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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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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都学坛》2017,(4):61-69
境外追逃和境外追赃是中国惩治腐败执法合作的两个重要环节,反腐败工作要得到突破和创新,必须明确国际合作的重点,即境外追赃,必须改变原本以"追逃"为核心的合作机制,应以"追赃"为导向,追逃追赃并重,注重对外逃犯罪经济上的剥夺。目前,中国的追赃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寻求他国对追赃问题的司法协助中应当对关系其中的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进行全盘考量,通过友好协商和对等原则达成平等互惠的追赃合约。同时,必须正视在反腐败执法机制中所面临的困境。首先,追赃问题关系到巨大的经济利益,为调动起有关国家的积极性,建立和落实资产返还和分享机制能够有效地缓解其中的利益冲突。其次,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为追赃问题的司法合作带来了困难,要适应国际公约,需要启动配套法律修改程序,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规定,利用民法途径解决相关追赃问题未尝不是一个新突破。再次,网络时代给中国甚至全球的反腐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但也为追赃工作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机制能够实现对洗钱活动的监管,同时鼓励国家之间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和赃款追缴情报交流,实现国家之间的实时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使境外追逃追赃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似文献   

2.
多年来各国在反腐败执法合作上并不尽如人意,执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很不够。其原因在于各国的价值观念和法律制度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反腐执法合作的展开。基于此现实,应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心,以外交手段为依托,通过谈判协商以修正或补充相关条约内容,以谋求国际合作在个案上的突破。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传统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方式比较单一,过于注重和依赖刑事警察机构力量。为更好地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国际合作机制,实现国际反腐机制的高效性,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应走在追逃和追赃国际合作的第一线,检察机关应在主动引渡和境外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通过外交措施积极与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合作,克服在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等司法合作中遇到的法律困难和障碍,修改条约的有关内容,以实现国际反腐合作机制的更新。  相似文献   

3.
习近平反腐败追逃追赃思想包括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意义、立场与原则、工作方法、国际视野和配套措施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习近平反腐败追逃追赃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有机蕴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实践的理论升华和指导思想。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反腐败追逃追赃思想,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决以习近平反腐败追逃追赃思想为指导;要坚持法治反腐,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要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反腐败追逃追赃良性循环;要站稳国际平台,引领国际反腐败新秩序;要讲好反腐故事,全面提升中国国际法治形象。  相似文献   

4.
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犯罪赃款的跨境转移渠道日益复杂、操作便捷,对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间接追回机制为各国实现境外追赃提供了依据。尽管目前我国境外追逃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其成效明显不足。通过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国内立法的分析,以完善细化特别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完善完整的刑事没收体系、建立承认与执...  相似文献   

5.
对腐败分子而言,国内已不再是安全的港湾。为了规避调查,腐败分子往往将非法所得财物转移至国(境)外。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实体的角度看,跨国跨境追缴赃款赃物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当前腐败犯罪跨国跨境追赃主要是通过劝退、民事诉讼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方式,但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建议借鉴运用国际法律规定,特别是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积极开展国际范围的司法合作,进一步完善我国腐败犯罪跨国跨境追赃机制。  相似文献   

6.
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中国在打击此类跨境犯罪方面存在取证、追赃、抓捕等诸多困难,需要与东盟国家进行警务合作。基于双边良好的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中国—东盟已开展了警务情报信息共享、联合抓捕犯罪嫌疑人、移交遣返嫌犯、派驻警务联络官等警务合作方式,但仍存在合作依据的法律资源供给不足、警务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尚未正式建立、执法合作机制尚待完善等相关问题。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需要进一步夯实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务合作的法律基础,完善警务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探索设立统一警务合作机构。  相似文献   

7.
外逃人员刑事缺席审判是典型的涉外法律制度,站在国际刑事合作的高度,为成功追逃,应充分考量法院域外送达传票成功率,宜明确监察机关锁定外逃人员住址方可缺席移送起送。追赃中,监察机关应该立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案件类型、适用条件、境外文书送达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的差异,权衡利弊得失,作出合理的程序抉择。缺席审判情况下的引渡合作常附加必须重新审理或给予重新审理机会等强制条件,事实上产生了先追后判效果,缺席审判宜作为监察机关追逃“备而不用”程序。  相似文献   

8.
十八大后,我国的反腐败行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现阶段反腐败制度存在着预防机制薄弱、惩罚机制乏力的不足之处。为了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巩固反腐成果,应当建立立体化、体系性的反腐败制度,实现制度性反腐。既要注重对腐败行为的事前防范,合理提高公务人员待遇水平,使其"不想腐",同时,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借鉴国外经验,在制度设计上,设置相关预防性制度,使公务人员"不能腐",也要注重对腐败行为的事后处罚,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使公务人员"不敢腐"。  相似文献   

9.
犯罪所得没收制度是实现腐败财产追回的强制措施之一,也是实现国际间腐败财产追回合作的重要途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英、关、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对此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定,而国内相关立法尚有不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在借鉴英、美等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为有效打击和控制腐败犯罪的跨国发展,实现国际间司法合作之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国腐败犯罪财产没收制度立法:对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造;建立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法治机制还存在很多缺陷.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我国反腐败法治机制存在缺陷的原因在于反腐败群推动反腐法治工作所投入的成本大大超过由此产生的收益,从而缺乏推动反腐法治工作之激励.因此,完善反腐败法治机制必须依循成本效益规律,在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注意加大腐败成本、提高反腐败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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