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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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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佃是民间自发产生的经济制度,佃农因支付押租或因垦荒改良土地而获得永佃权。永佃权提高了佃农地位,但地主与佃农的权利关系并不明确而带有模糊性,争诉频发。起先国家法禁止永佃,但永佃权是市场规律在起作用,法律禁而不止,所以国家法予以默认。相对于国家法,习惯法的规定更详细,但习惯法比较分散,效力也弱于国家法。清代永佃法律并不统一,无法使永佃权从自发制度转化为规范制度,削弱了永佃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永佃制与近代江南租佃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人说,近代江南农村流行永佃制,佃农取得对租地的永佃权,封建剥削减轻了,佃农也就摆脱了封建主义的掠夺和压迫。还有人甚至说:“江南无封建”。近代江南农村流行永佃制,佃农取得永佃权,所受的封建剥削和压迫是否减轻?是否能由此得出江南无封建的结论?在这里发表一些不同的意见。(一)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永佃制成为江南地区主要的租佃制度。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失败  相似文献   

3.
永佃权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一种土地制度,其作为抗战时期特有的一种土地使用制度,对于稳定租佃关系、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有其独到之处。目前,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呈现诸多缺陷。我们可以借鉴抗战时期的永佃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  相似文献   

4.
永佃权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一种土地制度,其作为抗战时期特有的一种土地使用制度,对于稳定租佃关系、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有其独到之处。目前,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呈现诸多缺陷。我们可以借鉴抗战时期的永佃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  相似文献   

5.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性因素的法律分析和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土地流转,进行适当的农地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已是一个不争的共识。但当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土地市场尚未形成;登记制度不健全;缺少部分权能等。相应地,可构建以下几点对策:借鉴永佃权改造农地承包经营权;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行以股份制农业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多种流转形式;建立健全相关市场来改造外部环境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6.
在“效率”和“公平”相互作用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依次经历了“农民私有”“共有共用”和“共有私用”三个阶段。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共有私用”导致农民集体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无法有效实现,同时也制约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在追求“效率”过程中,“共有私用”已事实上演变为“按份共有”。但“按份共有”与集体所有制法理上存在冲突。为平衡这一冲突并贯彻落实“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基本政策精神,我们提出应实行集体永佃制: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集体所有权,现有的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合并为永佃权;通过集体收益的二次分配实现“公平”,而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则有利于实现“效率”。为更好实现集体所有权,应逐渐构建农民集体成员市场化进出机制以及兼顾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财产性收益增加的收益分配机制,还要积极探索集体永佃制下以股份制为基础、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经营模式:农户土地托管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混合股份制以及农户土地回购制。  相似文献   

7.
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问题,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一种不同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租赁与转让的特殊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本质属性是物权性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立法应当在总结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转包的结果是创设与永佃权相当的次级承包经营权,对次级承包经营权进行准确的法律塑造.  相似文献   

8.
论永佃权在完善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中的价值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中国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又主要是土地问题。永佃权制度作为改革现今农地使用制度的有益借鉴,已为许多学者所肯定。但永佃权制度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具体制度上如何对接,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我们认为,两种制度对接的基础是两者间诸多的共同性;依据永佃权制度,现行制度下"三提五统"的征收,应以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为依据,而不是以全村农民的收入为标准;当永佃权在被赋予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之后,农地主体间的利益不平衡问题,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9.
从永佃权理论的产生背景、发展、永佃权人享有的权利、永佃权的存续期间以及永佃权人的保护五个方面,探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论与永佃权理论的相似之处,进而得出后者是前者主要理论基础(或依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指明了方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目的和任务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农地承包户应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出让方,股份合作、土地信托、土地银行等将成为新型流转方式.确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登记制度以及服务监管制度,无疑对确定流转法律关系,减少流转交易纠纷,提高流转效率,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自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地制度变革始终遵循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我完善的制度变迁路径。当前,日益深刻的农民分化现象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我调适作用捉襟见肘。"三权分置"顺应农地权利分化趋势,超越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开辟了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的路径。然而,"三权分置"创设的农地第三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存在理论缺陷,且未充分体现农地利用市场多方主体的多元农地利益。继续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应以农地市场化利用的基本方式——出租为规范的事实基础,以多方多元正当利益为规范目的;将农地租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构造,以农地租赁权取代土地经营权作为第三种权利;维持农地租赁权的债权性质,在农地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依法登记后赋予农地租赁权享有某些特定的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2.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土地使用权的租金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其中两种方式,其租金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制度,对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应当建立国有土地租赁制度,逐步减少国有土地有偿出让。  相似文献   

13.
在肯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发展适度规模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转型的现实选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静态的物权质变为一种可自由处置的财产或生产要素,即财产化;而这样的变化将促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转化为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虽然社区统一组织的全员土地股份合作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但现行《承包法》所确立的农户自愿流转方式已经能够支撑不同规模的经济形式,应是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转型较为现实的道路。目前最重要的是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转型之间的关系,清晰描绘新农村经济体制目标和内容,然后探索支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中国农民最重要的土地权利之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出现了宅基地闲置和宅基地私下流转的矛盾并存现象。因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不健全,行政监管混乱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既要考虑既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也要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包括改革流转过程中的取得、登记制度,应重点把握具体流转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5.
出租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之一,既可以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一步分离,使产权明晰化,又可以促使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提高生产率。但是就中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存在诸多问题。从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主要法律特征入手,在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对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出租是土地经营权流向家庭农场的主要方式,租赁权是家庭农场土地权利的主要构成部分。租赁权不属于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决定了土地经营权抵押不能解决大多数家庭农场的融资困难。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约因素还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不完善、土地经营权严格的转让条件、土地经营权的用途管制等。土地经营收益权是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收取自然孳息的权利。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在主体范围、设立难度、权利实现和农业经营等方面,远比土地经营权抵押更具优势。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为解决家庭农场的融资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并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尽管具有一定保障性,但宅基地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经济管理,其表面上强调“户有所居”,实际是“户有定居”。宅基地上使用权所承载的管理性与农民自费建造农房所有权的私权性,存在内在的矛盾,不应适用房地一体规则,因为后者遵循着传统民法应对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部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居民继承,内核乃是基于房地一体,以房屋所有权的可继承带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颇为冒进。宅基地上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应当分离,这将为宅基地的流转与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契机:农房的自由流转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有,将最大限度地在现有阶段实现市场与制度的有机契合;对于取得农房的所有权人,在房地分离之下,可以借助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来设计合理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18.
农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现行农地制度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基于对陕西600个农户的问卷调查和对相关部门的访谈调查,认为现行农地制度的基本矛盾在于农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矛盾。农地的生产要素功能要求对农地进行规模经营,要求农地产权稳定、可交易,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却要求平均分配和定期调整农地,并限制农地的自由交易。据此,文章主张赋予农户永久的农地使用权,并允许已经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农户出售农地使用权,但在交易中政府征收社会保障金,以逐步将农户纳入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其目的是在充分实现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的同时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19.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以推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这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以土地股份企业的运行为视角,考察了土地股份企业的设立、运作、土地股份变动及注销状态,藉此探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的构造。  相似文献   

20.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背离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违反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缺乏权利与义务的系统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及物上请求权,负有按约定用途利用宅基地的义务,保护与合理使用宅基地的义务,相邻关系的注意义务,依法交回宅基地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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