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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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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最有争议的制度之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学者有两种提法。一是《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它被解释为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也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包括对受害人的补偿。它仅指加害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后还额外支付的那部分以惩罚为目的的赔偿金。在笔者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不仅值得提倡而且应扩大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
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211,自引:0,他引:211  
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 ,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 ,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责任领域 ,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3.
一般以为,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在合同损害赔偿基础上再加以惩罚,与合同的交易关系性质不符.合同责任排除惩罚性赔偿表现出合同违约制裁的软弱,违约救济局限于补偿性、合同责任完全排除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是传统观念,惩罚性赔偿应在合同责任的一定范围和情形下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客体自身固有的特性使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他人侵害,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针对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现有或可期待利益减少或有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额的标准不应规定上限和下限,也不应规定参照倍数,以免侵权人将赔偿金的风险作为经营成本予以转嫁。  相似文献   

5.
周瑞贞 《理论界》2014,(6):65-68
课予惩罚性赔偿金主要考量加害人主观上的恶性与其加害行为的后果严重性,而属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之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主要考虑被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至于属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慰抚金,除应当考虑被害人因素,并对加害人的加害情状、加害事由、以及加害人资力等因素加以考量,与惩罚性赔偿金的考虑相似,但异于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考量因素。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具有判断同构性及相似的功能、目的。因此,有必要梳理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之间的关系,以作为正确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构成了民事侵权救济的两大模式.鉴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救济仅规定补偿性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无法从根本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只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达到遏制与预防的效果.并且,就国内外立法现状而言,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着充分的实践可行性.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的惩戒性与严苛性,其运用应当局限于一定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7.
我国已建立由《民法典》基本条款指引、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全覆盖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是制度实施中一个富有技术性的基础问题,应遵循“合理定价”和“审慎谦抑”两大基本原则。在赔偿基数的量定上,一方面应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另一方面,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固有的不确定性,应突破精准计算的思维定势,设定适当的证明标准并完善举证责任规则。在赔偿系数的确定上应遵循“要素累积法”,依据侵权主客观因素权重进行赋值,并将每一惩罚因素对应的倍数相加得出最终系数,以减少适用的随意性。  相似文献   

8.
只有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角度进行解析,才能够深入理解惩罚性赔偿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存在的正当性、可行性与必然性,并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奠定理论基础。我国《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和《专利法》(草案)第65条的第三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如何处理其与第二款的关系存在着困境,应当将法定赔偿与其他赔偿额计算方法并行适用,才能既尊重法定赔偿制度之"法定性",又能彰显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0.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与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该制度也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全面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细化了《民法典》第1185条关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件,但仍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深度解读和修改完善.移植于文学领域的"情节"概念在法律语境下应当能够客观描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和预防功能.现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情节",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需要做补充和细化解释.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不应当被列为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考量因素."情节严重"与"恶意"共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前者是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两者的考量因素虽可能有部分重叠,但差异更多,应先判断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和倍数裁量都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由于两大法系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同认识,带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一直以来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共秩序的抵制,其背后既有对判决私法属性的质疑,更有来自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的冲突。但晚近以来,随着各国民事实体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纳入以及损害赔偿法中对补偿性原则的放松,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开始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有限认可。当然,为了防范高额惩罚性赔偿对内国法制的冲击,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数额仍不得违背承认地国家实体法上的比例原则。有鉴于此,未来我国的涉外司法实践应当充分顺应这种有限度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趋势,具体应以我国国内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变动为导向,并将其贯穿于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识别、适用范围以及数额限制三大方面。  相似文献   

13.
20世纪中期,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美国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美国侵权法,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制度也从开始的从理论上的完全拒绝,发展到立法的有条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民事责任制裁的功能,但由于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分别是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制裁措施,因此,三者具有不同功效.在侵权法产品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立法的方式限定其为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两到三倍,既能有效实现民事的制裁功能,确保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利益的衡平,又能实现多种制裁方式交互使用,达到对社会控制的最好效果.  相似文献   

14.
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莉 《东南学术》2011,(1):175-185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15.
惩罚性赔偿责任来源于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定位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民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条件、赔偿限额等方面规定不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应为故意且实行限额赔偿,以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规定了不同赔偿金额,并不妥当。赔偿数额的法定基数应该按照成本与收益,从责任主体和受害人两方面来确定,并考虑责任人的主观恶性、逃脱几率、潜在伤害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并适当限制。按照汉德公式的计算,当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超过预防成本时,生产者会选择投入预防成本而不会放任损害发生。通过计算出惩罚倍数,可以确定出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相似文献   

17.
由于逃脱概率的存在,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最终并非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仍然坚持实际赔偿原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潜在致害行为人就会缺少预防损害发生的激励,从而导致无效率的结果。因此,需要借助惩罚性赔偿使致害行为人承担其行为的全部社会成本,从而激励行为人为无损社会福利的行为。惩罚性赔偿名为惩罚,实际上仍然是具有补偿性质的。鉴于此,应当拓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此外,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宜过于机械,应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8.
美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是普通法上一项独特的制度,在适用中衍生出若干法律问题。针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可保性问题,探讨美国法上的各种解决方案,以资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因沿用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填补损害的赔偿逻辑,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呈现出追求完全赔偿、舍弃惩罚性赔偿、生态修复与金钱赔偿相结合等特征。适用该原则会使司法实践面临一系列困境,如易导致过高的赔偿金额,难以合理评价生态环境的价值损失,不能发挥惩罚功能以规制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科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应从生态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特性出发,除了考虑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还要考虑生态利益受保护的程度、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效应、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将符合生态承载力原则、生态修复优先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作为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重要的制度创新。传统民法中的填平原则难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提供理论支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作为经营者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裁判依据,符合立法意图、过错归责原则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廓清惩罚性赔偿理论之基,准确界定惩罚性赔偿法律属性、厘清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细化相关赔偿制度之间的衔接、强化司法过程规制等诸多要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得以良性实践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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