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应当保持谦抑还是扩张,这一问题不是刑法自身所能回答的,应当从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整体进行研究。鉴于目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总体上应表现出适度的扩张性。我国应适当扩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以"罪的扩张"来强化食品安全保障,弥补现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功能之不足;应适当宽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以"刑的谦抑"来确保公民生活的安定,避免刑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过度干预。要提高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还需要加强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中介组织和消费者"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  相似文献   

2.
李谦 《东南学术》2021,(1):236-245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违法行为未优先考察其他部门法的规制效果和模糊刑法明确性的边界而正被过度认定为犯罪.为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应当构建互联网时代刑法解释的二元限度模式.其中,外在限度立足于结构功能主义的应用,考察网络行业规范、宪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初步划定刑法解释的限度.内在限度立足于同类规则的推广,比较网络客观违法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场所和行为情节与刑法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关联性,最终确立刑法解释的限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是从最初的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从单行刑法的规定到刑法典,从没有"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到具有相关罪名的发展过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新特征主要表现为: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侵害的对象更加普遍、运用的更加手段复杂、危害后果更加严重、证据取得更加艰难。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未来趋势主要表现为:罪名种类逐步增多、法益保护逐步提前、刑罚设置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治理"隐性腐败"迫在眉睫,而现行刑法对治理"隐性腐败"出现失调,应及时修正予以跟进规制:调整我国对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方式;将贿赂的内容由"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改变行贿行为的单一性规定,增加行贿行为的方式;调整我国刑法在贿赂犯罪侵害法益的保护方向和主次地住,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增设罚金刑、资格刑.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源自苏俄刑法,而俄文的相应术语始终是"社会危险性",即"общественнаяопасность"。自从20世纪50年代该术语传入中国以后,我们按照汉语的语言习惯,普遍地理解成为"社会危害性",但这两个术语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何者描述犯罪的本质更为准确,在苏俄刑法中曾存在争议。前者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上,始终居于主流,其作为对犯罪本质的描述包含主观因素,更注重描述未来的动态;后者主要强调行为的客观损害,而不包含主观因素。据此应对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反思:必须甄别和区分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即犯罪本质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客观侵害的不同;作为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客观、主观要件的有机体而非简单的总和;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进行中国化改造。这既尊重了历史客观事实,也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6.
商业贿赂犯罪独立设罪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魏昌东  钱小平 《社会科学》2006,(12):152-159
商业贿赂的泛滥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现象之一,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构成巨大威胁。现行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涉及公务贿赂和业务贿赂两个规范体系,立法为两罪所配置的构成要件无法全面反映对商业贿赂犯罪实施刑法规制的客观要求。基于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刑法,将商业贿赂设计为并列于前两类贿赂犯罪的独立形式,以此形成我国完备的贿赂犯罪惩治体系。  相似文献   

7.
阎二鹏 《兰州学刊》2013,(7):184-189
形式解释并非排斥实质判断,只是强调形式优先于实质的判断顺序,对于学步法治阶段的中国,形式解释更有利于国家刑罚权之制约;我国刑法在关涉言论自由之规定中,更多的是对滥用言论自由之规制,在言论型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可以将合宪性思维与形式解释契合;对于诽谤罪客观与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时刻注意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相衡平,在保障言论自由与他人名誉权法益之间寻求合理节点。  相似文献   

8.
我国已经步入民生时代,我国刑法正面临着从国家刑法向民生刑法的转向,民生刑法理应成为食品安全犯罪乃至整部刑法典的立法理念。依照民生刑法,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应当被定位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规制方案应当这样设计:通过纵向的法益保护前置措施,包括设置抽象危险犯、预备行为犯罪化、增设持有型犯罪,和横向的调控范围拓宽措施,包括拓展打击环节、增设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来实现刑事法网的严密化。  相似文献   

9.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的新罪名,是身份犯,只有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其犯罪主体。本罪从客观上看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在适用上,其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徇私"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行为。行为人受贿后渎职的,应按照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予以并罚。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7,(4):206-213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化,总体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于替考行为,尤其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其犯罪化的合理性则有待商榷,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应当将替考行为有限非罪化,使刑法的规制聚焦于职业替考者,并把替考要约行为和一次性、偶发性轻微替考行为予以非罪化,代以行政处罚,从而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有机衔接,切实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11.
食品添加剂一直在现代食品工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发生在食品添加剂领域的各种失范行为已严重危及到公众健康的安全。文章通过对现有食品添加剂领域失范行为刑事规制不力的分析,认为正视此类犯罪行为的特殊属性,引入风险刑法的归责理论,在立法技术上进行有益探索,完善规制食品添加剂领域犯罪的立法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增设相应罪名,并明确不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要之举。  相似文献   

12.
牛忠志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0):132-146
适应《刑法》第13条的要求,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每一个要件及其整体都应有定性和定量的测算功能.由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是国家预防、控制"甲类"传染病法律秩序及其所承载的法益的统一.其实行行为需有一定的强度,并且能够产生法定的具体的危险状态:其主观要件也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即以行为人对"妨害行为会产生危险结果"这一因果关系为认识和意志之对象的犯罪过失(即属"不纯正的犯罪过失").司法解释对本罪罪名的概括不准确,应称之为"过失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罪".  相似文献   

13.
倪业群 《学术论坛》2007,30(9):160-163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事违法性有两大误读: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刑事违法性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概念应该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根据该犯罪的定义,我国的犯罪构成新体系三要件应为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与应受惩罚性.  相似文献   

14.
转化型抢劫罪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现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一种学理解释,它是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而来的,其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之客观诸方面要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应用其犯罪的客观要件,以便有效地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修改,表明了立法者对破坏环境类犯罪从严打击的态度。鉴于非法开采地下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常发性以及现有法律不能有效调整的现状,及时将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用刑罚的手段来保障地下水资源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6.
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相信"重典治乱"的刑事政策,但是,历朝历代对这一政策的运用均有不同,极端重刑主义、约法省刑、重重轻轻是其中三种用刑的模式.当代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20年来仍然信奉"重典治乱"的理论,持续的"严打"造成了刑罚结构的日趋严酷,难以为继.对犯罪的治理应当转变思维观念,不可盲目依赖重典.  相似文献   

17.
刑法意义上的职务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做出的行为,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而实质上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职务行为从属于依法令行为;考虑职权性特点,它是以优越利益说为理论依据;职务行为的认定必须从实体、形式、主体、主观、客观几个要件综合来认定,才能对于刑事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和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食品安全是各国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和健康.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凸显,违法犯罪频发,刑法保护不力.刑法学界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严密,科刑趋重.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应从犯罪分类、罪名、罪状、法定刑四个方面予以全面完善.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8,(5):187-194
安全生产问题是我国重要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后对其刑事规制逐渐趋于严厉。不过,安全生产的刑事规制一向更侧重于事后的"惩罚"而忽视了事前的"预防",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也有不合理之处。尽管近年我国安全生产呈好转趋势,但尚未从根本上实现对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当前仍应保持适度"从严"的规制路径,立法应秉承惩罚与预防并重的理念;通过增设危险犯彰显刑法的预防功能,增设单位犯罪和罚金刑、内部干预等处罚措施以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厘清相关生产安全犯罪的界限,正确看待生产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了重大修改。文章针对修正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主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修正前的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则将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剔除出来,仅仅将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本质特征的行为作为其客观要件,使得本罪进一步精细化和科学化。本罪的主观方面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