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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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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累犯构成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庆华 《南都学坛》2008,28(5):76-80
行为人所实施的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能够构成累犯,但是,当行为人在犯前罪追诉时效完成后又犯新罪、前罪被外国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再犯罪、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再犯新罪与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等情形下,则都不能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2.
探寻一条科学的入罪路径是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前提。我国刑法的入罪路径包括司法入罪化和立法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先行实现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但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很难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并且,某些特殊的科研不端行为无法通过司法入罪化的方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通过创设新罪来规制科研不端行为,才应是最终的选择。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入罪化不宜采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而应采用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将来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3.
在重特大火灾事故中,火灾事故责任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不外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在构成要件上不符合以上诸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现行刑事法律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无以追究刑事责任.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刑法的公正性原则和"罚当其罪"的现代刑法理念也无以体现.本文将针对这种情况,从实证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扩散蕴含主观主义的危险信号,借助于模糊共犯、正犯行为界限的方式扩张刑事责任的范围,破坏共同犯罪模型的稳定性。共犯独立性、共犯正犯化等扩散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现象皆为实质入罪思想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满足实践中量刑或者处罚扩张的需求,在解释论上向主观主义靠拢。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扩散强调价值评价的独立性,看似符合规范论,实际上却从"出罪评价"走向"入罪评价",是为方法论的滥用。基于罪刑法定主义以及刑法体系之演变趋势,在解释论上,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质客观的正犯性评价标准与从属性原则,在方法论上,应当融合存在论与规范论,从而为共同犯罪模型的稳固与具体犯罪的合理认定提供有力支撑。  相似文献   

5.
网络服务商之刑事责任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线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网络犯罪,网络连线服务商不能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可以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网络服务商在共同犯罪中多数情况下承担主犯责任,少数情况下承担从犯责任。网络服务商的罪过责任形式通常是故意责任,不应该是过失责任。将网络服务商纳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网络犯罪的主体之中、适当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对网络服务商增设财产刑处罚是刑法亟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意义上,刑事责任理论应成为犯罪人人权保障的担纲者。在我国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中,人身危险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与社会危害性相结合共同构筑了我国刑事责任的全部内涵。相应地,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亦被改造而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不但有悖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符合罪与刑的逻辑连接,不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伦理和人权保障。对此,改造的关键在于将责任评价和刑罚量定作为两个独立的阶段予以分离,把人身危险性因素从传统责任体系内予以析出,而仅在量定刑罚时将其作为预防因素,结合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之需要来缓和或消解责任所决定的刑罚。  相似文献   

7.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法是垄断行为规制的制度性工具,其实施效果取决于责任体系的合理设置;《反垄断法》针对垄断行为已经设置民事和行政责任但并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因而是否应将垄断行为入罪化,一直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的争议点,责任设置应与法益保护需求相应适应;通过对《反垄断法》责任机制进行评估发现,既有的责任规范能够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并对垄断行为予以有效规制,因而没有必要导入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现有法律监管手段规制力度的不足“催生”刑法规制的必要。无论是援引技术中立原则还是“避风港原则”均无法合理证立恶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行为的正当性。事实上,数字时代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已异化为网络犯罪的“帮手”。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刑法规制,关键前提在于确立其广告服务及信息检索服务的双重属性。核心关键可依据正犯归责的路径,在实定法的基础上以虚假广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中的重罪论处。若存在与搜索引擎企业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形,则宜采取共犯归责的路径,并通过将竞价排名限缩至与人身法益相关的领域以及援引“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理论等来合理限缩竞价排名企业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对现行刑法典存在的不足,全国人大专作了《补充规定》,特别提出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本文对该罪进行了分析界定,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犯罪的主客体及其方面进行了分析阐述,并进一步指明了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还对该罪的刑事责任作了充分说明。  相似文献   

1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增设的意义主要在于适应打击当前贿赂犯罪以及诉讼证明的现实需要。“利用影响力”既是本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理解本罪客观行为结构的重点。同时,“关系密切人”是理解和认定本罪行为主体的关键。此外,在界定本罪中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问题上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2.
若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本身由于尚未产生自主意识且没有刑罚感知能力,本质上仍属于产品,故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驾驶辅助人与汽车所有人若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构成交通肇事罪;若违背生产者所提出的使用规范,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生产环节,生产者主要承担故意责任,即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需增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并综合运用理论、科技、政策的方法破解"算法黑箱"困境;在流通环节,生产者主要承担不作为责任,但其注意义务的根据与内容发生变化,作为可能性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项规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新增条款,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审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将某些公诉案件,在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审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法中非法采矿罪在立法技术、罪名、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对非法采矿罪存在的缺陷进行逐一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5.
导致商标权纠纷的原因不仅包括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还包括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与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关系到罪与非罪之间的划分,前者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后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商标权纠纷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经常容易被混淆,造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却被放纵了,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16.
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97刑法规定的一种新罪。理论界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尚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包括故意说、过失说及混合说。从该罪的立法原意、行为方式及其与相关罪的关系来分析,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过失,是过失危险犯。鉴于"非典"时期的经验教训,也为了在理论上给打击妨害"非典"及类似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提供支持,应该将本罪涉及的传染病范围扩大,改为"突发传染病",进一步明确本罪的行为方式,并适当调整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一种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刑事和解制度反应了刑事责任的当代理念有异于传统理念。原初意义上的事实刑事责任乃为解决纠纷、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诉讼模式上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弹劾式诉讼。被知识捕获后的刑事责任进而被刑事立法吸收,恢复性特征逐渐被惩罚和报复取代,在诉讼模式上表现为有罪推定的纠问式诉讼,从单纯的知识论上考察,这是知识对事实之刑事责任的误读。在经验主义本质观看来,刑事责任的理念是时代性、语境性和社会性的,因而是变化的,刑事和解正体现了责任理念的这些特征。被刑事和解所塑造,刑事责任的当代理念应具有内容的修复性、结构的三角性、实现方式的开放性和责任关系的契约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8.
虽然诱惑侦查对一些特殊案件的侦破有很大价值,但是侦查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诱惑侦查行为,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在哪些情况下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诱惑侦查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等问题,都还有必要深入探讨。对于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应该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只有在被诱惑者被诱惑之前已经进行了部分犯罪行为,并且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没有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情况下,被诱惑者才负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本文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法律特征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相似文献   

20.
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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