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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其高度自主化的学习决策机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奉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判断责任承担的主体,实行以驾驶人注意义务为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的趋势不断增强,自动驾驶系统具备驾驶人的属性,系统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驾驶人责任的趋势。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对其侵权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通过黑匣子技术合理界定运行状态,在平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原则下,认定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侵权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的存在决定着它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通过强化生产者的说明义务,建立严格的事后监测机制,规定生产者的免责机制和设置强制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机制来合理分配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2.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商用化普及也指日可待。技术的发展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给人类带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巨大的环境效益;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不能完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带来的难题,为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在探究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自主性特征和自主学习功能带来了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制度的挑战的基础上,分析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责任界定及分配问题。结果表明:自动驾驶汽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应根据不同事故原因,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参与自动驾驶运行的各类主体采取严格责任予以归责,并合理分配各类主体之间的责任。参考德国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美国的《自动驾驶法》、英国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有关自动驾驶的立法,提出了充分发挥各类保险制度的功能,提高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辅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等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3.
自动驾驶汽车系统特点使交通事故中传统归责模式陷入困境。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应承担产品责任。“制造商过失+产品质量缺陷”是自动驾驶模式下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和人工智能算法的复杂性、自发性对制造商归责带来挑战。为保障智能时代交通行驶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刑法应做出积极调整:在自动驾驶领域,针对制造商增设产品安全过失犯罪,明确制造商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4.
汽车发展到自动驾驶阶段,由于车联网和智能交通加入、责任主体多元化、专业技术规范缺失与侵权责任法律滞后,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责任主体与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现有归责办法难以适用等问题。对此要将"人为因素参与"作为责任主体判断标准,建立自动驾驶技术及使用规范,并利用共同侵权行为处理办法解决责任分配问题,建立人与车辆责任明确,不同情况区分适用的"人机共驾"责任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5.
自动驾驶作为一个动态发展的技术连续体,在具体应用场景中呈现出从人类主导过渡到人机协同再到机器主导等不同人机关系样态,其自主性与人类控制权之争引发了各种伦理、法律和社会等问题。人机互动关系演变背后折射的是人类控制形式的不断进化,从本质上看,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鸿沟问题与不同技术嵌入层级下的人类控制密切相关。源于应对人工智能伦理困境的“有意义的人类控制”,可作为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责任鸿沟问题的一种全新技术治理理念。借助“追踪-回溯”双向路径设计,实现对多元责任主体的锚定。在“有意义的人类控制”框架下,将自动驾驶置于技术层级与人类控制的关系界面之上,坚持以科学的数据系统为支撑,以责任锚定为导向,以人类控制为中心,通过伦理与法律的整合进路,并结合完善的保险制度,破解自动驾驶主体悬置的困境。未来,应加强自动驾驶的跨学科交叉研究,尤其需要借助科技与人文的常态化对话机制,强化各利益相关方的伦理自觉和法律认知,摈弃简单的技术设计视角,实现“有意义的人类控制”转向,从而进一步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准入规则不统一、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对海量运行数据的监管机制难实施,是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环境建设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发展智能网联汽车需要对接已有法律规范并结合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特点,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行驶运营的统一准入制度,明确智能网联汽车高度自动化运行状态下交通事故的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风险监管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双层治理模式,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7.
进入21世纪,汽车逐步向智能化、电动化、网联化、出行方式共享化方向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重要的发展趋向之一,将彻底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技术发展、政策法规、资本市场和社会态度共同影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前景,其中,消费者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接受程度决定了自动驾驶技术的落地时机。为全面了解中国自动驾驶汽车消费市场的接受程度,采用网络问卷方式调查中国消费者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前景预期、认知概况、购买与使用意向。研究发现,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中国消费者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前景持更为积极、开放的态度;驾龄的长短影响了受访者对自动驾驶技术的认知水平,资深驾驶员更关注车辆在意外情况下的应急表现、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个人隐私泄露、与人类驾驶员驾驶车辆的相互干扰等问题;在公共客货运输领域推广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可能会面临一定阻力,消费者更希望能保留方向盘、刹车及油门等传统驾驶员操作装置,以便在特定情形下干预完全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行;过半数的受访者愿意支付额外费用购买或租赁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研究结果将为政府出台自动驾驶汽车扶持政策、企业调整自动驾驶技术研发方向等提供客观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8.
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体现了当下大数据算法的迭代升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型社会风险防控的难题。车辆犯罪主体地位的争议、传统过失犯理论的归责空白、智能驾驶系统的“算法黑箱”等都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提出挑战。作为学理回应的“机器人刑法”虽兼具想象力和浪漫主义,却无法解决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归责模式下新旧过失论难以摆脱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逻辑局限,在解决智能系统“算法黑箱”时力不从心,客观归责理论和智能因果关系的提出恰当弥补了前述归责的不足,更加适合未来智能社会的风险应对。在自动驾驶汽车关联主体的责任承担上,应以防控风险兼顾科技创新为出发点,根据角色分工、注意义务的不同分别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责任分配和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9.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具有三个特征:程序依赖、不完全的机器信任和系统深度学习功能下人机互动所导致的"行为耦合"。也因此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责任体系构成了一定冲击。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针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缺陷,可以采取合理机动车标准弥补传统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弊端,另外也需要重视专家鉴定结论和事件记录仪的证据辅助功能。最后,针对某些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的困境,可以通过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保险对损害进行填补,以转嫁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行业风险,以鼓励创新、支持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若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本身由于尚未产生自主意识且没有刑罚感知能力,本质上仍属于产品,故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驾驶辅助人与汽车所有人若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构成交通肇事罪;若违背生产者所提出的使用规范,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生产环节,生产者主要承担故意责任,即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需增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并综合运用理论、科技、政策的方法破解"算法黑箱"困境;在流通环节,生产者主要承担不作为责任,但其注意义务的根据与内容发生变化,作为可能性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我今年66岁。不久前,我和老伴在去超市购物途中,胡某驾驶的车辆在拐弯时撞到了我,致使我小腿骨折。在我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出院后,我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赔偿我的有关损失时,遭到拒绝,理由是司机胡某醉酒驾车,损失应由胡某负责赔偿。请问,司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付?读者汪辉汪辉同志:“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  相似文献   

12.
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离不开保险制度的保障,当损害发生后,责任主体改变使得交强险的作用得以放大。但因交强险注重发挥社会保障功能,自动驾驶汽车的现实适用方面仍存在问题。为了适应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交强险理应解决投保主体限缩过小、限额太低,且不保护车上乘客与驾驶员的问题,以便在事故发生时合理应对。  相似文献   

13.
在交通事故损害领域,除了严格化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机动车强制性责任保险得到全面推行,还有各种类型的无过失保险机制。受害人人身伤亡中的收入损失、医疗费用以及部分财产损害等实际损失均能通过保险机制在缴纳保费的机动车保有人之间进行分担,但大部分精神损害仍由受害人承担。由于强制责任保险与侵权制度相结合,在减少事故纠纷、降低运行成本方面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而纯粹无过失保险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此种历史与比较法视角下的交通事故损害分担模式无疑对我国交通事故问题的解决极具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4.
赵常民 《社区》2014,(6):33-33
交通事故纠纷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纠纷,遇到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如何维权是很多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案例:2012年11月27日下午,张某在回家的路上由北向南行走,被李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汽车刮倒在地,张某手部受伤,由于伤情不严重,双方没有报警,  相似文献   

15.
自动驾驶汽车为保护车内乘客,在躲避不及时对生命紧急避险并造成路边无辜第三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之情形,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自动驾驶汽车属于强人工智能,其行为方式本质上是将设计者编写的程序转换为现实行为,不具有主观意志与道德色彩,也无法自主做出行为,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设计者与生产商明知可能会发生此情形而仍设计该程序并生产该自动驾驶汽车,主观上对结果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主体。该情形之下的消费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将其责任阻却。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强制保险包含了无过错保险制与责任保险制的元素,具有混合保险制模式的某些特点,但从其他先进国家在其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各自发展阶段上的法律经验来看,纯粹的责任保险制与纯粹的无过失保险制都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在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时,应以侵权责任保险制为基础,合理吸收无过失保险制的某些优点,重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车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推行,应改采"有责赔付"原则。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赋予其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交强险应采取由保险公司代办经营的经营模式。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扩大。  相似文献   

18.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对受害人的价值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普遍,人们对责任保险的依赖程度也逐渐提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为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制度,该权利即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9.
自动驾驶汽车正逐渐从理念转变为现实。世界各国均大力支持自动驾驶技术研发,纷纷出台相关法令,其中美国、欧洲和日本表现突出。中国已经启动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工作,目前尚无系统法律出台,不能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需要。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首要工作应是建立监管制度,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和“操作人”这两个基础概念。可采取概括+对自动化程度进行分级的方式结合自动化程度的分级标准,界定“自动驾驶汽车”的内涵和外延,厘清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容易混淆的概念,以“操作人”取代传统法律中的“司机”概念,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更多探索空间。在现阶段中国应优先建立科学的道路测试监管制度,对道路测试申请、注册和测试中监管等核心环节提出原则性、可操作的规范和要求,并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加以细化完善,在保障公共安全和推动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双重目标之间找到平衡。此外,还需尽快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程序和准入后的持续监管规则。  相似文献   

20.
包括自动驾驶技术在内的人工智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又给刑法理论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现有刑法体系无法实现因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归责,尤其是如何厘清处于附条件自动驾驶情况下驾驶人过失和系统故障的过错分配与责任归属。至少在目前而言,刑法理论没有必要创设人工智能罪刑体系。纾解自动驾驶事故归责困境的路径为恪守信赖原则以限缩驾驶人注意义务,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视角下缓和过于严苛的研发者责任,以及过失竞合责任承担形成研发者为主、平均分配为例外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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