的职责,检察机关和普通公众也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分别规定为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上的冲突应尽快解决。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修改或废止。  相似文献   

10.
欧盟环境侵权赔偿立法的整个过程,对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也经历了由民法为主向行政法的转变。前后立法模式的变化,对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体系、功能和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欧盟的一些国家在环境民事赔偿责任领域通过了被认为具有先驱性的单行法,这些法律在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责任基础、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这对我国正在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试论商业标志的智力成果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标志是否属于智力成果范畴是知识产权定义之争的焦点问题。商业标志的设计和选择需要投入智力劳动,其使用及其信誉产生过程实际上是经营者智力劳动的投入过程。商业标志的价值或信誉是商业标志智力成果的集中体现。商标法等商业标志法虽规定以显著性作为商业标志保护的条件,但从显著性和创造性之间的密切联系、商业标志法的历史起源、法律的公平理念等方面考察,商业标志的价值或其信誉仍是商业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并使其成为财产权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2.
颜色商标注册的比较研究是为了适应WTO相关规则的需要.我国最近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了颜色可注册为商标,但我国法律对可以注册为商标的颜色种类以及申请颜色商标的条件缺乏明确规定.我们可以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作法来比较两大法系对颜色商标的保护策略,从而进一步推进完善我国的商标颜色注册制度.  相似文献   

13.
目前,国内高校校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享有名称权保护。与企业名称保护相比,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等原因,高校校名实际享有的名称权保护很有限。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校校名在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凸现着重要的标识作用,因而,高校校名的商标属性日益明显。根据中国当前的国情,高校校名的商标权保护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适用使用在先原则、保护范围扩大为全社会和知名高校校名实行品牌化保护。  相似文献   

14.
商标词汉译失误探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商业社会里,商标品牌的名称能够给品牌带来内在的、直接的价值,因此商标品牌的翻译备受重视。然而由于商标词的翻译涉及语言、风俗、文化、法律等诸多因素,所以商标词汉译所面临的挑战无处不在。一些知名的商标品牌在其中国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翻译失误:选词不周,歧义迭生;译名不雅,行之不远;语意隐晦,译名冗长;文化疏漏,误入雷区;民俗不一,审美相异等。商标词翻译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对商品信息的有效传递,激发目标消费者的购物欲望,引发其购买行为。商标词的汉译遵循简约之美、音韵之美和意境之美这一标准,将有助于商标词翻译之终极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否需要以混淆可能性作为驳回申请或者无效宣告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商标授权确权问题上,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要件,但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与侵权救济制度的一致性、商标法精神与立法宗旨的角度考量,应当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审查与司法实践也在遵循这一思路。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时,应当借鉴司法解释提出的混淆可能性作为参考因素,坚持个案判断。  相似文献   

16.
无主商标的存在,不仅造成商标要素资源的浪费,还引发商标审查效率低下、商标侵权认定难度增大等弊端。应当在厘清无主商标概念的基础上,以维持商标价值和实现商标识别功能为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根据无主商标产生的原因,通过事前防范以避免或减少无主商标的产生、事中及时发现和认定无主商标、事后将无主商标收归国有再行利用等措施,维持无主商标业已形成的价值,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7.
商标概念的符号学分析——兼论商标权和商标侵权的实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是一种符号,而符号学是专门研究符号现象的。因此,用符号学方法来分析商标及其生成演变过程就非常有意义。这种分析不仅有助于从静态上理解商标的内在结构,从动态上理解商标的生产与演变过程,而且也有助于理解商标权的界限、商标侵权的实质以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商标使用”问题是随着人们对商标本质的反思而引起人们重视的。商标使用是商标存在和保护的实质性根据,尤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意义更大。强调“商标使用”是我国商标理论和商标实践的进步。当前,对于商标使用,无论在判断标准的认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商标使用”的使用中的问题的解决要回到商标存在的逻辑起点,即商业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对混淆标准和商标使用的创造性运用,从形式上看有违法之嫌疑,应尽快完善立法;商标使用是个实践性非常强的问题,应给司法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   

20.
在当前企业产品竞争更加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品牌战略无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路径选择,其中企业品牌的创立和保护则是其主要内容。企业可通过优化商标设计、提高产品质量、找准市场定位、做好广告宣传和提供优质服务等环节来创立自己的品牌。同时企业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品牌,通过良好的经营行为来维护好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以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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