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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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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变我国当前不动产“多头登记”的现状,有利于界定不动产归属,维护交易安全。总则部分关于登记范围的规定遗漏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这三种重要的权利,且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唯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故没有真正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薄的设置、保管、查阅等内容,但是依然欠缺登记簿法律效力的规定,没有彻底地贯彻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程序亦没有和《物权法》的程序性规定实现有效整合。登记机构对于登记申请的审查义务的规定明确、具体,在明晰审查义务的基础上,援引《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础制度在物权法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秩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出台了《物权法》,但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不够详尽。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应进行区分再作界定。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视为私法行为更合理。不动产错误登记为民事侵行为。目前,登记机关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缺陷,应对它进行完善,以期给不动产权利人更便捷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因过于简化,没有明确赔偿责任的性质。笔者在解析《物权法》第21条的具体内容后认为,《物权法》规制的赔偿责任性质是:不全是国家赔偿责任,也不全是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一直以来,对这两种赔偿责任的态度均是立法上二者只居其一,适用上是相互排斥的,为此,笔者进一步对《物权法》的如此规制进行了正当性论证。  相似文献   

4.
民事法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不同分类标准下产生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结合相关法理,以现行法制状况为基础,从解释论的视角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民事法律责任。而从赔偿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其又是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由于各种原因,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时有发生。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机制最优化,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救济。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出发,结合我国现行物权法相关规定,认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采取过错原则。在此基础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推断其发展脉络,认为其必将从过错原则转为无过错原则,从而最大化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在物权法之下,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司法救济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种形式,就登记机构不予更正登记多提起行政诉讼;异议登记后提起的诉讼则属于民事诉讼;登记错误的赔偿诉讼既有民事诉讼,又有行政诉讼。不动产登记法应当统一司法救济模式,以便受损害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7.
从法律责任的性质来分析,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关所负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赔偿责任。从处理程序上看,将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按照普通的民事赔偿程序来处理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实施确认的行政确认行为,这一认识为物权登记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奠定了基础.登记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赔偿主要发生在登记机关过错造成登记错误而致损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中,有多种原因会导致登记错误的产生,不同情况下,登记机构与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责任承担应以过错程度为基础。在归责原则方面,虽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考虑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对权利人受到的利益损失,应贯彻损失填补原则,使权利人得到完全赔偿。在赔偿费用的来源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进行保障。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1.
土地登记作为地籍管理的核心,在土地管理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建立较晚,在实践和立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物权法>的实施对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出台之前,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新的<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了<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保持土地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创新,更加科学地定义了土地登记的相关概念,完善了土地登记的内容,规定了土地登记相关制度,优化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强化了土地登记的民事作用.但<土地登记办法>只是一部过渡性的部门规章,还存在一些不足.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依然存在登记机关不统一、管理分散、缺少土地登记损害赔偿规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颁布后,在因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其中公示方法为登记。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导致对登记行为的性质认识争议较大。通过立法论的研究方法,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准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费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各地房地产登记费收费仍存在政出多门,收费不一,重复收费等现象。对我国房地产登记费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房地产登记费制度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4.
论物权法框架下的船舶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船舶物权既具有物权的共性,又具有特殊性,对其建构应立足于船舶物权的上述特点,在物权法整体框架下进行制度上的安排。目前,我国船舶物权在一般制度和登记上均存在一定缺失,无法与《物权法》有机衔接,应当通过完善船舶物权立法予以解决。论文最后对船舶物权中是否存在船舶用益物权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航空器所有权变动多采取交付生效的立法模式,其登记公示力仅为"对抗效力"。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4条对登记效力的规定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可通过体系解释方法予以阐明。航空器的登记效力得到明确后,登记对抗理论中的"对抗"和"第三人"含义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在中国法律语境下,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中"对抗"一词的内涵采日本学说中的"相对无效说"较为适宜。在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方面,中国《民用航空法》不妨借鉴《法国民法典》和中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其施加更谨慎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本文在对物权登记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的结论。并且在揭示了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基础上,归纳出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观点,并基于此进一步分析了物权合意和登记行为各自是否有效成立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形式登记主义相比,实质登记主义更有助于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确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相应地,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特定司法机关统一承担;确立完善而全面的不动产登记种类,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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