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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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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体制的制度基础。正确认识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当从其法律渊源入手。农民集体应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和乡镇范围内农民集体不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而仅为特例。由于农民集体是由人数众多的农民个人组成,其所有权常常需要一个机构或组织代理行使。应当建立类似股东大会的机构,设立农民集体大会作为所有权主体,而由农民集体大会在选举一个较为固定的组织,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行使所有权有关的事务。  相似文献   

2.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3.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并在与村民委员会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并通过自身发展和对外投资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源于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的地位。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营利属性,但是有别于营利法人的特殊之处,恰恰是其制度建设的重点。  相似文献   

4.
集体财产大量存在于农村之中,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势必产生集体所有权的转移和改变,以及其主体的变更和消失。因此,规范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规范其行使方式,是良好推进城镇化、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中国《物权法》明确了本集体成员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只要清楚了特殊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清楚了集体成员的群体性及其外在表现,清楚了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在行使集体所有权时所应遵守的规则,就能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5.
明晰集体产权主体、明确集体产权改革对象和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需解决的三个重点问题。为此,立法需在以下问题上达成共识:一是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代表,而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表达在不同语境下的转换。农民集体或本集体成员集体是政治学术语,在民法语境下,为解决农民集体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组织体难题,就需要进行概念术语的切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解为集体所有权主体。二是本轮集体产权改革的主要对象宜明确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权之特殊性决定了其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较为简单,无法与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同等而论,无须将其提到本轮集体产权改革层面加以强调。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其本质是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化设计,这是我国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配置、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型。明确农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和流转的法规则体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点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应对上述议题作出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6.
集体所有权制度是新农村建设中最基础的法律保障制度,它是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是承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基础,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组织化的基础。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和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首先要完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制度建设,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明确为集体成员,集体成员依民主原则行使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民为主体,民主是其根本原则。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权能,要创造条件并在条件成熟时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转让和处分的权能予以完善,要将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等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享有依据直接系于其集体成员资格,而不再是承包合同,同时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以及保护的诉权。  相似文献   

7.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性质和功能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形成这种立法缺陷的原因有立法技术与立法水平的制约、行政权力本位的影响以及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矛盾。这种立法缺陷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合理安排概念、独立经济功能、明确市场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8.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农民集体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近年来农村社区腐败不断侵蚀农民集体权益,与产权改革的目的呈现冲突。农村社区腐败治理问题需要放置于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与变迁中进行理解,特别是从基础性的产权治理入手来进行探究。当前,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因集体产权归属不清、责权不明和保护不严等,使得农村社区治理逐步陷入缺乏合理有效产权支撑的困境,突出表现为社区居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区“两委”与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利益分配与集体经济主体缺位之间的矛盾。下一步,伴随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积极推进,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成为农村社区矛盾解决的重点,农村社区腐败治理的关键,就是要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重点从明晰产权主体、实施政经分离、完善赋权增能等三个方面着手,通过采取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制、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创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参与机制等,有效建构起预防和治理农村社区腐败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相似文献   

11.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几度变迁后仍然存在权利行使方面的缺憾。针对如何排除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障碍,提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的完善应在坚持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微观改造;从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定性分析中得出对集体概念的理解,并就土地权能的完善提出建议。最后提出应赋予我国农民集体以独立法律人格并完善相关权利行使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2.
现行农地制度混同了农村社区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使国家的基层代理人——社区组织替代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残损了农民应有的土地权利,而且在正义和效率两方面都造成了负面影响。重构农地集体所有制,关键就是要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使之成为独立于社区组织的实体,真正行使农地所有权。"新的制度安排"将能使多数农民得利而少数既得利益者受损。  相似文献   

13.
伴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愈加凸显。在阐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带动农民共富的内在关联的基础上,总结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共富的主要途径。基于全国总量数据分析发现,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着集体经济基础薄弱、集体资产分布不均衡、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弱、经营管理型人才匮乏、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与法律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应通过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府财政政策扶持、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等途径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4.
一、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村土地产权纷争不断,要求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进行改革,首先要探究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文献,主要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表现在: 1.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 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首先,"农民集体"是没有明确主体边界的概念,农民本身不能真正行使土地权利;其次,现实中许多农村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土地权利处于无人行使的状态,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常常以集体的名义来支配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虽然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但在实践中缺少可执行力.  相似文献   

15.
财产性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属性,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实现仍然离不开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机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价值的实现面临着来自集体组织内部和外部各种力量的制约,严重阻碍了集体土地经济价值的释放,影响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妨害排除应当坚持多元化思路,既要从宏观上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妨害排除的一般方式,更要建立起防治政府公权力、农村集体组织等典型妨害的法律规制规则。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界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类型的本质属性,应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界定为体现农民集体公有制的所有权类型。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社区农民集体的成员集体以保障本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和财产依法管理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使集体成员受益的权利。以此为基础,才能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整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集体所有资产的股份或份额的持有人为成员、以股份合作为主要组织形式而设立的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利用和对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的持有的产权结构、个体成员和成员家庭相结合的成员结构、以平等为价值取向和以集体为本位的治理机制以及设立目的的多元化,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人格。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目的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责任财产范围。立法须应对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态的变化以及制度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立法须进一步落实集体成员撤销权,将因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发生的争议纳入民事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18.
在经历了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变迁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多元化的法律形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含集体所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民主管理的法律性质.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约性因素正成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阻碍,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登记、成员资格认证、经营管理以及集体产权处置的问题尚待完善.因此,从法律制度顶层设计上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是现实需求,有必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专门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相关的法律性质、法律原则、法人类型、资格认定、经营管理以及产权处置等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9.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决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制度目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两种形式,而股权配置的客体应当为全部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因包含了成员的个体价值而具有人身属性,故成员股不得流转、不得继承,且在成员增减时需对成员股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集体股的设置,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主体的观念强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主体,并纠正各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中的“股”的本质属性的错误理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时,集体股可以发挥股份配置的“蓄水池”功能,从而避免成员股随成员变动而调整的复杂情况。  相似文献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律规则的真实意思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权利保障极为重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集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其成员权保障机制是增强农民集体成员之间团结合作、促进资源要素流动的一个关键性要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立足于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基础的集体所有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权量化法律规则需将差异化平等、成员权分化、成员固化的相对性以及资源要素流动而致成员权边界拓展等因素予以综合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成员权争议解决适用民事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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