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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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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浩 《南都学坛》2013,33(1):97-101
我国目前关于非讼程序的救济途径依然存在着立法缺位、立法层级较低、立法内容过于概括、救济途径不甚统一等诸多不完善因素。因此应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在非讼程序领域统一设置与争讼程序之上诉审程序类似的"抗告"程序。"抗告"程序可以有效提高非讼程序纠错机制中管辖法院的级别,而且在形式上接近于争讼程序中的上诉审程序,为了保证非讼案件纠错程序同样具有便捷性,在"抗告"的审理中无须经过当事人言辞辩论环节。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一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通过对我国民事非讼程序调整范围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得知,现行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无论从结构还是从程序安排上都应该予以修改与完善。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显然不属于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属于民事非讼程序的范畴,理应纳入其调整范围。当然,确定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还要考虑诸多的因素以及实践的需要,先完善目前需要调整的相关非讼事件范围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通常程序、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一如既往地受到重视,非通常程序、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则相对缺乏更深入的研究。我国对非讼程序不重视的态度导致现行民事诉讼法中非讼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在适用范围上,模糊了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及行政事件的界限,在救济方式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有关救济方式的规定形同虚设。本文重点论述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而从几个方面阐述对现行非讼程序的完善,以期能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一个基本方向,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4.
当前学界对于司法确认性质的探讨和争论主要围绕着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展开,而依据基本都是"二元分离适用论"下的"实质界限说"为判断标准。但实际上,对于诉讼与非讼的界分,理论界早已用"交错适用论"代替了"二元分离适用论"。因此,以"交错适用论"为基础来判断,司法确认由于具有非讼争性、解决纠纷的目的性以及程序保障的适中性,应该属于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民事案件,将其纳入到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均可,关键看立法政策如何取舍。而从制度设计的本意考量,将司法确认程序纳入到非讼程序应该说更为适宜,因为非讼程序相比于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快捷、迅速、经济及弹性的特点,与司法确认程序所要实现的制度目标更为接近。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做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规定。该法第195条第2款直接规定了抵押权人在达不成实现方式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但这个创新性的民事实体法条文,究竟该适用我国民诉法中何种程序,目前还处于争议状态。从民诉法理论分析和比较法角度看,抵押权实现应当适用民事非讼程序,而非讼程序的制度构建正是文章的重点。   相似文献   

6.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  相似文献   

7.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对我国社会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小额纠纷,缓解我国司法“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程序功能发挥的前提,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审判程序,将其置于简易程序之中适用传统诉讼二元分离适用论的立法体例显然不利于其立法目的实现和功能发挥。文章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实施规则、救济途径等方面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诉讼事件非讼化,传统上是指将诉讼事件改为非讼事件,适用非讼程序进行处理,但在我国语境之下应当理解为对于某些诉讼事件,依诉讼程序斟酌和适用部分非讼法理进行审理,以达致民事纠纷的合目的性和妥当性解决。诉讼事件非讼化在中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应景之物”,但也应当遵守一定的限度,包括可非讼化的案件范围和最低要求的程序保障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裁判的法律效力是审判机关作出的确定裁判所产生的诉讼法上的效果。明确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效力问题,是该裁定能够得以快速、正当、高效执行的基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作为终局裁定,具有形式确定力。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具有给付内容,产生执行力。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能够变更担保财产在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具有形成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性特征及非讼程序设置的简略性,使得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无既判力产生的根据。  相似文献   

10.
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中,新增的先行调解规定引发了理论界一致关注,支持与反对意见皆有之。与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及以往所存在的诉讼外调解方式相比,先行调解体现出非讼性、自愿性和司法关联性特点。这一立法内容的增加适应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需要,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的既有做法提供了法律支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在明确先行调解的具体适用案件范围、避免先行调解制度的恶意适用、先行调解主持人员的确定、先行调解达成协议效力的及时认定、先行调解的程序内容等方面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1.
论督促程序和通常诉讼程序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快速简便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诉讼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不同缺乏衔接,从而诉讼的作用难以发挥,为此,对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衔接的原因、方式、诉的合并分立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才能揭示督促程序运行失调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强烈的公益性和复杂的私益性是民事诉讼应具有的两种理念,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益诉权时,不能否认检察机关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公益诉权。检察机关在中国法制体系中的检察监督权是《宪法》明确赋予的,它是一种广义的监督权,存在于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有必要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建立广泛而全面的检察监督机制,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检察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立法均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与诉讼权,而我国却只规定了审判监督的抗诉权,这不仅与各国立法潮流相逆,同时因缺乏理论基础的有力支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矛盾.基于对检察权性质和功能的科学定位,我国应当取消抗诉制度,重新激活民事公诉制度,实现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基本的发展进路应是立足于中国司法发展阶段的现实,以实现诉讼程序现代化为基点;在制度设计时,兼顾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不能将其作为制度变革的核心或解决纠纷的主力军。为此首先应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改革;同时,我国现有的呈扩大态势的人民调解组织也应回归宪法定位;而在人民调解组织之外,还应构建多元化的民间纠纷调解机构网络。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民事诉讼违法调查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检察机关事实上却在行使着该权力,检察机关行使该权力的规范依据见于现行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违法调查权的行使范围是民事诉讼违法行为。民事诉讼违法调查权行使方式多样,但应当严格禁止使用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强制性调查措施。民事诉讼违法调查权行使程序包括启动、进行和终结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未反映传统民法观的核心———自由主义,制度上体现为我国民法未采用传统民法以私权限制公权的界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界限的模式,而以公权确定私权的方式取而代之,体现了民族主义的精神。在与自由主义民法相比较而言的前提下,可以说我国民法具有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民法的民族主义色彩将逐渐淡化。我国民法的民族主义色彩启示我们,以自由主义为背景的西方传统民法理论是无法正确解释和指导我国的民法实践的,我国民法有自己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究其根源还在于其理念基础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在改革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摈弃现存的一些错误观念,确立正确的理念。为确保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最终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必须在既判力、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民事再审之诉之间求得一种衡平,并确立有限再审、有限纠错的理念。  相似文献   

18.
由于受到中国古代社会“无讼”观念的影响 ,我国学术界多认为中国古代社会鲜有民事诉讼。文章从中国传统民事诉讼发生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性三个角度论证了中国传统民事诉讼实际发生的这一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9.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不仅涉及判决自身的生效强度与范围,而且关系到法律的威严、审判机关的地位、统治阶级对诉讼的重视程度等方方面面。因此,剖析既判力的本质,确定其效力范围,对于丰富我国民事诉论法学研究、完善民事诉讼立法、指导民事诉讼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贯彻刑事优先原则,混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方面的差别,以刑事诉讼程序取代了民事诉讼程序,异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不利于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与身俱来的、不可克服的内在制度性缺陷,无法通过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来彻底消除其弊端,最终应将该制度取消。在此之前,应以司法解释的方法,克服其技术性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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