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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目前家庭服务业已成为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但作为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家政工人的劳动权益状况堪忧。这主要表现在:家政工的社会保险权利难以保障;家政工的休息权利和加班工资难以保障;职业培训中的问题突出;劳动安全卫生隐患较多;合同保障不足。其背后涉及诸多影响因素,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未能跟上家庭服务行业发展及家政工人权益保障的需求,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业内三方关系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因此,国家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促进和保护家政工人的权利,确认家政工的劳动者地位,制定符合家政工作特点的劳动法律保障制度。可供选择的立法路径有劳动法调整模式、专门法调整模式。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有大约2000万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然而家政服务工作的劳动属性却一直无明确定性,家政工人不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劳动者,加之传统社会观念限制,使其备受社会歧视。"家政工"的称呼有利于把家政人员与劳动法的其他工人同等看待,避免歧视,并纳入劳动法调整,保护家政工权益。只有真实地把家政工劳动权利落实到法律文本上,并在社会上强制推行,才可以真真切切地保护到家政工的劳动权利,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认其法律上的劳动者地位。  相似文献   

3.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比较--以典型国家和地区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有较大的差异。进入20世纪以来,各国逐步趋向于保护非婚生子女,使其取得与婚生子女平等或接近平等的权利,其法律地位有了极大改善,但改善的程度、享有权利的程度及方式各国仍有一定的区别。本文选取英、美、德、法、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法律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亲子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家政工人在提供家政服务中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涉及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或缺失共同导致了家政工人权利易受损害的事实.对家政工人权利的保护,不仅要改造劳动法,使之一定程度上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者的范围;也要对家政企业的所有权模式进行改造,成立家政工人所有的家政合作社,从而使其成为家政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的真正的影响力量;还要构建家政工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良好关系,建立相互之间超越契约的互信.  相似文献   

5.
清代,立嗣文书是立嗣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标志和保证。清代的立嗣文书有其一定的格式,主要包括立嗣人、立嗣主持者、参与者、立嗣的原因、立嗣的方式、结语与画押等几部分内容。清代的立嗣文书具有法律上的凭证意义和约束作用,而且立嗣文书的内容反映着当时的社会及相关法律问题,折射出清代家族家庭关系问题和妇女的权利保护缺失问题: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活动通常涉及和容易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而我国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将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上升为宪法性权利,并在过程中尊重和保障这些权利。但是,在被告人诉讼权利宪法化这个问题上,我国的刑事存在着不少亟需解决的缺陷。只有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联系起来,将其确立于宪法条款之中,才能在根本上保证被告人真正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才有其坚实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7.
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护的正当性是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护的理论问题之一,从平等与特殊保护、发展权及文化多样性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为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作出解释,以期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权利.  相似文献   

8.
将环境权作为一种应然的道德权利,已经在学界达成共识;而将其作为一种应然的法律权利则面临诸多困境。其原因在于法律上环境权的范畴界定不清,尤其是环境权利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不明且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环境权作为生态文明时代的一种新型权利,具有不同于既有权利谱系的典型特征。  相似文献   

9.
妇女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自宋代以来即逐渐下降,民国时期则随着女权运动的开展,逐渐产生新的女性话语意识,政府亦因应形势颁布了相应的法权保护文本。本文以天柱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的女性为中心,分析土地买卖过程中其所扮演的卖主、买主、凭中等角色,阐述她们享有的权利和地位等诸多问题。、比观清水江文书与民国时期保护妇女权利和地位的法律和法规,或许可以得出妇女——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依然缺少争取法律保护的主动权益诉求,其权利和地位仍受到各种或隐或现的历史文化因素的制约.  相似文献   

10.
面对当前社会中监护人严重失职行为,现行有关法律却难以规制。文章从未成年人权利和父母权利、家庭自治和国家亲权、情理与法理的反思等方面进行分析,确证监护人失职应承担包括刑事法在内的法律责任。立足于我国家庭文化传统,借鉴域外有关监护失职的法律规定考察失职监护人责任承担的形式,建议应建立相应的保安处分与刑罚处罚并存的二元化刑事治理模式,真正实现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11.
关于域名法律性质及其保护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总是伴生着新的权利的产生,因此权利本身、法律体系都应该是开放的。域名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对于域名的性质,理论界尚有争议,在法律体系中徘徊的域名亟须正名。分析网络这个“虚拟世界”的特点及域名权利的来源,比较“与域名相关的权利”与知识产权二者特征的契合及与商标权特征的异同,可以得出结论,域名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在明确“理想值”、“选择值”两个概念之后,从法律对权利保护的价值的角度,应该建立就域名权保护的专门的法律制度,以期对这种新的权利形式尽快给予恰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婚姻是社会每个人赖以生存的家庭基础,其稳定对于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婚姻的保护一般首先依靠道德来予以维护,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对于某些特殊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比如对于体现夫妻关系核心性质的配偶权正是这样一项权利。在此探讨论夫妻权利之配偶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法律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体系予以保护。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其在权利主体、保护期限等方面均与著作权制度存在冲突,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面临不可回避的局限与困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特别法,文章对特别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环境权及其法律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全人类对整个环境资源共同共有的用益物权、集体权利。民法并不是保护环境权的最佳选择。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应以宪法的确认为前提、实体法的规定为核心、诉讼法的救济为保障。其中实体法只能以行政法为主 ,诉讼法上建立环境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时代的迫切性和现实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凸显,数据已然成为数据经营者竞相争夺的对象。然而,在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数据权益却未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而我国现有立法缺乏对数据保护的具体规定。对于数据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当明确数据的法律属性,基于数据的双重属性,可将数据划分为个人数据和数据产品。同时,还应当明确个人数据与数据产品的权利边界,确定数据的权利归属。此外,数据保护应当遵守合理使用原则、数据授权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并构建数据保护制度,从而切实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据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6.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我国残疾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就业权对于残疾人这个群体来说,不仅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虽然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实际生活中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时仍面临着很多的困难。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阐明了我国需要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在实践中要不断完善,以达到进一步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通过法律途径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予以明确而具体的保护,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内在要求。城市化是一把双刃剑,不仅给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冲击,也提供了契机,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  相似文献   

18.
论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内在本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理想。这个理想本身既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文章通过对权利在依法治国中性质及地位的解读,试图说明对权利的要求,伸张和保护权利以及权利的真实实现与依法治国的内在联系,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19.
论权利冲突及其配置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在对传统的权利承认→保护→实现理论进行反思后认为:权利具有冲突性,因此其能否真正为其主体所实现并不在于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在于行政、司法机关的配置。文章指出,对冲突权利进行配置时应遵循基本权利优先于非基本权利原则、利益衡量原则、衡平原则和公平限制原则。最后,文章就对冲突权利有权配置的主体问题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查阅权是数字时代矫正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不对等状态的重要权利,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信息自决理论、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力不对称关系理论。在个人信息权利束中,个人信息查阅权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更正补充、删除权等的行使前提。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权利实践成本过高、身份验证存在泄露风险、权利客体范围仍不明确以及权利行使的负外部性导致个人信息查阅权的实现存在困境。以信义义务为保护框架,结合正当程序原则,个人信息查阅权是集法律维度与技术维度于一体的重要矫正工具,其实现应以“多方参与、协同合作”为理念,共同推进权利的实现。具体而言,信息查阅权可通过系统设计增强其可操作性,通过对信息查阅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以及权利限制等进行细化,保障权利实现的可操作性,以期从根本上保证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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