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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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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审查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有效的行政立法之合法性审查机制是解决日益严重的行政立法冲突的唯一途径。这种机制之正当性则渊源于正义论等原理和法制等原则。目前,世界上存在议会审查、司法审查和专门审查等三种合法性审查体制,就我国而言,建立全国人大领导下的专门审查机制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行政命令是行政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峡两岸的行政法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彼此联系又相异的特点。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命令体系比较完整,行政命令是与行政处分相对应的概念,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大陆行政命令则学术界与实务相背离,在学术界往往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命令法治化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对行政命令发布主体权限的审查、行政命令内容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命令发布程序合法性审查等方面。两岸有着不同的行政命令合法性审查模式,在法理上台湾地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及监察机关均可以审查行政命令的合法性,大陆行政命令应首先统一认识,并纳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通过行政、立法、司法予以监督。  相似文献   

3.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于政府行政决策合法化来说至关重要。我国不乏适格主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但它们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缺乏明确分工,且实践中各类参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本身也存在固有的局限。总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契合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改革和相应配套制度的推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的选择可以尝试采取两步走:现阶段通过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制度,明确由政府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待条件成熟后,可设立专门的合法性审查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4.
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离WTO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尚有相当的距离。从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即人权保障着眼,行政诉讼需提供具有完整性和实效性的权利救济制度;从行政诉讼的手段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发,其转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合法性”的丰富蕴涵。WTO规则在国内的实施,迫使我们建立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是建立两种可行的审查机制:一是推行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确立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二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负责审查违宪或违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相似文献   

5.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和行政性,但行政性更加突出;行政立法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审查的内容。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行政立法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行政立法"抵触"上位法为由对行政立法提起审查,有权机关对抵触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行政规章行使审查权、改撤权;而《立法法》第96条规定,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不适当都是改变、撤销行政立法的理由,两类法条之间规定不一致。应对《立法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完善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并且做到行政立法审查的权责统一。  相似文献   

6.
[提要]关联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性质定位影响行政判决的实效性和行政纠纷解决的彻底性。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尊重型”“另案处理型”“证据附属问题型”和“一并审查型”等做法。将关联行为视为证据并进行证据审查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它本身的不确定性又将可能使关联行政主体逃避司法审查,造成当事人权利保护漏洞,不值得提倡。对关联行为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更符合权利保障的基本观念。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证据审查关系来看,将关联行为视为行政行为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涵盖证据的审查。从行政判决形式来看,将关联行为视为证据并进行审查时,相关的判决方式较为局限,一般仅为撤销判决,从而作用亦较有限;而将关联行为视为行政行为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则可适用各种类型的行政判决形式,更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解决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维护。故应将关联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丰富相关审查技术。  相似文献   

7.
审查基准是行政法规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规定了行政法规合法性审查之宽严程度,也限定了审查机关之权限范围。根据我国宪法与立法法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法规之审查以"合法性"为基准。这种"合法性"审查基准在行政法规制定权限审查、行政法规内容审查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遭遇现实难题,并因此净化了行政法规审查制度的现实效果,为此,有必要引借"合理性"审查基准,并借此推动我国行政法规审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通过司法审查以规制行政裁量是推进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刊载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与《司法公报》上的426件行政法院判决书显示,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被诉的行政裁量行为在形式合法性与内容合理性上均加以审查。形式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行政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权的行使有没有违反行政法基本原理等方面。内容合理性审查则突破了1932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对行政行为只允许合法性审查的约束,借助中国传统司法“济情法之平”理念,对部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判决变更。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推动当时的行政法治具有积极意义,但国民政府未能及时修订法律,将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问题确定下来,从而降低了司法审判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9.
违宪审查是指公民认为某个现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可能违反宪法规范而起诉至司法机关或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专门机关由此对该现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是否违宪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决的过程.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法律层面而言,规定得十分原则和含糊,缺乏可操作性;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也缺乏明确性.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今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和探讨,以对我国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之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一些粗浅的论证,并提出笔者的观点和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本文试图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入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探讨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关、审查的方式、审查的内容以及审查后处理,目的在于阐明: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加强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进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11.
根据《指导意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应该“抓好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主要环节”,对清理后保留的职权“应该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然而,政府权力清单编制中存在“权力”归属判断失当、“权力”范围过度扩张与权力清单的功能定位偏离等问题。权力清单的法律边界包括形式上权力依据的有效性与实质上权力转化的合理性两个层面,通过运用合法性控制手段保证政府权力清单的形式要求与实质标准相互统一,有利于实现权力清单的规则之治。权力清单基准法是权力清单中“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基础,权力清单编制包括清单基准法清理与权力分类合成两个阶段,只有完成权力清单基准法的合法性审查,才能依据权力清单基准法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分类、汇集与合法性审查。建议分别从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四个层次构建权力清单基准法的合法性审查机制,间接实现对政府编制权力清单的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12.
对于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理论与实务界仍存在比较大的争议。鉴于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所负载之功能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在审判管辖上之分工,在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上,应当坚持合法性与合约性相结合,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进行合约性审查的次序。  相似文献   

13.
行政立法裁量为自成一格之独立的特殊裁量类型,正是行政立法裁量不同于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行政立法裁量及其司法审查标准的探讨的必要性.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分别代表了个案衡量和类型化的倾向,这些都能为中国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借鉴.行政立法的裁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立法的裁量应适用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4.
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体系的构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针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泛滥的状况,其审查体系的不完善,公民的权利往往其侵害而得不到救济的现状,通过审视我国当前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应建立行政与司法审查制度,进而探讨了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全面设想构建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体系。  相似文献   

15.
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普遍认为这一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司法审查机构一般可分为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两种,通过具体审查、抽象审查、宪法诉讼等方式进行。在不同的审查模式下,用判例、惯例或制定专门法律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6.
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拟创设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附带审查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审查模式的附带性、审查对象和处理方式的有限性、审查内容的特殊性等特点。这一制度是在改革时势和原有制度的双重压力下创设的,前一压力使得创设这一制度具有紧迫性和必然性,后一压力使得这一制度的创制需要注重度的把握。草案拟定方案的大部分内容具有相对合理性。这一制度不太可能发展成为类似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可能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立法、行政联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这一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方式作出。检察机关可以在这一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不同于常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需在实定法的立法意图推断和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中寻求合法性源流。在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的实体性问题上,应当拓展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展合理性审查标准、明确应急管理规范的适用地位、规定复合型和多元化的证明责任及标准。在程序性问题上,应当明确行政应急行为的管辖法院和诉讼各方主体资格、构建公私利益兼顾的诉讼时间和时效、扩展"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从而在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应急过程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行政立法在理念上彰显人本精神,在内容上注重人权保障,在程序上强调公众参与。但我国行政立法存在政府本位主义浓,公众参与程度低,监督审查弱等问题。在行政立法中应该牢固树立平等理念,加快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健全司法审查为主的监督制度,以便更好地践行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19.
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原则以及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分析了各种不足产生的原因,对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范、发展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20.
作为一种新型且灵活的管理手段,行政指导已大量运用于中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各个方面。对行政指导进行司法审查是权力不得滥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信赖保护原则与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的应有之义。在我国当前立法中,行政指导的可诉性尚存在争议,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的标准与规则缺乏。因此,应当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充实行政指导的实体立法、改革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着手完善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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